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须知的日本劳动基准法律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受到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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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须知的日本劳动基准法律在日本工作的外国人受到劳动基准法的保护。根据同法令规定,雇主有义务做到下列各事项。(摘要)(1)禁止以国籍为由的歧视雇主不得以劳动者的国籍、信仰或社会地位为由,在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上给予歧视性待遇。(劳动基准法第3条)(2)明确提示劳动条件雇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明确提示工资、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特别是关于工资、劳动时间等事项及其他命令性规定事项,必须以明确的书面形式(劳动条件通知书等(请参照所附资料))给予提示。(劳动基准法第15条)(3)禁止强制劳动和从中榨取雇主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违背其意志的工作。另外,不得以中介他人的就业为职业而从中谋利。(劳动基准法第5条、第6条)(4)禁止规定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的违约金及预先签定损害赔偿金等合同对于合同期未满的辞职者,禁止规定以不履行劳动合同为由的违约金。严禁预先签定损害赔偿金合同。(劳动基准法第16条)(5)限制解雇由于发生劳动灾害而休养的劳动者原则上禁止在因工伤或因病疗养期间及其后30天之内解雇劳动者。(劳动基准法第19条)(6)解雇通知解雇劳动者时,原则上必须至少在30天之前事先通知本人。如果在30天之前没有通知的话,则最低须支付未满30天部分的平均工资(解雇通知津贴)。但是,由于天灾等无法抗拒的原因而使企业无法继续维持,或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而被解雇时,则不属于该范畴。但是,上述情况必须接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解雇通知除外的认定。(劳动基准法第20条、21条)(7)工资的支付每个月必须用货币在规定的日期前,将工资全额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但是,税金、雇用保险费、健康保险费、劳资双方协定的工会会费等的扣除部分都不包括在全额支付的范围内。(劳动基准法第24条)(8)最低工资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最低标准工资的工资(最低工资法第5条)。最低工资根据都、道、府、各县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而设定。(9)劳动时间、假日雇主不得让劳动者1天工作超过8小时以上、1周超过40小时以上(一部分规模、职种的企业单位为44小时)(劳动基准法第32条、第40条)。雇主必须给予劳动者1周1天以上或4周4天以上的休息日。(劳动基准法第35条)(10)加班、休息日工作及深夜工作的补贴工资雇主让劳动者延长法定劳动时间(原则上是1天8小时、1周40小时)劳动,或者在法定休息日(1周1天或4周4天)劳动时,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另外,对于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作,必须支付按照高于正常劳动时间或劳动日的工资计算额的25%以上的比率。对于在法定休息日的出勤,必须以高于35%以上的比率支付加班费。对于深夜(晚10:00至早5:00)的工作,必须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额的25%以上的比率支付补贴工资。(劳动基准法第37条)––(11)有薪休假雇主对于连续工作六个月、出勤率在80%以上的劳动者,应该给予有薪休假。(休假日数按连续工作的年数而不同,但第一年度规定为10天)(劳动基准法第39条)。(12)归还财物此外,劳动者死亡或辞职时,如果权利者提出请求,使用者应在7天以内支付工资,并归还属于该劳动者权利的金钱和物品。