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报道的策划一、突发事件(一)突发事件的概念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事件:即天灾,地震、火山爆发、飓风、海啸、洪水、雪崩等。社会事件:可分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也分为政治性突发事件和灾难性事件。政治性突发事件指武装冲突、武装入侵及军事政变、暴力恐怖事件、非法集会、游行、学潮、罢工、聚众冲击重要机关、民族纠纷、宗教冲突等政治性事件;灾难性事故则包括翻车、沉船、坠机等交通事故,楼宇倒塌、桥梁断裂、水库溃坝等事故、失火、煤矿爆炸等责任事故。SARS、汶川地震、海南感城群体事件、吉林通钢事件、日本地震后谣“盐”事件、渤海湾漏油事故(二)突发事件的特点1.突发性。2.不确定性大。3.危害性和灾难性。4.负面性和“关注度”。5.规模信息量。6.形象杀伤力。(主要对政府,有时也对媒体)二、我国突发事件报道的历史概述(一)1978年之前,改革开放前舆论一律,负面情况不作具体报道(“宣传新闻”)“灾害不是新闻,救灾才是新闻”。强调用正面手法处理灾难新闻,肯定人的战斗精神,注重终极性的抗灾成绩而不重灾情。“轻描加淡写,报喜不报忧”是那个时期的真实写照。1950年4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新闻总署给各地新闻机关有过“关于生产救灾报道的指示”:“关于对救灾工作的报道,现应立即转入救灾成绩与经验方面,一般不再着重报道灾情。过去的灾情报道一般是有益的,但亦发生了偏向······。这种报道把个别的特殊的例子扩大为一般现象,片面地孤立地宣传灾情的严重性。这种报道可能造成悲观失望情绪;同时给予帝国主义反动派夸大我国灾情,进行挑拨造谣的借口。”案例:唐山大地震的相关报道1976年7月28日,唐山发生大地震。7月29日,《人民日报》采用新华社的统稿,标题为《河北省唐山、丰县一带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发扬人定胜天的革命精神抗震救灾》。报道主题是灾区人民“决心在毛主席的革命路线指引下,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斗争取得伟大胜利的大好形势下,发扬人定胜天的大无畏革命精神,团结起来,奋发图强,夺取这场抗灾斗争的胜利”。灾情用“震中地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一笔带过。当时媒体只报道“公而忘私、患难与共、百折不挠、勇往直前”的抗震精神。对于人员伤亡、房屋损毁等情况则是只字不提。1979年11月22日报道披露此次地震具体死亡人数24万多人。受前苏联新闻体制影响较深。前苏联1986年4月26日发生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故报道类似。新华社于1978年7月18日提出《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突发事件凡外电可能报道或可能在群众中广为流传的,应及时作公开连续报道。”《时评:“三浮”之风不可长》新华社记者包永辉“……,就连抗洪救灾这样的紧要关头,有些地方也忘不了搞个形式主义的仪式。报载,陕西省渭南市抗洪一线曾发生这样一件怪事,已于9月10日晚成功封堵合龙的罗纹河入渭河口,11日上午又进行了一场封堵“表演”仪式,目的仅是配合专程赶来的当地有关领导参加的合龙仪式。”(二)改革开放后至90年代初期,以1982年为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主要是新闻事业的“正本清源”时期,成就有:1,摈弃“报纸是阶级斗争工具”的性质的说法;2,摈弃“假大空”,提倡“短快新”,尤其重新确立新闻真实性的权威;3,肯定了“读者需要论”“社会需要论”是合理的命题,重新确认新闻价值是新闻选择的必要标准。第二阶段主要特征是引进信息的概念:1,媒介结构发生变化,媒介形态上,报纸、广播、电视三足鼎立;从所有制形态看,中央、省市级、地市级三级媒介网成长起来;2,媒介内容发生变化,纯信息的内容逐步占据媒体重要地位,开拓了新闻的报道层面;3,新闻报道样式更丰富多彩。20世纪80年代突发事件报道表现较好的案例:渤海二号沉船事故——走出“事故出英雄”的怪圈大兴安岭火灾;【《中国青年报》对此发表了一组经典系列报道:《红色的警告》,《黑色的咏叹》,《绿色的悲哀》】火车对撞事故※处理信息较公开,并实施高官问责制4.