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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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意义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3、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1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及约定不明时的履行一、合同履行的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经济合理原则2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2006年10月13日朱某(被告)和南京某酒店(原告)订立了一份婚宴服务协议,双方约定2007年1月20日由原告在其大宴会厅为被告提供预计35桌的婚宴服务,每桌中式婚宴套餐的净价为2288元。双方约定的婚宴菜单中,包含了“白灼基围虾”等菜。婚宴举办后,被告拒绝付款,理由是婚宴中的“白灼基围虾”并非基围虾,而是沙虾。原告提供的书籍中有“刀额新对虾,俗称基围虾、沙虾”。被告称,当地所称的基围虾和沙虾是两种不同的虾,价格相差很多。3原、被告在婚宴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白灼基围虾”所用的虾是何种虾,事后对此也未协议补充。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就质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我国目前尚没有就基围虾的定义、种类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对“白灼基围虾”菜肴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4原告提供的书籍中有“刀额新对虾,俗称基围虾、沙虾”等相关内容,但根据本院对南京市最大的水产市场下关区惠民桥水产批发市场等部门所做的调查以及被告提供的吴昌华证人证言等证据,南京市民所称的沙虾与基围虾又是两种不同的对虾品种,其价格、口感、颜色均有很大差别,沙虾不是基围虾。所以,在关于“沙虾”与“基围虾”是否相同的问题上,存在着书本上的解释与现实生活中的理解相矛盾的情况。这种理解冲突影响了对本案原、被告权利义务的确定,故应当对此予以明确。5我国地域广大,有关书籍上的对虾名称与生活中的名称不尽一致,作为南京普通市民在当地举办婚宴,其在理解婚宴菜单中“白灼基围虾”的含义并订立合同,参照的应是本地餐饮行业、水产市场中通常理解的基围虾,遵守的是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本地交易习惯。在发生书本解释与现实理解不一致时,更应尊重现实理解。原告在履行婚宴服务合同时,应当按照现实理解选用“基围虾”。其次,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被告在五星级酒店举办婚宴,每桌不含酒水的价格是2288元,所点的基围虾不会是价格比较低的南京本地所称的“沙虾(学名为南美白对虾)”,选用南京本地所称的“基围虾(学名为日本对虾)”也符合作为婚宴主菜的常理。再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宴服务协议是原告事先以格式条款拟定,且原告对该“白灼基围虾”的虾的含义未明确告知被告,按照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存在两种以上不同解释时应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即原告的解释。故原告的“白灼基围虾”不应当选用“沙虾(学名为南美白对虾)”。6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7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8(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9三、与履行有关的其他问题1、提前履行债务的问题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部分履行债务的问题第七十二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10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问题一、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例:甲与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付款后乙将货物交付给丙。在履行过程中,甲付款后乙未向丙交付。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的是甲还是丙?11二、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例:甲与乙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付付款后由丙将货物交付给甲。在履行过程中,甲付款后丙未向甲交付。甲应当向乙还是丙要求履行?12三、有关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的几个问题1、均须双方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决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2、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而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所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133、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债务转移。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不构成债权转移。4、上述第三人与债权债务转移中的第三人不同,后者在债权债务转移之后,就成为合同主体,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承担债务人的义务。14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债务的特点互负债务二、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义务而享有的可以不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称之为抗辩权。有以下三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152003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20000元。甲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9月14日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向乙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质量证明。但由于乙公司未能筹集到40万元的尾款,货物始终未能卸车交付。甲公司等待数日后,于2003年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其协商,但由于仍不能付足余款,甲公司将货物拉回。乙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1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甲公司辩称:我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但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给付合同规定的20万元尾款,我公司才将货物运回,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我公司违约金20000元。问题:到底哪方违约?16(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义务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时,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这种权利从本质上讲,是可以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的权利。17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互相负有义务;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182001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则以甲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问题:乙公司否违约?19(二)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后履行的一方享有的权利例: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于3月1日付款10万元,乙于3月10日交付货物。但甲于3月1日仅付款2万元,乙于3月10日未交付货物。甲于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乙承担违约责任,交付货物。乙是否构成违约?20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21(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一方享有的权利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与美国雷曼兄弟银行签订资金拆借协议,按照约定,复兴信贷银行应于2008年9月15日借给雷曼兄弟银行3亿欧元。但9月12日,复兴信贷银行得知雷曼兄弟银行资金出现严重问题,可能面临破产。复兴信贷银行是否应当按约汇款?221、不安抗辩权的含义对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发现对方财产减少,履行能力下降,以致于难以依约履行合同时,有权请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若对方不提供担保,该方当事人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直至解除合同。232、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到履行期;(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243、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八:“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因错误行使不安抗辩权而导致未能如期履行债务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25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26第五节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含义合同履行中的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代位权撤销权27(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甲欠乙10万元,乙欠丙20万元;丙找乙要钱,乙无力还钱,并且也不向甲催要欠款。丙是否可以直接向甲方要?28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91、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02、代位权诉讼的程序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3、代位权的范围不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也不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4、行使代位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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