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第三篇市场秩序法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第五章竞争法第六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七章产品质量法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主讲:窦佳丽Email:dydoujiali@163.com第五章合同法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主讲:窦佳丽第三篇市场主体法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分类理解合同的成立的条件及合同效力的基本理论掌握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变更、终止及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能按照成立合同的条件草拟一份合同能应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确定合同的效力能处理合同实践中的履行、违约等问题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第二节合同的成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及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主讲:窦佳丽Email:dydoujiali@163.com第五章合同法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主讲:窦佳丽第三篇市场主体法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概述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二、合同的种类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三、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讨论赵庆与刘丽是大学时期同学,自由恋爱后,并书面订婚,赵庆将价值200000元的祖传手镯送给刘丽当作信物,形成婚约关系。后来,赵庆有机会到美国深造,攻读硕士学位。三年完成学业回国后,由于赵庆受西方文化的影响,与刘丽没有共同的语言,提出分手,解除婚约关系,要求返还祖传的手镯。讨论1:刘丽是否该返还手镯。讨论2:婚约是否为合同。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二)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二、合同的种类1、根据法律是否设有一个特定名称——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根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有代价——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4、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二、合同的种类5、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要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6、根据为谁的利益订——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7、根据合同主从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8、根据是否有事先约定订立合同的关系——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一)合同法立法概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总则、分则、附则3部分,共计428条。《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合同立法日臻成熟,也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三、合同法的概念与调整范围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关系。2、合同法调整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3、合同法主要调整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关系。它不仅调整国内的合同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关系。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5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合同义务的扩张;合同效力的扩张和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侵权法与合同法的交错和相互渗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强制缔约义务的确立;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的冲击;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发展;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发展;默示条款的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当代合同法的发展趋势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主讲:窦佳丽Email:dydoujiali@163.com第五章合同法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主讲:窦佳丽第三篇市场主体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二、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三、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四、要约五、承诺六、合同的成立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缔约方为达成协议而进行的接触、磋商、达成合意的全过程。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二、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自然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一经成立,就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他组织1、合伙企业2、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三、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一)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他形式的合同合同的形式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含义备注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种情况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不用文字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尤其是对即时清结的合同最为适合,但缺点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其他形式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外,其他的合同形式如公证、鉴证、批准、登记等形式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条款)1、合同的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订立合同的宗旨和依据合同的生效和期限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二)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条款)1、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合同的成立并不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就可以实现的,往往需要经过“要约——再要约——又要约……承诺”等阶段才可能实现,即经过广泛的磋商及讨价还价。合同的订立的过程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四、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一)要约的概念和特征1.要约的概念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2、要约的法律特征(见图5-2)。图5-2有效要约的条件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表5-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的送达方式到达时间的确定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发出要约的记载要约的文件交给受要约人时即为到达采用普通邮寄送达的受要约人收到要约文件或者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信箱的时间为到达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的时间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统情况下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作为要约的到达时间要约生效时间是指要约从何时开始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到达时间的确定,如表7-1所示。(二)要约生效时间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和失效1.要约撤回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2.要约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三)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和失效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要约的撤回和撤销关系图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3、要约的失效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要约的失效的情形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撤回或被撤销3要约的有效期届满4变更要约的实质内容5要约人死亡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招标公告、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四)要约邀请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具体区别法律性质不同12内容不同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某县企业一工作人员张某到T市出差,在办事过程中不慎将提包丢失,内有现款近千元,各种票据八万余元,张某心急如焚,于是相继在T市××日报、××晚报上登之,言明自己丢失提包一个,内有现金及票据等若干,如有拾到者,请送到××地点,失主将不慎感激,并支付1.5万元作为报酬。事隔半个月后,提包被T市一工人捡到,吴某当即按报上所登地址将提包送交失主,同时要求失主支付1.5万元的报酬。此时张某通过当地派出所民警出面调解,愿以2000元作为酬谢,但吴某坚持要按报上言明的数额支付,双方协议不成,吴某诉至法院。•问:吴某的诉讼请求能不能得到支持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正在兴建某住宅小区的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的加急电报,该电报称:因连降大雨,致使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铁路被洪水冲毁,故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而冲毁的铁路又难以在短期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A河沙厂和B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贵厂一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A河沙厂和B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B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地车站。此时,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A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A河沙厂和技术员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下午,b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B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A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B沙厂的河沙,B河沙厂则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作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据此,B河沙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b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法院驳回。•如果你是法官,该案将如何处理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效力体现在,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五、承诺(一)承诺的概念与成立条件概念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一项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承诺的法律特征)图有效承诺的条件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生活案例:•甲厂向乙大学去函表示:“我厂生产的某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大学回函:“我校愿向贵厂订购某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两个月后,乙大学收到甲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乙大学拒收。问:•(1)大学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2)大学的拒收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二)承诺的生效我国合同法采取承诺到达生效的原则,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迟到的承诺,只要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而要约人又未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仍然有效。安徽科技学院管理学院经济法课程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购买货物的要约,乙公司经过论证在承诺期限内对于要约中的内容全部接受,并将承诺通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交给甲公司,该信件由甲公司的信件收发人员签收,但因该收发人员的工作疏忽,忘记将信件交给甲公司的总经理A。乙公司在承诺书交给甲公司签收后10日,按照要约中所定的发货日期向甲公司发货。问:该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分析:该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并不以要约人知悉承诺内容为要件。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