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民法第三篇债权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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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炳棣第三篇债权第16章债权概述考试大纲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概念二、债的种类1、债的概念、特征(法条分析题(概念、特点,意义),选择题)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二者必须是特定的。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人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时为该特定行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一体。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同说认为,债的客体是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亦称给付。给付包括积极给付和消极给付。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给付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合法(2)可能(3)确定。?给付的确定债的特征主要为(1)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3)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4)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意义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已确定。2、债的种类(选择题)参考合同的分类分类根据内容1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选择题)合同之债:又称约定之债,或叫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非合同之债:又称法定之债,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及其因缔约过失责任而产生的债务2以债的标的物性质为标准特定物之债: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区别的意义主要有:第一,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灭失时,债务人的义务不同;如果是特定物之债,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如果是种类物之债,债务人仍需继续履行。第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和风险负担的转移时间不同;在特定物之债中,上述时间可以有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规定;在种类物之债中,这一时间只能是标的物交付时。3以债的主体的人数为标准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均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多方是多数人的债。区别的意义主要有:单一之债只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简单;而在多数之债中,不仅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外部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多数债权人之间或者多数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较为复杂。4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为标准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分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5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依照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性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的债。6主债,从债以存在从属关系的两个债中,一起各自的地位为标准对债进行的划分。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宜其他债的存在为前提之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之债。3、债权的概念、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1)债权是请求权,表现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但无权直接支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2)债权是相对权,表现为原则上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当事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债权具有任意性,表现为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即使是法定之债,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债的内容。(4)债权具有平等性,表现为当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债权时,各个债权具有同等的效力,不因债权发生的先后而有所区别。(5)债权具有相容性,表现为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数个债权,各债权之间互不排斥,可以相容。(6)债权具有期限性,意味着债权只在一定期限内存在,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事实。二、债的变更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三、债的消灭二、债的变更债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进行的改变。(如改变标的物、改变担保等)其特征在于:(1)变更以原债有效为前提;(2)变更的是债的内容而非债的主体;(3)变更之后,债的关系仍然有效。债的变更原则上应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应当依法定方式进行。债的主体变更:又称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包括债权移转、债务移转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合同债权的转让(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一)债权移转法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命题:不得转让的合同情形有哪些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选择题)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构成要件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全部债权或部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如:保险中的代位追偿权就使支付了保险金的保险人享有了原属于被保险人的债权),也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和合同。)通过合同方式让与债权的条件:(1)存在有效的债权(2)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3)债权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让与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权让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效力债权移转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对内效力包括主权利及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有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但保证债权允许有例外,同时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不能当然地移转。出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对外效力包括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并得向其行使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及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1、不得让与的债权情形: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二)债务移转:法条规定构成要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而发生的债务人的变更。件债务移转的要件:(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须有一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凡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4)须经债权人同意。法律效力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1)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或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2)新债务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3)承担债务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如:附属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但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除非经保证人同意。1、分类根据移转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承担而是自己脱离债的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之中进而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简称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移转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代替出让人的地位,成为债的新的当事人的事实。债的概括承受发生的原因(1)意定承受:是指债的一方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进行的债的概括承受。此种概括承受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其效力时承受人取得原当事人及出让人的一切权利义务。(2)法定承受:是指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债的概括承受。(如:企业的合并分立、继承、租赁物的出卖等)此种概括承受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通常仅需通知即可。其效力是第三人概括承受原当事人一方的债权债务。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这意味着债的效力终止。债消灭的法律后果债的消灭不仅使主债终止,亦使从债一并终止,但债的消灭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债消灭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种义务成为“后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致对方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有:(1)债的履行(2)债的解除(3)债的抵销(4)债的提存(5)债的免除(6)债的混同(一)抵消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以使双方债务在等额内消灭的行为。抵消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三种:(选择题)第一种,性质上不得抵销的。(a)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b)具有专属性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债务。(c)因“故意”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第二种,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民诉法规定,强制执行时应当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对于这些应付费用不得主张抵销。第三种,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抵销相对人的异议期间:“对于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法定抵销(★★)(法条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客观题)法条规定构成要件法定抵销: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由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的抵销方式。法定抵消系抵消的一种,是属于债的消灭的原因之一。其意义在于,在债务履行上避免了交易的麻烦,节省了交易费用。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相债权(2)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其(3)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4)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法律效力法定抵销的法律后果抵销为单方法律行为,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抵销权,只须通知对方即可发生抵销后果,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抵销的效力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法定抵销权的行使(1)抵销权的行使方式。法定抵销权人主张抵销的,应当发出抵销的通知(书面、口头均可),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抵销的效力。法定抵销权为形成权。抵销时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2)法定抵销的效力。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抵销的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双方的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例如:甲欠乙货款50万,乙欠甲租金10万,均已到期,乙向甲主张抵销,抵销的通知到达甲时,乙对甲的10万元债务消灭,甲对乙的50万元债务消灭10万元,还剩40万元。2、抵消之合意抵销法条规定构成要件合意抵销,又称任意抵销,指当事人通过订立抵销合同而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发生抵销效果的抵销方式。任意抵销的实质是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订立一个在对等额内消灭彼此债权债务的合同。因此,无论双方互负债务的给付种类、品质是否相同的,也无论债务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均可以抵销。合意抵销是通过双方协商进行的,只须满足合同的成立即生效要件即可,不受法定抵销的限制。抵销的效力在于使双方所负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法律效力(二)提存法条规定《合同法》Article101Thedebtormaydeposititstargetedmatterifithasdifficultytodischargeitsdebtsowingtoanyofthefollowingsituations: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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