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版合同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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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01合同法·总则本部分包括如下内容•一、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六、合同的终止•七、合同责任2019/8/202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2019/8/203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019/8/204•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协议。•2、合同在特定民事主体间发生。•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4、《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不包括身份关系的协议。2019/8/205•三、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以法律是否对其加以规定,并赋予其以特定名称为标准。–1、有名合同:法律加以规定,有特定名称。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分别出是:2019/8/206•(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4)借款合同;•(5)租赁合同;•(6)融资租赁合同;•(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2019/8/207–2、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培训合同、旅游合同、餐饮服务合同、借用合同等。•若为纯无名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处理。•若为混合同合同,则可比照相关有名合同的规则处理。•我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2019/8/208•(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2019/8/209•(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当事人取得合同权利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准来划分。–1、有偿合同:须付代价。如买卖、运输。–2、无偿合同:不必支付代价。如赠与、借用。–二者注意义务的轻重与对主体的要求不同。2019/8/2010•(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标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1、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指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2、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诺成合同为常态,实践合同仅为例外。典型的实践合同如: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定金等。2019/8/2011•(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标准:据合同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1、要式合同:指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合同。–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形式的合同。2019/8/2012•(六)主合同和从合同•标准: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1.主合同: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表现:–可为一个合同关系中的从合同条款,–也可在主合同外另订立从合同。2019/8/2013•(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标准:目的之关联性–1.预约: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2.本约:根据预约,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我国并未规定预约.2019/8/2014•(八)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标准:–合同效力所及范围.–1.订约目的是为订约人设定权利或负担的。–2.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的为涉他合同,又分为:•(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2)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2019/8/2015•(九)商议合同和附合合同•标准:根据当事人能否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1.商议合同:是指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2.附合合同:又称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而订立的合同。•(1)附合合同的条款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2)附合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约自由,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3)附合合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4)附合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2019/8/2016•(十)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标准: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是否确定。–1.实定合同,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于合同订立时,即已确定,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无关。大多数合同都是实定合同–2.射幸合同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未确定的合同,有待偶然事实的发生或存在.2019/8/2017•法律意义:–实定合同以给付是否等价为价值判断标准,而射幸合同则否.–对于实定合同,当事人可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射幸合同当事人不可.2019/8/2018•四、合同关系分析•合同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客体•1.主体–概念:合同当事人,指在合同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类型: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点:•特定性•限定性:种类的限制、对行为能力的限制–数量:二人以上,可为多人2019/8/2019•2.内容: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合同权利–概念•即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对他方所享有的权利。–性质•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债权(?)–·特征•任意性·平等性·相容性2019/8/2020–权能•请求·保持·保护请求·处分–合同义务–概念•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所负担的义务。–其特性•特定性·积极性•不利益性·受约束性2019/8/2021–其种类•给付义务——为当事人约定–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产生–通知–保密–如实告知–保护–协助2019/8/2022•3.客体–存在关于“客体”与“标的”两概念的争议,但多数人认为二者内容相同,皆指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客体即为:•债务人应为的行为.2019/8/2023第二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19/8/2024•(二)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是财产法–2.合同法交易法–3.合同法为任意性调整规范–4.合同法具有相容性2019/8/2025•二、合同法的历史发展•(一)古代合同法–表现•氏族习惯•汉谟拉比法典•十二表法2019/8/2026–特点•内容少,体系缺•范围窄,重形式•对违约人的处罚严重•(二)近代合同法–表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特点•合同自由•人格平等•个人责任•范围广泛2019/8/2027•(三)现代合同法–表现•各国对近代合同法进行修正–特点•具体人格登场•合同内容更丰富•合同自由受限•国际化趋势明显•一般条款作用增强•劳动、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在合同法中分离2019/8/2028•三.合同法在我国–(一)初步阶段•计划合同为主要合同形式–(二)“三足鼎立”阶段•1981年12月《经济合同法》•1985年3月《涉外经济合同法》•1987年6月《技术合同法》–(三)统一合同法•1993年《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的提出•1994年确定合同法立法方案并交由专家起草•历时4年有余•1999年3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23章加一个附则2019/8/2029•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见《合同法》第3条•(二)自由原则–见《合同法》第4条•(三)公平原则–见《合同法》第5条•(四)诚实信用原则–见《合同法》第6条•(五)公序良俗原则–见《合同法》第7条•(六)合同神圣原则–见《合同法》第8条2019/8/2030•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概述•它是缔约人达成协议的一个过程,为动态的表现。•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须以下几项条件:•(1)当事人为二人以上;•(2)当事人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3)有一定形式;•(4)依要约与承诺的方式。2019/8/2031第二节合同订立的一般过程•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与性质–我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019/8/2032•(二)要约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2项条件,包括:•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抄用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具体分析–1.要约必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要约必由特定的人作出;–3.要约必向受要约人发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4.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2019/8/2033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判断要约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综合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当时的实际情形。•看下例:•A.在牛市,甲对乙说,我花3千元买你的牛。•B.甲向乙发传真,内称,本公司产品全部降价销售,如果量大,还可再优惠。2019/8/2034要约必由特定的人作出•要约人特定,才有可能使受约人知道他将要与之订立合同的对象。2019/8/2035要约必向受要约人发出,可特定,也可不特定•要约应有对象,该对象可特定,也可不特定。–特定:•甲向乙发出要约,愿以1百元/件的价格购买其某种衣服。•也可向数人发出。–不特定•如公车停靠在站点、自动售货机。•发出–要约人应将其要约送达至受约人,要约自到达受约人时生效2019/8/2036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最为重要)•具体–应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款、数量、质量、运输方式、日期等。•确定–如价款、数量、日期等的确定。2019/8/2037•(三)要约与要约邀请–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几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2019/8/2038•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2)性质不同–(3)法律效果不同•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可根据法律的规定、交易习惯、当事人的提议内容、当事人的意愿等综合判断。•思考以下几个问题:–悬赏广告是否是要约或要约邀请?–陈列的商品标价具有何性质?2019/8/2039•(四)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受要约人”,是指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并应当能了解的地方。–注意,并非是受要约人了解时生效。–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指要约一生效,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拘束,且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改变。2019/8/2040•3、要约对受约人的效力–(1)一般情况下,赋予受约人以承诺权。•可以承诺,也可以不承诺,还可以变更要约内容从而形成一项反要约。–(2)特别情况下,承诺是一种义务。(强制缔约)如《合同法》289条2019/8/2041•4、要约效力的存续期间•定有存续期间的,须在此期间内承诺。•未定期间的,在合理期间内有效。2019/8/2042•(五)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条件:以通知方式作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到达受约人,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约人。2019/8/2043•2、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采取某种行为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条件:以通知方式作出,且该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2019/8/2044•(六)要约的消灭–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反要约)•5、要约被撤回•6、要约人人格消灭或丧失行为能力,•7、受约人死亡。etc……20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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