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一、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择业阶段签协议阶段就业报到阶段试用期阶段(一)择业阶段:主要表现: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及人格权利的侵犯存在问题:就业歧视(性别歧视、院校歧视、地区歧视)虚假招聘薪酬陷阱就业歧视1、户籍歧视。主要包括:①歧视农村户口。农村劳动者在城市中就业广受不平等待遇。农民往往被冠以“乡巴佬”称谓,被“城市户口”拒之门外。②歧视外来人口。本城市的企业招工往往限定“本市户口优先”,或者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本地户口。2、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最突出的问题,男女就业不平等现象在我国乃至全球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都有规定,但是,实际中许多单位不愿雇佣女性或者在雇佣时对男女求职者采取了不平等的标准。有的单位的招聘广告中明确提出,女性一旦被聘用,8年、10年……不得生育;有的私营企业在女职工孕期采取了“变岗变薪”的方法来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条件相当甚至更优秀的情况下,女性经常仅仅因为性别问题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3、年龄歧视。由于中国人口多且增长迅速,就业结构出现年轻化趋势。很多用人单位招聘时规定了几近苛刻的年龄界限。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将35岁作为一个界限,“35岁以下”屡见不鲜地出现在大量招聘广告的限制性条件中。求职者年龄在40岁、50岁上下的更是就业困难,形成了中国特有的“4050”现象。除此之外,许多单位变相迫使一定年龄的受雇者自动离职或者退休,这实际上剥夺了《宪法》赋予公民平等就业的权利。4、政治态度(身份)歧视。“党员优先”是经常在政府部门的招聘书中看到的条件,其他的企业、事业单位,有的非秘密单位和非国家机关的私有企业竟然也要求应聘者须为中共党员。5、学历歧视。用人单位人才高消费现象十分突出,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客观需求片面追求高学历,“研究生以上”的招聘要求,在当今的人才招聘市场上不断出现,“高学低用”的情况不断发生。而另一个极端的现象却又是,有些用人单位不招高学历的,相反倒要求应聘者必须“本科以下”、“大专以下”等。6、身高歧视。不少单位都对身高有限制规定,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男性不低于一米七,女性不低于一米六等。在中国这种歧视与美国的体重歧视极为相似,然而程度更为严重。美国的体重歧视纯属于对肥胖人士的社会偏见,认为是意志薄弱的表现。而中国普遍的“嫌矮爱高”仅仅是认为身高欠佳人士形象不好,而非工作能力上的欠佳。7、相貌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挑选求职者时,优先录用相貌好的而不是成绩好的。8、履历歧视。有的用人单位过分注重求职者的履历,比如明确提出有学生干部经历的优先录用等。9、地域歧视。如,许多用人单位明确规定不招收河南人;还有的用人单位拒招东北人。10、工作经验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招收应届毕业生,要求应聘者必须有工作经验。11、健康歧视。如“乙肝病毒携带者歧视”问题。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的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12、血型歧视。有的用人单位竟然对应聘者的血型提出要求,如必须为0型血或B型血,不能为AB型血或A型血等。13、姓氏歧视。有的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姓“裴”的,理由是“裴”和“赔”同音,不吉利。虚假招聘案例北京某学校自2010年10月开始在各大招聘网站上发布信息,征集档案管理员、行政管理员等文职岗位,吸引了很多应届生跃跃欲试。该中学称要先考核后择优,让应聘者分别实习两周,据了解当初被录用实习的学生最后全部被辞退了。经调查得知,其实该校早已有内定人选,公开招聘只是走个形式,加之好多杂务没人做,校方就瞄准了让大学生当免费“苦力”。一位“受害”的同学抱怨说:“当时我去学校面试,对方让我先实习,把学校库房的杂物清理干净,然后又整理积攒了几年的档案。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我非常卖力,每天早出晚归,不敢出一丝差错,整整干了一个多月,最后校方以高考成绩低为借口把我撵走了。一直以为,像学校这么好的事业单位招聘不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等欺骗行为,真没想到也这么做!”案例2008年1月22日,卜先生通过(卓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建的招聘网站)的发送简历系统向该公司发送简历,应聘员工关系经理职位,2008年2月14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职员谢小姐打电话通知任先生于2月20日13:30到该公司面试,任先生准时到达后,该公司的一个文员安排他和另外两位同是应聘员工关系经理的应聘者在公司饭堂填写了该公司的《职位申请表》,然后便安排了面试。面试时采取二对三的方式进行的,也就是说两个面试官(其中一个为中国人,一个为韩国人,韩国面试官的中文表达让人不知所云,那个中国人并非那个韩国人的翻译,且面试官并没有要求应聘者说英文或者韩文)同时面试三个应聘者,面试的时间大约维持了20-25分钟,除了每个应聘者1分钟的自我介绍外,问的问题都是该公司实际发生了的问题,连员工关系管理的职能这样的问题都没有问,最后就请三个应聘者离开该公司,让回去等通知。任先生和两个应聘者都觉得该公司并不是需要招聘一个员工关系经理,而是公司发生了问题不知道怎么处理,于是就以招聘的名义在面试过程中获得解决问题的方法,任先生回家后在百度中搜索了该公司,有人在网络上发贴说也经历过同样的事情,面试后已经等了三个星期,还是没有任何回复。任先生联想到该公司该职位的入职条件其中一项为:大学本科毕业,英文优秀。