第四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4.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4.2电子合同的订立4.3电子合同的履行4.1电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4.1.1电子合同的概念4.1.2电子合同特征4.1.3电子合同的安全性4.1.4电子合同主体与电子代理人4.1.5电子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4.1.1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商品和服务交易合同。4.1.1电子合同的概念电子合同的实现过程就是电子合同的文本(一组数据信息)以可读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磁性介质上,该信息首先通过某一方的计算机进入内存,然后经过通讯网络转发到对方计算机内存中。电子合同信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由人眼直接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显示在屏幕上。4.1.2电子合同特征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电子合同的成立不需要经过传统的签字。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更易于失真。4.1.3电子合同的安全性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保障主要采用了电子签名的技术保证和电子认证的法律保证手段。手书签名几乎不可能保持每次书写完全相同,而电子签名则通过严格的技术保证措施,能够保证电子密匙的惟一性。另外,我国《电子签名法》也赋予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的认证规则和法律责任,从法律角度来保障电子合同与电子交易的安全。4.1.3电子合同的安全性电子合同实例一些企业尝到了使用电子签名来签订电子合同的甜头。2005年4月1日,当顺天府(北京大型超市)的副总裁李东升拿到顺天府第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时,他知道自己噩梦般的遭遇结束了。之前每个月的1号至12号,当李东升面对几千家供应商的对帐确认单时,他不得不接受这样糟糕的场面:顺天府的总部挤满了供应商,以及他们手中上千张的单据,而顺天府多达几十位的财务人员,则把每个月三分之二的时间都花在这件事情上。李东升称,这涉及到双方货款的确认和结算,动辄几十万的金额谁都不敢马虎,即使翻来覆去干的都是低级简单的重复劳动。4.1.3电子合同的安全性联想集团也是电子签名的一个完美案例。自1999年启动了有电子签名功能的电子商务系统以来,联想商用PC99%的合同走的是电子商务平台,其中95%的部分需要供应商的身份确认,这些都通过电子签名系统完成。在此之前,联想合同平均14天生效,而现在半个小时就生效,为联想的库存、生产、运输、销售等公司的内部运营节省了大量成本。联想电子签名提供商天威诚信老总李延昭表示,“联想90%通过电子合同下订单,而且都是上亿元的订单,必须要保证它的合同安全性。一旦他的电子商务系统垮了,联想也就完了。因为联想运转的低成本,完全靠的是企业内部的平台在支撑4.1.4电子合同主体与电子代理人与传统合同一样,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在缔约时不仅要具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但是,对电子合同交易主体过分严格地限制,势必伤害“契约自由”的原则,使交易主体对电子合同的效力失去信心,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原则上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自由进行;为了保证社会公共利益和买卖双方的权益,在必要时进行适当的监管。4.1.4电子合同主体与电子代理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美国最早出现了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是指能够自动发送,接收或处理交易订单的智能化交易系统,其功能是代替商事交易主体完成常规的商贸活动,是商事主体双方的头脑和身体功能的延伸。4.1.4电子合同主体与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所完成工作的内容一般是:在一定条件下自动搜索货物的种类、名称、价格等信息,并做出比较判断、发出要约、完成承诺、履行合同等部分商事活动,它减轻了商事主体的工作量,大大扩展了现代商业交易的深度和广度。4.1.4电子合同主体与电子代理人电子代理人作为一种智能交易工具,被预先设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模式,能自动发送、接收和处理信息,能代替该特定商事主体发出或接受要约;从交易相对方角度来看,一定程度上就像是当事人本人在发送、接收和处理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辅助当事人订立或履行合同的能力。4.1.4电子合同主体与电子代理人从本质上讲,电子代理人并不具备法律人格所要求的主体资格。因为在电子合同缔约过程中,电子代理人只能完成固定的商业程式或处理比较简单的商事活动,只是一种能执行特定商事主体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4.1.4电子合同主体与电子代理人法学界一般认为电子代理人的思维能力是预设的,缺乏独立思维判断能力,不享受独立的利益,不具有自己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因此,电子代理人不具有法律人格,不具有独立缔约能力。由于电子代理人根据特定的商事主体的思想行事,执行的是该特定商事主体的意思,所以将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后果归属于对电子代理人享有支配和控制权的商事交易主体。4.1.4电子合同主体与电子代理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电子代理人和其操纵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为电子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就是其控制者的意思表示,由电子代理人订立或履行的电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4.1.5电子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电子格式合同是世界各国近年来商务合同中普遍运用的主要合同形式,是合同法发展和趋于统一的标志,它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巨大挑战。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的原因主要有:(1)一些行业搞垄断和专营,如公用事业,则由处于垄断地位的单位单方制定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2)基于便捷、快速的需要,如服务行业的某些单位制定统一的格式合同适用于所有消费者。