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一、定密原则与密级确定涉密地质资料密级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规定》,见附录5)定密,《保密范围规定》未明确的,按以下原则定密:(一)国土资源类资料定密原则。下列地质资料定为机密:1.1:2.5万、1:5万、1:10万、1:20万、1:25万区域性绝对重力资料以及物探重力Ⅰ级、Ⅱ级基点联测成果资料和小面积大比例尺的重力测量平面图及剖面图。2.比例尺在1:50万—1:100万之间,精度达到或超过±5毫伽的区域性绝对重力成果图件。3.比例尺在1:100万—1:400万之间的区域绝对重力成果图件。4.重力测量图及报告中的联测基点数据重力值、与全国网联测的布格重力异常图(进行了地形改造)、自由空间图、均衡图、点位数据图。(二)测绘类资料定密原则。1.同时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重力异常成果定为绝密:2(1)点的密度高于5'5'或者10千米10千米。(2)精度高于±1毫伽。(3)全国性测点。2.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按以下原则定密:(1)比例尺在1:10万(不含)—1:50万(含)和1:5千(含)—1:2.5万(不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秘密。(2)比例尺在1:2.5万(含)—1:10万(含)之间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定为机密。3.不同年代形成,或用不同语种表示的,比例尺在1:5千(含)—1:50万(含)之间的,面积大于、等于或接近一幅相近(相应)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面积的下列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属于非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按上述非国家基本比例尺图件定密原则定密;属于国家基本比例尺的,根据同比例尺的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密级定密:(1)符合上述规定的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2)采用自定义坐标系或独立坐标系,能转换成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3)从图和报告上无法判断是否属于独立坐标系或自定义坐标系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平面图。3(4)简化后仍有未公开的自然地理要素、人工建设设施要素、图幅编号和接图表的各类地质平面图。(5)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各类地质草图、简图、略图、示意图、目测图。(6)用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底图所做的各类有涉密地理要素的地质平面图缩放后,按原比例尺定密,不清楚缩放前比例尺的,按现比例尺定密,但复印缩小后用作报告正文、附图册及其他附件中的插图,且图中涉密信息模糊不清的,可不定密。(三)海洋及其他类资料定密原则。1.渤海、北部湾的地质资料,按《保密范围规定》定密。2.我国和印度、不丹边界的地质资料,以及我国东海、黄海、南海海域地质资料,根据国家批准立项时确定的国家秘密密级定密;批准立项时没有确定国家秘密密级的,除国家批准对外合作区(东海除外)外,按秘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定密。(四)密级确定。1.新汇交的地质资料,由汇交人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对汇交人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2.对以往形成的地质资料密级,按已部署的全国涉密地4质资料清理工作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二、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及著录入库(一)资料装具上的标志。所有涉密地质资料装具外部均应按以下要求标志:1.装具内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装具的资料档号下方空白处加盖“全部涉及国家秘密”或“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印章。装具内全部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装具上可不加盖标志。2.印章线框为30毫米(宽)×20毫米(高)的红色1毫米线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7毫米(字高)的红色二号加粗黑体字。具体样式如下:(二)原涉密标志的注销。1.当密件的密级或保密期限发生变更时(密级变更包括解密、降密或升密),应当在原标志处加盖注销印章(原为公开,现定有密级的资料除外)。同时,当出现解密情况时还应在加盖注销印章后,在注销印章右侧或附近空白处加盖“解密”印章。对于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未发生变更的,可使用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无需加盖新印章。2.注销印章外框为25毫米(宽)×10毫米(高),框内部分涉及国家秘密全部涉及国家秘密5为三条等宽距离的1毫米深兰色横杠。“解密”印章无外框,字体为6毫米(字宽)×7毫米(字高)的深兰色二号加粗宋体。注销印章及解密印章的具体样式如下:解密(三)单件涉密地质资料的标志。涉密地质资料要按件进行标志,具体方法执行《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见附录1)。密级和保密期限字体统一要求用黑色二号加粗宋体字,并在国家秘密标识“★”下方用黑色三号加粗宋体字标志定密日期。(四)涉密地质资料的著录入库。涉密地质资料标志后,应用国土资源部提供的涉密地质资料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关信息著入涉密地质资料管理数据库。三、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一)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下列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绝密6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二)申请书的填写与盖章。办理《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单位,应按本《细则》提供的格式自制或从国土资源部网站()的“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下载《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录2),填写相关内容,并按下列要求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1.县(团)级(含)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军队、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应加盖本机关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机关可只盖本机关内设机构的公章。2.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但正厅级(含)以上事业单位可只盖本单位内设机构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公章。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加盖本企业或本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直属单位或子(分)公司公章,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管理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可只盖本企业总部或子(分)公司组成部门的公章。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应加盖本单位公章。7(三)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的材料。1.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应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机关公章的《申请书》。2.非国家机关申请办理《证书》除提交内容齐全、并按要求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书》外,还应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1)事业单位应提交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3)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应提交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四)《证书》的办理、制作和使用。1.《证书》的办理。符合本《细则》规定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单位,向资料保管单位提交符合办理《证书》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资料保管单位应当天为其办理《证书》(最多可办理5个)。2.《证书》的制作。《证书》正面(样式见附录3)应为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用一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证书编号(用三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发证单位名称和发证日期(用二号宋体加重字并居中),发证单位名称和发证日期处应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行距排版以美观为宜;《证书》8背面应为持证单位《申请书》的影印。《证书》用一张A4纸制作,并用透明塑料密封。3.《证书》信息上传。发证单位办理、制作完《证书》后,应当天将该《证书》的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五项内容上传全国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全国馆”)。全国馆应在收到发证单位上传信息的当天,将其编录加载到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内,以便其他资料保管单位向外提供借阅复制服务时核实借阅复制人的身份用。4.《证书》的使用。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印发的《证书》,在全国各省(区、市)资料保管单位通用。(五)涉密地质资料的借阅复制。1.借阅复制秘密级、机密级地质资料,借阅复制人应出示《证书》,或本人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借阅复制绝密级地质资料,如果该资料不是本单位或其直接下属单位形成的,借阅复制人除出示上述证件外,还应出示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借阅复制该资料的批文。2.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审核借阅复制人出示的有效证件后,对于出示《证书》的,可直接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对于未能出示《证书》,只能出示单位介绍信等其他有效证件的,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应根据借阅复制人提供的9工作单位信息,从全国馆网站的“证书信息”栏目中查阅该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并通过电话核实借阅复制人确属于该单位可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的人员后,向其提供借阅复制服务。3.办理借阅复制服务时,资料保管单位工作人员和借阅复制人都应认真填写《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附录4)的内容。附录:1.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2.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3.《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正面样式4.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登记表5.国土资源、测绘、海洋、环境保护、核工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摘录,涉密,单独印发)10附录1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第一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第二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第三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第四条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第五条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第六条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11第七条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第八条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第九条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2附件书面形式密件的标志方法举例一、保密期限的具体标志方式分为以下四种:(一)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机密★5年”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自密件产生之日起满五年后解密。(二)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秘密★6个月”表示此件为秘密级国家秘密,自产生密件之日起满六个月后解密。(三)保密期限为长期的,采用如下方式标志:“绝密★长期”表示此件为绝密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为长期,只有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才能决定解密。(四)保密期限不作标志的,采用如下方式:“机密★”表示此件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各有关机关、单位对此件的保密期限可按二十年认定。二、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前标明密级的,其方式参见例1;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字的密级在密件中作文字说明的,13其方式参见例2。三、本附件例1、例2的文字引自《人民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