依然存在不足如,“只处理、不报道”、“先处理、后报道”、“宁慢勿抢”、“内外有别”、刑事案件“不破不报”、试图封锁消息等做法(补充:1950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关与发布公安新闻办法的规定指出:发布新闻要有明确的目的性。不是所有的案件均可发布,也不是凡发布的案件都须发布全部内容,要选择已经全部结案并无其他牵涉的可资教育群众的案件,慎重地考虑发布的内容与时间。)此后,刑事案件“不破不报”成为公安机关报道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也成为新闻报道的一个基本要求。案例:千岛湖事件成为突发事件报道的转折点。1994年3月31日,千岛湖事件发生。4月1日、2日,媒体没有报道。4月10《人民日报》报道《千岛湖遇难台胞得到妥善料理》:“浙江省淳安县‘海瑞’号游船发生期货燃烧事故。”4月14日《人民日报》报道《海协就千岛湖事件致函台海基会》:“对‘海瑞’号游船的意外不幸事故,有关方面正大力查清事故原因。”4月17日,案件告破后媒体统一口径为“特大抢劫纵火杀人案”。6月12日,《人民日报》采用新华社电讯稿(300字不到),为该事件整个过程和性质画上句号。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由于有关部门封锁事实真相,被炒成了一个损害两岸关系的政治事件。千岛湖事件我国媒体应对迟缓造成的被动局面,中办、国办于1994年8月联合发出《关于国内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国内突发事件的报道关系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和新闻信誉。1987年7月18日,中宣部、中央外宣小组发布《关于改进新闻报道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五条规定: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和灾难性事故,应及时做报道。关于地震、气象、洪水等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预报或预测,一般不做公开报道,需要报道时,经国务院有关领导部门批准,由新华社统一发布。1989年1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宣部下发《关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为了争取新闻报道的时效,可分阶段发稿,先对最基本的事实作出客观、简明、准确的报道,然后再视情况发展作出后续报道。对恶性事故,中央新闻单位要抢在境外传媒之前发出报道,但要严守准确性。(三)9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1.新闻改革的重点不再是媒介的功能和传播内容上,而是转移到媒介的外围经营和管理上。媒介之间展开以利润为核心的商业竞争。媒体开始注意提高内容的新闻竞争力。2.案例1:贺延光从“违反纪律”到新闻获奖1998年贺延光现场报道九江大堤决口。1998年8月7日,九江长江大堤决口时,他一面抢拍决口现场,一面用手机向远在北京的编辑部报告现场实况。8日,有关领导电话批评其违反了‘新闻纪律’!9日,朱总理荣视察九江要求政府不能向群众隐瞒灾情。9日央视晚间新闻(22点)播发九江决口的头条新闻。贺延光的报道获第九届中国新闻奖特别奖,在当年抗洪抢险好新闻评比中获一等奖。3.案例2:南京汤山投毒案及时报道,但语焉不详2002年9月14日,南京市发生了建国以来罕见的特大中毒事件。造成数百名无辜市民中毒,42人死亡,酿成震惊中外的大事件。9月15日:新华社电讯“据初步调查,中毒者达两百多人,经抢救无效已陆续有多人死亡”。9月14日这天,中国所有媒体都不允许擅自报道汤山事件,必须采用新华社通稿,随后有关报道千报一律。当地媒体报道采用的是案件发生、事件终结、犯罪嫌疑人陈正平被抓获、审判及执行死刑各报道一次的方式。后续报道集中在报道:各种救治、慰问活动;如何抓捕投毒者;有关毒鼠强的清理活动。报道:南京投毒案告破嫌犯因生意竞争而投“毒鼠强”新华网南京9月17日专电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南京汤山中毒事件是人为投毒案,经警方78小时连续奋战,此案已告破。犯罪嫌疑人陈正平被抓获归案并交代了投毒作案的过程。陈正平系南京浦口区桥林镇人,在汤山镇开了一家小吃店,警方已掌握了他投毒犯罪的确凿证据。9月17日下午,陈正平向警方交代:他因生意竞争,心怀恨意,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灭鼠药“毒鼠强”进行投毒犯罪。目前案件审理工作仍在紧张进行。