(此外,雇主不能保管护照以及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劳动基准法第23条等)(13)安全卫生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安全和卫生,雇主应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雇用时的教育等),实施健康检查等,同时必须采取防止劳动者发生危险或损害其健康的措施。(劳动安全卫生法第59条、第66条等)下列情况请向就近的“外国人劳动者咨询处”(设在主要都、道、府、县的劳动局劳动基准监督部监督科等内。)或劳动基准监督署咨询。例如:•未领到工资•未领到加班费•在因工伤休息期间被解雇•突然被解雇,且未领到解雇预告费•遭受到劳动灾害,但未领到医疗费和休息补助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未被明确告知工资及劳动时间等劳动条件•工作现场的安全卫生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很有可能发生劳动灾害等等在外国人劳动者咨询处,可以用外语就有关劳动条件进行咨询。(→参照40页)––4 辞职之际辞职时,请注意以下各点。(1)由于个人理由而辞职一般就业规则中对辞职有所规定,请事先确认其内容及手续。另外,民法(第627条)规定,对于没有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则上应该在辞职的2周之前提出申请。以一定期间为单位计算薪水时,原则上需要在该期间的前半期中提出下期以后的辞职申请。但是,突然提出“辞职”,可能对公司带来业务交接、寻找替补等方面的困难,因此辞职的时期等最好与公司协商。(2)被雇主解雇所谓“解雇”是指由雇主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解雇如3⑹中所述,原则上雇主至少应该在30天之前通知本人,如果在30天之前未通知的话,就最低须支付未满30天部分的平均工资(解雇预告津贴)。(劳动法基准第20条等、21条)凡被日本国内企业所雇用的,一部分临时工等短期劳动者除外,原则上必须享受雇用保险,因此雇用保险的加入者,请在辞职后办理有关手续。(1)雇用保险制度日本有雇用保险制度。雇用保险制度是为稳定在职劳动者的雇用,为保障失业者的生活安定和帮助其早日就业而向其支付失业金的制度。原则上,即使是外国人(被证明是外国公务员及能享受外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人除外。),除了1周未满20小时的临时工等短期劳动者之外,均需加入雇用保险。在进公司时,无论持有哪国的国籍(包括无国籍。),都须加入雇用保险,并通过雇主领取被保险证。如果没有加入,进入公司后请马上向HELLOEORK咨询。––(2)离职之后离职之后,原则上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领取失业等救济金(基本补贴)。金额限度为离职日的翌日起1年以内的规定天数。已经确认因为离职而不再成为被保险者。有劳动意愿和能力,但处于无法就业的状况。原则上,从离职日之前2年内被保险者期间合计为12个月以上。(但若因倒产、解雇等而离职,在离职之前1年内被保险期间合计为6个月以上也可以。)辞职后,请持以下资料至居住地所在的HELLOWORK进行求职申请。辞呈(辞职后向雇主索要或自己申请。)被保险者证印章(如果有)可确认地址和年龄的物品(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等)近期照片2张(3×2.5cm)银行存折(本人名义)办理“求职”手续后,如有资格领取基本补贴的话,将会被指定下次再来HELLOWORK的日期并发给“受给资格者证”。请在指定的日期到HELLOWORK,接受失业认定。从接受了失业认定的当天起支付失业基本补贴。进行失业认定时,需要将以下情况记载在失业认定申请书上并提交。接受认定前是否曾就职、就业、揽活在家干或做过帮工兼职或帮助后得到收入时,其日期和金额。接受认定前是否进行过求职活动。目前状态是否能从事HELLOWORK介绍的工作。是否已开始就业或自己营业,或是否有此计划。此外,办理“求职”手续后,在处于失业状况下的7天(所谓等待期间)以内不能领取失业金。另外,在由于自己严重失职而被解雇,或者在无正当理由自动辞职时,等待期限结束后的3个月内不予支付失业金。(所谓支付限制。)<关于雇用保险制度的详细内容,请与HELLOWORK联系确认(请参照第32页)>––公共职业培训(1)公共职业培训设在都、道、府、各县的公共职业培训设施,为帮助离职、转职人员掌握重新就业所需的技能和知识而进行各种职业培训。不收取培训费(有时需要缴纳实际教材费和讲义费。)。有关接受公共职业培训等的事项,请向就近的HELLOWORK询问。根据情况还可以领到雇用保险的失业等补贴(基本津贴、学习津贴、交通津贴)。而且,在培训期间失业等补贴的领取日数还有可能增加。(2)教育培训补助制度教育培训补助制度是支付雇用保险的制度之一。