而自己本科是自考的,而且还没有获得毕业证,而自己的英文最多只是一般水平,在接到该公司的面试通知后他曾经询问过该职位的关键要求是偏向于英文能力还是管理能力,该公司的回复是偏向于管理能力,于是更加觉得被骗了,认为乐金飞利浦显示器(广州)有限公司存在有公然抗拒《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的嫌疑。案例北京某高校文理学院2006级毕业生小薛,在浏览网上招聘信息时相中一家计算机公司。这家公司所列的招聘职位有:销售策划、公关员、业务企划、产品推广、软件开发、市场调研等等。小薛学的是文科专业,觉得这些职位都比较适合自己,于是跟对方电话联系,对方要他过去面试。一周后,小薛接到那家公司的电话说“你被录用了,下周可以来上班”。小薛到公司后,得知自己被安排做销售策划。部门主任说新员工上岗前先实习3个月,让小薛拜访这家公司的部分客户,推销公司新推出的一种软件。实习期间,小薛卖出了20多套软件,销售额两万多元。实习期满后,小薛一心指望到办公室做正式的销售策划。可是部门主任告诉他,公司不会让一个刚实习完的职工马上做销售策划的,所有人必须先做几年市场销售,才能做销售策划,做市场销售时工资底薪800元,其他部分靠销售提成,这是公司的规定。至此,小薛才明白,他干的这个工作实际上就是推销新产品,工作不稳定不说,工资待遇根本没有保证,至于当销售策划,更是没谱儿的事。当初他想,虽然这家公司允诺的薪酬不是很高,但能做办公室工作,比较稳定就行,现在看来完全不符合他的初愿,于是他愤然离开了这家公司。好长一段时间后,这次求职的阴影一直无法抹去,搞得他心情异常糟糕。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行为的认定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行为既包括没有某种工作岗位的用工需求,却提供该岗位的就业信息和发布招聘广告,也包括某种工作岗位确实有用工需求,但是用人单位和或职业中介机构却过大或者缩小该工作岗位的相关信息,如入职条件、工资福利等信息。对于某种工作岗位确实有用工需求,但是用人单位和或职业中介机构却过大或者缩小该工作岗位的相关信息,如入职条件、工资福利等信息这种情形,是很容易界定的,因为这种情形虽然也是属于虚假的就业信息及招聘广告,但是应聘者可能会被用人单位录用,只要应聘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条件等方面和就业信息、招聘广告中宣传的信息不吻合,就可以认定为用人单位和或职业中介机构却过大或者缩小该工作岗位的相关信息,如入职条件、工资福利等信息。用人单位某种工作岗位根本没有用工需求,但是用人单位和或职业中介机构却提供这样的就业信息、发布这样的招聘广告的行为怎么认定?可以从同一工作岗位却在一个明显不合理的时间内连续发布岗位招聘信息、求职者根据发布的就业信息或招聘广告投递简历后一个明显不合理的时间内没有任何回复、应聘者面试后用人单位在一个明显不合理的时间内没有任何回复及发布的就业信息或招聘广告本身的要求对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进行界定。现场招聘中职业中介结构发布了招聘信息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到发布信息的中介结构进行现场招聘,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出发的角度,完全可以规定该情形下推定为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二、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法律责任《就业促进法》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68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典型民事违约责任或者民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而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虚假就业广告应担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劳动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惯例而负有的互相协作、照顾、保护、告知、诚实、保密等义务。民事违约责任或者民事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案例王某是一个体户,经商多年以后有了一定的积蓄,准备开一个连锁店。于是与信盟公司联系,希望获得该公司的连锁经营许可权。信盟公司答复,欲获得其经营许可需要在六个月内递交一份详细的计划书,并有100万元的资金投入。王某于是开始为达成该合同做积极准备,他变卖了以前的经营店,筹划合适的新店址,筹集资金和申请了贷款,参加了学习班以学习经营管理经验,并高薪请人撰写了经营计划书。但当五个月后他将订立合同的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向信盟公司提出授予专营许可权要求的时候,信盟公司却通知他由于该公司进一步规范连锁店经营的考虑,要求新的连锁经营许可被授予人必须投资150万元才可授予。王某认勾价格变动太大,于是拒绝了这种要求。同时他认为信盟公司出尔反尔,违反了缔约过程中的诚信原则,要求信盟公司按原来的条件授予其经营许可或者补偿他为准备订立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案例2001年10月15日下午三时许,陈某某因生意需要向上海客户汇款购买钢材,从某信用社提取存款60万元及家中现金20万元共80万元到农行某县支行办理汇款业务。为安全起见,由信用社主任王主任使用专用钱箱装载并开车相送,原告好友纪某驾驶摩托车相随。到农行某县支行营业大厅门前,陈某某及纪某将钱款提到被告的营业大厅内。陈某某将现金80万元放在被告的营业柜台窗口外,随行纪某将专用钱箱送到车内交给王某某,王随即驾车离去。当时营业大厅内还有其他顾客正在办理业务,陈某某向营业员言明此款是汇往上海的,营业员以此笔业务数额太大,需找主任帮助一起办理为由让其等待。原告随行人员纪某在将钱箱送出后即去了洗手间,回来后在营业大厅内闲逛。在等待期间,陈某某遭到抢夺,共抢走现金20万元。后虽经公安机关全力侦破,追回赃款10.34万元,但仍有9.66万元无法追回。陈某某以被告农行某县支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9.6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某携带现金至农行某县支行办理汇款业务,说明其对该行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