报道:南京“9-14”汤山特大投毒案死亡人数增至42人人民网南京9月30日电记者顾兆农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南京9.14汤山特大投毒案过程中获悉,至目前,该案已致42人死亡,300多人中毒。日前,记者从南京市有关方面获悉,由于指挥抢救及时、有效,大大减少了死亡人数。4.案例3:SARS事件中,媒介从集体失语到连篇累牍2002年11月广东出现疫情;2003年1月21日确定为非典。2003年2月12日《人民日报》报道《广东省部分地区出现非典型肺炎/专家指出只要预防得当不必恐慌》。2月11日广东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14日允许媒体大量报道。两会召开,SARS停止报道。4月20日,开始大力报道。非典期间报道失度的一些具体表现:新闻语言:“战争”、“应急保卫战”、“舍生忘死”、“筑起铜墙铁壁”、“勇闯非典病区”、“围追堵截”、“火线入党”等等。在对医务人员的报道上,一些媒介把救治“非典”诠释成一场“生死离别”;媒介上出现的具有专业知识的医务人员,上一线救治“非典”都如舍生取义一般。‘探密式’的传染病区报道频频出现贾亦凡:“集体失语和连篇累牍,是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是一棵树上结出的两个果子,只不过形态不同而已。”5.案例4:哈尔滨水荒事件“善意”的谎言和信任的破坏2005年21至25日哈尔滨水荒事件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厂区爆炸污染松花江。20日,居民或储水储粮,或街上搭帐篷,或离开哈尔滨。21日公告:哈尔滨市政府公布全市停水4天。原因是市政供水管网检修。引起更高一拨抢购风潮。22公告:告知水污染的真实原因,并通知临时停水约为4天,具体时间另行公告。另22日公告:正式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另行公告。23日,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向外界通报松花江污染情况。哈尔滨水荒留下的启示在一场由环境事故引发的空前危机中,有关人员主政失当,引起了松花江沿岸几千万人的大焦虑,更引起下游人民的紧张。“我的家在东北松花江上,那里有森林煤矿,还有那满山遍野的大豆高粱。”以后,这歌词恐怕还可以添上,“还有那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听上去这有点黑色幽默,但国家环保总局和松花江沿岸有关部门似乎硬是开了不小的玩笑: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是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但是,伴随着经济的持续高速运行,我们已经看到了许多问题:资源紧张,能源稀缺,交通堵塞,环保落后,疾病频生,水土流失,物种渐灭,生态失衡,全国70%的水系都已不同程度受到污染,首都等大城市在多数时候被烟雾笼罩,等等。如果说,以上这些还是由于发展所不可避免,我们也许仍然愿意在未来一个阶段予以忍受,那么,还有三个方面的问题,是需要我们从这次事故中迅速吸取教训的。其一,这次的吉林石化爆炸,就事故本身而言,总是有原因的,有关方面最终会给出说法。对此,在事故原因查清之前,我们先不对事故本身说三道四。但是,在抢救事故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污染物,可不能让其流入松花江,这是常识。但偏偏就是吉林石化的一百来吨苯类污染物倾入松花江,从而造成空前的环保挑战,这是令人无法容忍的。办企业,谁也不能绝对杜绝事故,正因如此,也正因石化产品发生事故将导致十分严重的环境影响,那我们要问:吉林石化、其母公司中石油,以及企业所在地吉林为何事先不做充分的危机处理预案呢?为什么不造好大型蓄液池和导流系统以备不测?我们也要问:各地的石化企业是否能从这次事故中汲取教训?尚未置备大型蓄液池和导流系统的单位,是否尽快置地开挖?国家或行业是否需要制定法规以强制执行?在我国高速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切实强调安全生产,加强法制管理。这样的发展,对于人民和世界才是和平的,对于环境才是友善的。其二,当出现严重损害环境、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事故时,各级政府是否有权不及时向公众通报呢?答案显然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