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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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1、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约定的义务,以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实现。2、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正确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3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惯例仍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则履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质量不明确的:按通常标准履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由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不明确的:由债务人承担。案例1996年11月,某市甲建筑公司与乙建材公司签订一份购买黄沙的合同。合同规定,甲购买黄沙30车,每吨300元,乙负责运货,货到付款。合同订立后不久,黄沙市场价格从每吨300元涨至每吨350元。乙见价格上涨,便不想按原价供货,遂要求变更供货数量,只供10车,但被拒绝。乙于次日安排了一辆130型货车,每车可载2吨黄沙,给甲运去2车后,提出以130型货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甲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合同规定的交货数量为30车,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双方发生争议,甲遂向法院起诉,认为对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应交货多少吨?案例1994年9月23日,广合公司向某城市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6个月,利率为月息7.8%,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1995年3月23日贷款到期后,广合公司未按期还款,1995年4月1日,国家贷款利率由月息7.8%上调至9.8%,此时城市信用社要求公司按新利率还款付息,应如何处理?思考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A.付款地点为A市B.交货地点为A市C.付款地点为B市D.交货地点在B市AB4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向第三人履行及其规则(1)向第三人履行必须是基于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2)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负担。(3)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及其规则: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1)必须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2)债务的性质必须是能够代为履行的。(3)第三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A5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提前履行: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部分履行: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不得拒绝。部分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案例河北省某纺织厂(以下简称甲)与张家口市某百货公司(以下简称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地毯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150块优质地毯,总价款为60万元。货物由卖方送至买方。交货期为1994年7月份,货到后经验收合格当场付款。合同生效后,7月初,由于生产能力不足,甲只向乙交货60件。但提出乙先支付全部货款以增强其生产能力。乙拒绝,只支付了60块地毯的价款。后甲由于生产能力不足,未再交付余下的地毯,乙也未支付价款,该案是否双方违约?2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对后履行一方的保护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不安抗辩权——对先履行一方的保护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果农王某与向阳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柑橘买卖合同,约定王某于2005年10月30日向服装厂提供100公斤柑橘,货到一周内付款,到了10月初,王某打听到服装厂已经负债累累,根本不可能支付货款,则此时王某应该怎么办?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给付义务人有权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合同的保全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对合同相对性原理的突破(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案例甲某与衡阳市某国有食品厂在1999年1月签订了一份饼干买卖协议。2000年7月,食品厂已经向甲提供了价值13.6万元的饼干,但是甲没付一分钱。甲多次表示还款,但到2001年2月份,甲并末如期还款。食品厂多次催告,仍不见对方有举动。经过明察暗访后才发现,甲确实没多少现金,但别人还欠他很多钱,主要是与甲有业务往来的个体运输户张某欠甲本应在2000年11月到期的借款12万元。但甲并没有让其还款。为此,该食品厂在2001年7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张某把欠甲的12万元还给自己。食品厂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案例李某为个体户,经营日用百货。1999年8月,李某从另一个体户章某处提走服装鞋帽等货物,共计货款2.1万元,但货款一直未付。1999年12月,因经营不善,李某的小店停业。章某得知此事便与李某商量还款事宜,李某提出无钱还款,小店所剩货款不足1000元。章某得知李某的母亲刚刚去世,李某可继承其母的一笔价值10万元的遗产,李的小舅子欠李某1万元的到期债务。对该两笔财产李某都没有索要。章某提出李所欠的2.1万元要从这两笔财产中扣除。代位权的行使行使方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程序:被告为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管辖: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行使结果: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任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二)撤销权1撤销权的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2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客观要件: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A.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B.无偿转让财产C.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主观要件:受让人具有恶意—针对低价转让财产或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情况判断标准:——受让人明知3撤消权的行使时间—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即消灭。范围—原则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结果—法院认定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案例甲欠乙人民币150万元,拖欠一年半一直未归还。乙得知甲有房产一栋,租借给他人开办餐馆,乙便到法院起诉,请求甲以其房产抵债。甲提出,该房产在数月之前已经作价50万元卖给丙,正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甲卖房所得的价款已经用来抵偿其他的债务。乙提出该房产的价值应在150万元以上,而甲以50万元出售,并将所得的价款用于他处,显然甲出卖房屋的目的在于逃避债务,所以请求法院追加丙为第三人,并希望法院判令丙将房屋交付给乙。问题:乙可否要求丙返还房屋?第五节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二保证三抵押四质押•五留置•六定金一合同担保概述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的种类担保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1、合同的担保概念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2、合同担保的种类以担保的对象划分——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根据担保产生的根据——约定担保法定担保立法上的分类: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3、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而订立的合同,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从属性——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一般下,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作为前提;主合同的变更可以导致担保合同的变更;主合同的消灭可以导致担保合同的消灭。担保合同的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见教科书的三种情况。二保证保证的概念保证人的资格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证方式最高额保证保证责任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保证合同某电器公司(法人)因拓展业务需要,在某市设有办事处作为其分支机构,在该市及周围县市联系业务,以占领市场。1995年10月20日,与该办事处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某家电经销部的法定代表人秦某找到办事处负责人杨某,要求为其与某商店的一份买卖合同中的债务约1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以便家电经销部与该商店签订买卖合同,从而盈利。因事情紧急,杨某欲通过电话与电器公司总部取得联系未果。案例后杨某在家电经销部与商店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以电器公司名义与商店签订了保证合同,并依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确定了保证合同的内容,其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1996年1月30日,家电经销部到期不能偿还l0万元的本息,且要支付违约金。同年1月20日,商店要求电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电器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商店能否要求电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电器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案例2、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证合同的成立——达成一致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合同的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人的资格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保证人:国家机关(特殊情况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3、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1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共同保证:指保证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涉及到保证责任的分担问题。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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