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履行_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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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A.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关于乙企业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甲公司实施欺诈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主张合同无效B.只能请求撤销合同C.通过乙企业的主管部门主张合同无效D.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与15周岁的网络奇才陈某签订委托合同,授权陈某为甲公司购买价值不超过50万元的软件。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关于委托合同和代理权授予的效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均无效,因陈某的父母拒绝追认B.均有效,因委托合同仅需简单智力投入,不会损害陈某的利益,其父母是否追认并不重要C.是否有效,需确认陈某的真实意思,其父母拒绝追认,甲公司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委托合同的效力D.委托合同因陈某的父母不追认而无效,但代理权授予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追认即有效甲与乙签订《协议》,由乙以自己名义代甲购房,甲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乙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甲把首付款和月供款给乙,乙再给开发商和银行,房屋登记在乙名下。后甲要求乙过户,乙主张是自己借款购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B.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C.《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D.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双方钱物交割完毕。现甲、乙均向丙和丁主张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B.乙有权向丙请求损害赔偿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买卖无效D.丁善意取得瓷瓶的所有权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无效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借款合同不成立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中标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工程由施工队负责施工。办公楼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有部分剩余工程款未支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作施工协议有效B.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C.施工队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D.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刘某与甲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委托甲公司帮助出售房屋一套。关于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如有顾客要求上门看房时,甲公司应及时通知刘某B.甲公司可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C.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可向刘某收取报酬D.如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案情】李某于2011年5月4日在某商场购买一瓶“康师傅”牌绿茶,回家之后打开瓶盖,发现瓶盖上标有“再来壹瓶,兑奖日期2011年9月30日止”,第二天李某携带中奖瓶盖、购物小票前往商场兑奖,商场工作人员以商场无兑奖义务为由拒绝兑付。【分歧】对于本案中,商场有无为李某兑奖的义务,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商场与李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商场没有为李某兑奖的法定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商场为李某兑奖应认定为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商场应当为李某兑奖。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第三节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第四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本章要点】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合同的履行是以合同的生效为前提的,也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合同履行与其他概念,如给付、债的清偿、交付等有所不同。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守适当履行、诚实信用、经济合理、情势变更等原则。在履行合同中,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等,都应当符合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双务合同中,由于双方的债务具有牵连性,因此,双务合同履行中可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本节要点】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以使合同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合同履行行为一般为积极的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二、合同履行的特征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以使合同债权得到实现的行为。合同的履行不仅是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而且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二、合同履行的特征合同的履行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2.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特定行为3.合同的履行是给付行为与给付结果的统一4.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一种原因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本节要点】合同的履行需要遵从一些原则。适当履行原则包括主体、标的、期限、方式的适当。诚信原则包括主义务的履行必须诚信,也包括附随义务的履行。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节合同履行的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二、诚实信用原则三、情势变更原则一、适当履行原则(1)(一)概念适当履行原则,又称全面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一、适当履行原则(2)(二)内容1.履行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本着诚实信用精神履行其合同明示义务和合同随附义务。其一,在合同条款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相互维护对方的利益。其二,在合同条款不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信用地行事,以实现缔约目的;其三,当事人除应履行合同明示的义务外,还应履行合同的各种随附义务。三、情势变更原则(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构成条件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而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如果履行会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构成要件:(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履行终止前。(3)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4)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5)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二)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1.两者功能不同。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才发生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情势变更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3.不可抗力的发生并不必然导致情势变更。4.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有关义务,就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而情势变更发生后,当事人要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1.变更合同,使合同公平履行主要表现为:(1)增加或减少给付。(2)延期或分期履行债务。(3)变更标的物。2.解除合同,彻底消除显失公平现象第三节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本节要点】合同履行的规则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措施。这些规则表现为法律的具体规定。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可以借以帮助确定合同的履行。第三节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地点四、履行方式五、履行期限六、履行费用一、履行主体合同履行主体是参与合同履行的人,与合同主体不是同一概念,因为合同主体即合同当事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和承担合同义务,故其仅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履行主体并不必然是合同当事人,其范围不局限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具体而言,履行主体包括债务履行人和受领履行人。二、履行标的合同的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质量和数量是衡量合同给付标的的基本指标,因此,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履行。三、履行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给付的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点也可由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存在关于履行地点的交易习惯时,应遵守交易习惯,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若履行地点按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四、履行方式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方式履行债务,即为履行方式。合同履行方式包括合同标的的交付方式、运输方式等。合同履行方式主要由当事人确定。在履行方式上,当事人首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时,依《合同法》第62条第5项之规定。五、履行期限(1)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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