格式条款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单方拟定的,因此,往往制定方偏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减轻和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因此,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使对方了解格式条款内容,对方与制定方对格式条款协商一致,格式条款才有效。如果格式条款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减轻、免除制定方的责任,则该条款应当无效。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对格式合同的限制性规定①规定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②规定了无效的格式条款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A.公平的义务B.提示或说明的义务A.具有第52条、第53条规定情形的B.免除自己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的A.按通常解释B.按不利于条款提供方解释C.按非格式条款解释案例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郭某到洁净干洗店干洗大衣。其大衣为乳白色,郭某对店员嘱附不仅要洗干净,且最好不要与其他深色衣服混洗。店员答应后并给郭某一张取衣单。当月二十日,郭某去取衣服时,发现衣袖被污染了大块红渍。经洗衣店重洗后,大衣上仍有红色污渍。郭某要求干洗店赔偿其大衣价款1880元。干洗店承认因自己过失造成大衣污损,但声称本店取衣单背面印有“顾客须知”其中第三条说明,衣物如有污损,赔偿价格最高为1000元。案例郭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干洗店“顾客须知”第三条内容无效,干洗店赔偿自己大衣款188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干洗店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该“顾客须知”第三条属格式条款,该条款单方减轻洗衣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结果,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干洗店应赔偿郭某1880元。本案中,洁净干洗店取衣单背面的“顾客须知”属格式合同,第三条属格式条款。干洗店在交付取衣单时并没有提请郭某注意该条款,该格式条款并未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条款减轻洁净干洗店的责任,造成不公平结果,因此该条款无效,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4.1.5电子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应当承认,格式条款对于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规范和完善合同内容、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原则上应肯定其效力。格式条款往往都是由单方制定的,相对方无权变更和修改格式条款内容,不能体现相对当事人的意志,也不能充分体现平等公平订立合同的精神。4.1.5电子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许多商家网站的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事先接受其完整内容要到承诺做出以后方可知晓的协议;还有的网站对于格式条款中所包含的免责内容根本未以醒目的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凡此种种,均有可能对相对人利益构成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且,可以预料的是,随着电子商务的突飞猛进,所谓的“格式之战”将会愈演愈烈;相应地,对商业网站的格式条款的规范和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将会是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4.1.5电子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案例研究电子格式合同的效力1998年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审理HotmailCorporationvs.VanMoneyPieInc.案例。原告Hotmail是在网络上提供免费电子邮件的服务方,在其网页上采用网站包装合同的方式与申请免费电子邮件的顾客订立合同,所有申请方必须接受禁止使用原告所提供的服务从事或散发垃圾邮件的条款。申请方必须按下对话框中的同意按钮表示接受约束,才能完成邮箱申请并享受服务。4.1.5电子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被告VanMoney利用原告所提供的电子邮件账号作为其散发未经请求的电子商业广告信件的回信地址,并且在每一个电子邮件的末尾附上Hotmail商标,使得许多抱怨的邮件发送到被告在原告的电子邮件地址中。原告以被告没有遵守申请邮箱时所同意的网站包装合同服务条款为由,停止向被告提供服务并提起诉讼。4.1.5电子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法院认为被告有机会阅读合同条款并且按下同意按钮后,就表示其愿意接受该合同的约束,因此,原告与被告是一个有效合同的当事人,受到该合同的约束。4.2电子合同的订立4.2.1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4.2.2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4.2.3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4.2.1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电子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仍然遵循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要约和承诺方式,有的还有一个要约邀请阶段。4.2.1电子合同的要约、要约邀请和承诺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仍存有争议的问题。人们一般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对待,按照交易的性质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销售实物、销售软件和网上服务。在第一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邀请;而在后两种交易中,广告一般应视为要约。4.2.2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4.2.2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