加入雇用保险的年数至开始听讲之日为止超过3年(仅限初次,1年)以上的雇用保险加入者(在职者)、或者曾经是保险的加入者(离职者),在接受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教育培训后,毕业之际,对本人事先支付给教育培训设施的教育培训费,HELLOWORK将给予一部分的补助。<有关公共职业培训的详细情况,请向HELLOWORK询问(请参照第32页)。>––5 其他各种劳动者能加入的保险制度(1)劳灾保险制度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规定,使用劳动者的企业,原则上符合劳灾保险的条件。如果由于工作关系及上下班引起的劳动者负伤、疾病、致残或死亡等,企业都应该支付必要的保险。劳灾保险规定的支付内容如下∶支付疗养(补偿)费由于工作关系(或上下班)导致的负伤或疾患,在需要疗养时,应支付疗养费。支付停工(补偿)费在上述疗养期间,由于无法工作而不能领取工资时,从第四天开始支付停工(补偿)费。伤病(补偿)年金由于工作原因(或上下班)导致负伤或由于疾病开始疗养后经过1年零6个月仍未痊愈,处于一定的残疾状态时,支付伤病年金。支付残疾(补偿)金由于工作关系(或上下班)导致负伤或疾患,治愈后仍留有一定残疾时,支付残疾金。遗孤(补偿)费、葬礼费(支付葬礼费)由于工作关系(或上下班)导致死亡时,向其遗孤支付遗孤(补偿)费,另外,对于举行葬礼者支付葬礼补助费。支付护理(补偿)费对于享受残疾(补偿)年金或伤病(补偿)年金人中,其残疾、伤病的程度需要经常接受或者随时接受护理者,支付护理(补偿)费。二次健康诊断补偿等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进行定期健康诊断等,在肥胖、血压、血糖和血脂这四个项目均为异常情况时,可以进行二次健康诊断并接受特定保健指导(已经患有脑、心脏疾患者除外)。<关于劳灾保险制度的详细情况,请与劳动基准监督署联系询问>(2)健康保险制度只要被适用单位长期雇用(),外国人就有资格且必须加入健康保险。()指所有的法人单位和除一定事业种类以外的、长期雇用5人以上职员的私人单位,其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和天数为从事同种业务的其他长期雇用劳动者的约四分之三。加入健康保险之后,在保险的加入者本人及其家属生病、受伤等接受治疗时,支付必要的医疗费及津贴。而且在分娩或死亡时也给予支付。若被适用单位长期雇用,但并未加入健康保险,或忘带被保险证,其医疗费由本人承担。(3)国民健康保险制度不属于其他公共医疗保险加入对象的外国人,只要进行了外国人登录并且根据入管法规定将在日本居住1年以上者(包括被认可在日本停留1年以上者在内),原则上可加入国民健康保险。加入国民健康保险之后,被保险者在疾患或受伤接受诊疗时,能够享受必要的医疗等补贴。在分娩或死亡时也给予支付。若未办理加入登记手续,其医疗费全部由本人承担。––(4)厚生年金、国民年金即使是外国人,只要被雇用单位长期雇用者(※),就有资格而且有必要加入厚生年金保险。另外,非长期雇用的外国人,在日本国内有住所的,必须加入国民年金保险。(※)指所有的法人单位和除一定事业种类以外的、长期雇用5人以上职员的私人单位,其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和天数为从事同种业务的其他长期雇用劳动者的约四分之三。加入公共年金保险,并符合一定的条件,在高龄、残疾或者死亡等场合,可分别领取老龄年金、残疾年金(或残疾津贴)、遗族年金。此外,在日本加入公共年金保险的外国人出境后,通过办理申请手续,可以领取到一次性的保险解除费。此保险解除费原则上是支付给符合以下情况的申请者,但是必须是在离开日本2年以内办理申请手续时才给予支付。下列情况可以领取保险解除费不具有日本国籍。曾经缴纳6个月以上的厚生年金保险或国民年金的保险金。在日本没有住所。从未有过享受年金(残疾补贴金)的权利。【注意事项】若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加入过公共年金制度,且日本与该国之间签有可以进行总计的社会保障协定,则在符合该协定所规定的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在两个国家的保险加入期领取年金补助。但若已领取了一次性保险解除费,则用于计算该补助金额的日本的保险期不能用于社会保障协定所规定的总计。 与日本签有可以进行总计的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德国、美利坚合众国、比利时、法国<关于健康保险制度、年金保险制度的详细情况,请向社会保险事务所询问。关于国民健康保险制度的详细情况,请向市、区、町、村的问询处询问>––6 关于报告外国人雇用情况的义务新修改的雇用对策法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所有雇用外国人的雇主都有义务努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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