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测试300题一、填空题(计200题)1、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2、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以更高的要求,带头践行廉洁自律规范。3、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广大党员要加强党性修养,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使廉洁自律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4、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6、(《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7、《准则》重在(立德),《条例》重在(立规)。28、《准则》从公私、(廉腐)、(俭奢)、苦乐对广大党员进行规范,从(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规范。9、《准则》第一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10、《准则》第二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11、《准则》第三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12、《准则》第四条要求广大党员要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13、《准则》第五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14、《准则》第六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15、《准则》第七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16、《准则》第八条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17、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3领导干部)的心上。18、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19、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20、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21、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准则》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22、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3、原《条例》包括15章178条,新修订的《条例》包括(11)章(133)条。24、《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25、(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426、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7、《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28、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29、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30、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31、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32、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33、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5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34、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35、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36、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37、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3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3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40、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41、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42、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43、减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6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44、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45、一人有《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46、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47、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48、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49、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5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51、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752、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53、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54、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55、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56、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57、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5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9、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8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60、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61、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62、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63、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64、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65、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66、对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967、对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68、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69、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70、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71、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7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73、组织迷信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74、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75、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10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76、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7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78、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79、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80、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81、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82、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11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83、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84、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85、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86、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87、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88、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89、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90、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