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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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章的犯罪在国外被称为公共危险罪,是说本章的犯罪行为都具有公共危险性质,体现了行为针对的对象所具有的“公众性”与“社会性”,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本案中何为“不特定”???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栗东伟殴打客车司机一案:1996年5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栗东伟酒后从平顶山市薛庄村乘坐平顶山至洛阳的中型客车伺机行窃,行驶途中,栗对一熟睡女乘客行窃时,被驾驶员王彬发现。王采用提高车速的方法提醒乘客,使被告人栗东伟盗窃未逞。栗恼羞成怒,遂赶至车前,照驾驶员王彬头部猛踢一脚,致使行驶中的汽车方向失控,颠覆于夏店村附近路旁沟内,造成乘坐该车的20名乘客中4人轻伤、5人轻微伤,汽车损坏,损失价值2.5万元的后果。在本案中,被告人栗东伟向被害人驾驶员王彬头部猛踢一脚,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但是,由于王彬处于驾驶员的位置,其身体受伤的同时,导致中型客车失控,而客车失控,究竟危及车上哪位乘客、危及多少乘客等,都是不特定的,因此,犯罪人的伤害行为就不再是简单地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因为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乘坐该车的20名乘客中4人轻伤、5人轻微伤,汽车损坏,损失价值2.5万元的特定的危害后果。“不特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最关键的因素,并不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特定,而在于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其可能影响的对象是行为人难以控制的、不特定的。即使行为人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但在危害特定的犯罪对象时,犯罪行为还可能影响其他不特定的对象,这也应当认为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案例二:行为人向闹市区扔炸弹公式:特定|不特定(行为指向对象)——不特定(行为影响对象)——特定(危害结果)何为“多数”???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惯例,可以将多数与少数的区分标准界定为三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为多数人,三人以下为少数人。本章客体的反思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某种行为使得多数人不能看电视、打电话,会使公共生活陷入混乱。所以客体可以扩大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大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其中有的犯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但有的罪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的行为(实害犯),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危险犯)。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亦有特殊主体的存在。如从事特定业务或者具有特定的人员,单位等。另外,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亦有过失的情况存在。具体而言,有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也有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章共29个条文,计有47个罪名,可以分为以下五类: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一)概念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公共安全。多体现为公私财物,但不限于。《刑法修正案(三)》删除了具体对象的规定。原文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2、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的行为。既可以由作为的方式实施,亦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的义务为前提)。3、主体:一般主体,《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三)放火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焚烧自己的财产?2、本罪的既遂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采“独立燃烧说”。即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质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构成本罪的既遂。2、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3、罪数形态(1)以放火为手段,在实施放火行为后,又进行盗窃、抢劫等行为的,按照牵连犯处理。案例:被告人何某于某日凌晨2时许蒙面翻墙进入百花家具厂,欲盗窃该厂厂长葛某家中财物,但见葛家有人无法下手,遂在该厂刮灰车间点燃蛇皮袋后大喊救火,趁葛某救火之机潜入葛家,盗得人民币2400元,欲逃离时被抓获。(2)实施某犯罪后,放火的A/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一罪B/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数罪并罚案例:被告人汤少庠要其妻张凤珍陪同去上海治病,遭拒绝后,两人发生争吵。汤少庠即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毁家之歹念。当晚11时30分许,汤少庠趁其妻睡觉之际,手持铁榔头对张凤珍头、面部猛击10余下,致张凤珍当场死亡。汤少庠又到儿子汤潜卧室,用铁榔头朝其头部、左小腿部猛击数下,致汤潜当场死亡。尔后,汤少庠将窗帘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邻居及自己家在内的7户人家的8间房屋和其他财产被烧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凤珍、汤潜均因头颅遭受外来钝性物体反复打击,引起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爆炸罪的想象竞合的认定1、爆炸罪与杀人罪的竞合2、爆炸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3、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二、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原名为投毒罪,《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对于刑法第114条作了修改,2002年3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罪名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公共安全。从实务来睇,本罪的对象主要表现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等。2、客观方面: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行为人所投放的对象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包括危险的气体、液体、固体。实践中,所投放的物质表现为:A毒害性物质,如砒霜、氰化钾、各种剧毒农药等;B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发出引起人体损伤甚至死亡的放射线辐射的物质,包括各种核材料、放射性核毒素制剂、放射性药品等;C传染病原体,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D其他危险物质,指除上述几种物质之外,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其他危险物质。(2)必须有投放的行为。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a、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或者多数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b、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c、释放危险物质,如将沙林、传染病病原体释放于一定的场所。(日本地铁沙林事件)(3)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的人或特定牲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3.主体特征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不特定多数的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1、本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以以上罪名定罪处罚;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处断。例一:甲欲杀乙。有一天,甲邀请乙到饭店吃饭,趁乙不备,将剧毒药放入乙酒杯中,乙死例二:甲为高校学生,经常受老师批评和同学相处不洽,想着报复全校师生,潜入食堂放砒霜例三:甲欲杀乙,发现乙每天在食堂吃饭,潜入食堂放砒霜,结果造成包括乙在内的7人中毒死亡。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此罪名设立的原因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的犯罪形式。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罗列出来。刑法在明确列举放火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一概括性的规定,有利于运用刑法武器同各种形式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斗争注意:“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方法。如某甲为报复社会,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行为人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就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方法的程度较小,尚不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中毒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如出售霉变、生虫的糕点等,就不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方法相当或相类似,所以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司法实践来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私设电网,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止单位、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架设电网,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私设电网,也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种行为,无论是从主观还是从客观方面,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的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并无差别,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3、以制、输坏血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个别不法医务人员,为了牟取非法暴利、置病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于不顾,采取以支付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不断发生。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出于牟利或报复社会的目的和动机,实施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险方法,危害或直接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4、以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报复社会或寻求新奇刺激的目的和动机、向人群开枪射击。用例1、海南省三亚30多名农民为向中铁三局7总队讨薪,竟然向毫无经济关系的中铁三局8总队工地扔汽油燃烧弹。并引起双方武力冲突,致使多人被烧伤和打伤。2、西安玩弹弓的宋秦生,每天早上练2个小时的弹弓,发射500粒钢弹子。据有关消息,所发射的钢弹子造成30余车辆玻璃被打碎。3、成都人孙伟铭,无驾照、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2009年7月23日被判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概念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构成要件1、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对象只限于使用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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