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之第四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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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二节合同的履行与合同的担保第三节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与违约责任第四节转让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五节完成工作的合同和提供服务的合同第六节技术合同第一节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成立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特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2.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偿付代价为标准。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为标准。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两个或者多个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合同法的特征如下:1.合同法是私法2.合同法是自治法3.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4.合同法具有易变性5.合同法具有趋同性二、合同的成立(一)合同成立的方式1.要约(1)要约的概念(2)要约邀请(3)要约的生效实践(4)要约的撤回(5)要约的撤销(6)要约的失效2.承诺(1)承诺的概念(2)承诺期限(3)承诺的生效时间(4)承诺的撤回(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6)承诺的内容(二)合同成立的其他方式1.交叉要约2.同时要约3.依国家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合同任务签约(三)合同的条款1.合同的一般条款2.合同条款的解释3.格式条款4.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有规则(四)合同的形式1.合同形式的概念2.合同形式的种类(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3.合同形式的效力(五)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1.合同成立的时间(实践性、诺成性)2.合同成立的地点的确定(六)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注意)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五种类型生效时间)(二)合同的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三)合同的撤销1.概念2.可撤销的原因(1)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2)重大误解(3)显失公平3.撤销权及其行使(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二节合同的履行和担保一、合同履行的规则二、合同履行的保全三、合同担保概述四、保证五、定金一、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履行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某类合同或某种情形,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准则。(一)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二)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的履行规则1.合同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2.合同交付期限外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三)合同当事人的某些变动不影响合同履行规则(四)向第三人履行及由第三人履行规则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规则2.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规则(五)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1.中止履行2.提前履行3.部分履行(六)双务合同中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2.顺序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二、合同履行的保全(一)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次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代位权行使的方式和范围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保全的必要为限度,即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及对债权人的效力(二)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第一,须有债务人行为。第二,其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第三,须其行为有害于债权。(2)主观要件第一,债务人的恶意。第二,受益人的恶意。3.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的主体(2)撤销权行使的方式(3)撤销权的期限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务人的效力(2)对受益人的效力(3)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三、合同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1.合同担保的概念2.合同担保的种类(1)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典型的有保证。(2)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的担保形式。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以及所有权保留。(3)金钱担保主要形式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三)担保合同的无效1.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2.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失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四、保证(一)保证与保证合同1.保证的概念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2.保证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法律特征:(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2)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3)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法律对保证人有相应限制:(1)主债务人不得同时为保证人(2)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例外)(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除非有法人书面授权)(6)保证人必须由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注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4.保证欺诈四类情形(1)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保的(2)主债权人欺诈、压迫保证人的(3)主债务人欺诈、压迫保证人,且债权人知情的(4)债务人与担保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二)保证方式1.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两种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一般保证的保证人的免责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或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三)保证责任1.保证责任的范围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的承担3.保证期间4.保证的诉讼时效5.最高额保证6.特殊情形下的保证责任7.保证人的追偿权(四)共同担保中的保证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承担责任的顺序2.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并存时3.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与保证共存时五、定金(一)定金的概念和种类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1.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2.违约定金指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若不履行债务,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3.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也就是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抛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4.立约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的效力表现在以下方面: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2.定金罚则。3.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5.适用定金罚则的特殊情形。6.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第三节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与违约责任一、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二、合同的终止三、违约责任一、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概念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2.合同变更的方式(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2)合同的变更须经法院裁决程序的(3)合同的变更基于形成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的(4)除此之外的合同变更,一律由当事人各方协商一致3.合同变更的条件(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明确(2)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4.合同变更的效力(二)合同的转让1.合同债权的转让(1)债权转让的概念及条件(2)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形(请关注)(3)债权转让的效力2.合同债务的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3.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二、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原因七种情形(二)合同的解除1.合意解除2.法定解除(三)抵销1.法定抵销2.约定抵销(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2.提存的要件(请关注)3.提存的效力(五)免除与混同三、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违约责任的概念2.违约责任的法律特征(请关注)(二)违约的形态1.预期违约2.不履行3.不完全履行4.双方违约5.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继续履行2.补救措施3.损害赔偿(1)赔偿损失(2)支付违约金(3)定金(四)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第四节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一、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二、使用财产的合同一、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一)买卖合同1.出卖人的义务(1)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①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③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④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⑤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交付标的物⑥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商业发票、运输单证、保险凭证等有关标的物单证及约定的技术资料的义务⑦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2)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的四种情况。交付的形式。①现实交付②观念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③占有改定④指示交付(3)出卖人权利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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