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方法(四)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二、有关学校的法律问题(一)学校的法律地位(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三)学校常见的法律纠纷三、有关教师的法律问题(一)教师的地位和作用(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三)教师的资格、聘任制度(四)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教师的待遇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法律2.教育法3.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方法1、教育法的调整对象2、教育法的调整方法(四)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概念与特点2、违法行为3、教育法律责任二、有关学校的法律问题(一)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2、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3、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三)学校常见的法律纠纷1、教育行政法律纠纷2、学校民事法律纠纷3、刑事法律纠纷三、有关教师的法律问题(一)教师的地位和作用(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教师的权利2、教师的义务(三)教师的资格、聘任制度1、教师资格制度2、教师聘任制度(四)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教师的待遇一、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二)我国教育立法的发展(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及方法(四)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二、有关学校的法律问题(一)学校的法律地位(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三)学校常见的法律纠纷三、有关教师的法律问题(一)教师的地位和作用(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三)教师的资格、聘任制度(四)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教师的待遇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法》规定:第2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29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教师法》规定: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