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教学目的和要求]在本章的学习中,要求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合同订立形式与方式,合同主要条款、效力,无效与可撤销合同;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与抗辩权的行使、掌握合同担保的概念、方式;掌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概念及具体情况;掌握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等。[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合同订立的形式与方式、合同主要条款、有效、无效与可撤销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抗辩权的行使、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概念及具体情况、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违约责任的免除。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二)合同的种类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具有对待给付之义务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利刘某和张某是同事,二人平时关系较好。2002年3月,刘某因公出差,临走时把一辆价值5000多元的摩托车交张某保管。张某欣然接受了。一星期后,张某因疏忽未将摩托车推进家里,致使摩托车被盗。张某发现后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但公安机关未能破此案。刘某出差回来得知摩托车被盗后,多次要求张某赔偿其被盗的摩托车,但张某以自己是出于二人交情无偿保管摩托车,且摩托车被盗不是自己的过错,拒不赔偿。无奈之下,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令张某赔偿摩托车损失5000多元。杨某夫妇开车到一商场购物,上午10点将车停在商场附近的收费停车场。下午2点发现轿车前门的窗玻璃被砸,车上的物品被盗,他们表示将拒绝交纳停车费,要求停车场赔偿损失。停车场表示:可以免收杨某的停车费用,但不能赔偿他们的损失。因为停车场收费按每小时2块计算,杨某提出的赔偿要求高达5400元,明显对停车场不公平,而且杨某存车时并未向工作人员讲明车内存放了其他物品,杨某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没有履行保管义务,造成原告损失,汽车维修费用2000元原告放在车内的羊绒大衣3400元,共计5400元.法律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王某于某知名商店内花5.8万元购买了一只翡翠玉镯。该玉镯附带的珠宝鉴定书中,一家珠宝鉴定所称该玉镯品质为“翡翠”。王某到权威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认玉镯经过了漂白填充处理。经投诉举报后,工商局以商品掺杂、以次充好为由处以商店2.9万元罚款。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店向王某全额退款并支付了一倍罚金和300元鉴定费。随后,商店将鉴定所起诉到法院。法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对合同规定了一定的名称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以特定的形式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7、为本人利益合同与为第三人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还是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三、合同法的概念、调整范围及基本原则(一)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平等、自愿等原则而发生的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1、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2、自愿3、公平4、诚实信用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合同订立的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推定形式)三、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一)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第240—250页: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案情: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四、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格式条款的订立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格式条款的效力(1)当格式条款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格式条款的目的违法,或格式条款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该条款无效(第40条和第52条)(2)免除对人身伤害的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第53(1)条)。(3)免除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第53(2)条)。(4)免除格式条款的提供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40条)。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2辑,总第60辑,第240—250页: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案情: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法院判决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1辑,总第59辑,第79—100页:曲连吉诉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返还开瓶费、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案案情:曲连吉(原告)至广州市白云天鲜阁酒楼(被告)处消费,原告自带白酒并自己开启,结账时被告收取了186元餐饮费和20元“开瓶费”,原告认为被告收取20元“开瓶费”不合理而诉至法院。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认为被告规定“谢绝自带酒水,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侵犯了原告的自主消费权,尽管将其张贴在显眼位置,但是是被告对消费者作出的格式条款规定,被告没有依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权利义务,故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元。被告不服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相关新闻1、武汉消协规定餐饮企业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2、中消协称武汉“谢绝自带酒水”规定违法3、江苏省餐饮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规定:2006年5月1日起,餐饮业经营者不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经营场所,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如需收服务费的应明码标价,并在消费者饮用前予以告知。4、河南取消饭店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规定5、温州市在鹿城区餐饮业协会牵头下,该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2007年元旦起,到我们酒店就餐时,请不要自带酒水”,酒店所售的酒水将降价提供。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选择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商品和服务,三者是并列的。酒店“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合同法第四十条:免除格式条款的提供者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5)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消费者王女士在一家美容院购买了一张美容卡,卡上注明“适用本卡的消费者可以六折的价格享受服务”,谁知王女士在春节期间使用该卡时,对方告诉王女士,本卡初一至初三不能享受六折服务,王女士刚想辩驳对方时,对方却指着在卡底部的一行小字“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五、合同订立的方式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否则合同不成立。(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订立合同的必经阶段,启动阶段。(2)一般认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条件: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③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④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识表示的约束。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别:1、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2、并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在于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3、内容上没有具体要求4、不因相对人承诺而成立合同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其中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不够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各国对要约邀请区分标准不一,根据我国有以下标准:(1).根据法律规定区分,如法律有规定从其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2).根据当事人意愿区分。“须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仅供参考”,在商店里面,如果标明“样品”“本商店商品八折出售“。(3).根据订约的内容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区分。合同的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今有房屋一幢,愿意以低价出售,有意者联系”;另:“今有房屋一幢,5,000元一平方米,售出为止。(4)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出租车停在路边;老客户没有规定具体价格。(5)根据订约的提议向特定人还是相对人发出来区分。如商业广告,招标公告书等。2、要约的形式及生效时间(1)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函件。(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1)要约撤回是指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2)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3)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若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