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法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及其法律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的法律特征其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二,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三,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其四,合同是当事人合法的行为。二、合同法1、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并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它反映在合同法中,就是肯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二,履行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第三,承担合同责任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此即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其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进行合同活动中对外表达的内心真实意愿。(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合同法律行为时,本着公正的观念,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对等交换,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实现各自的合同利益。这一原则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对应性。第二,双方取得的利益与履行的义务在价值上要大体相当。第三,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侵犯他人的利益;不得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得利益,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第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心理和方式取得权利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德国法上的情势变更类型第一,货币贬值。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一战以后,德国帝国法院(RG)和后来的联邦最高法院(BGH)有很多这种类型的判决。有这样的案例: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退休后,主张其维持生活的费用比20年前增加了40%,要求法院变更退休金的数额。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情势变更,支持了其主张。德国法上的情势变更类型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往往会构成履行不能或情势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德国最高法院的基本意见是,除非当事人对税收的结果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税法变动的结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其三,两德统一后的法律变动。两德统一后,货币合并、土地私有化等进程导致原来东德境内的合同和许多东、西德之间的合同丧失了原来的基础。对此,除了专门立法加以解决外,还有很多个案,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其四,经济管理法律的变动。德国法上的情势变更类型第三,灾难。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另外,在战争和其他灾难后,国家会特别制定一些法律加以处理。所以,总的来说,在德国,基于灾难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情况不多。就中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第四,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因素。其一,成本增加。但只是在特别的情况下,外界因素导致成本异乎寻常地增高,才有适用情势变更的余地。其二,技术发展。技术的发展也可以导致合同标的贬值。(5)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以及处理合同争议时,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一原则主要包括:第一,依法订立。第二,依法履行。(6)公德、公序、公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即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是指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以道德为核心的概念,是一定社会应有的道德准则。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1、口头形式合同当事人以直接的语言交流方式为意思表示并订立合同的形式。通常适用于面对面的交易和通过电话达成的交易中。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并不需要当事人特别约定。只要是没有约定形式,也没有法定形式的合同,就可采取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当事人以文字表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它通常用于一些标的额大、关系复杂、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其中,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3、其它形式推定形式:行为默示形式或意思实现形式。指当事人没有用语言、文字意见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以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出承诺而订立合同的形式。二、合同的内容(一)合同的主要条款:第12条(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7)履行地点和方式:(8)违约责任;(9)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概念与特征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有效要件(1)遵循公平原则的义务。对于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2)提示和说明义务。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前提下,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事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3.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原则(1)有利于相对方解释的原则(2)非格式条款优先的原则三、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其提出要约。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仅是当事人认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现实生活中的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符合要经规定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二)要约1、含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1)须由特定的人发出(2)必须向相对人发出(3)内容应当具体确定(4)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后要约人即受其约束的意思3、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4、要约的失效(1)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而受要约人仍未作出承诺。(2)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对要约内容进行添加、限制或更改,包括提出附加或保留条件,则形成反要约。(3)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迟到的撤回通知不发生撤回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法律规定不得撤销的要约: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4)当事人死亡或者丧失缔约能力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如果受要约人知悉,则要约失效;如果受要约人不知情而作出了承诺,则要约并不失效,除非拟订立的合同具有人身履行的性质。(二)承诺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商业活动和外贸实践中,承诺又称接受、受盘等。2、承诺有效要件(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原则上说承诺应当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更改,该承诺就相应地变成了一项新的要约,即反要约。除要约人明示反对外,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添加、限制或更改,不影响该承诺的有效性,合同内容以该承诺内容为准。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4)应当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到达要约人迟到的承诺,原则上构成新要约,例外有效;送达迟延导致承诺迟到的,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5)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并通知要约人沉默或者不行为不视为承诺3、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合同书: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口头承诺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生效;需要通知的承诺,自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承诺,自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生效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惯常居所地合同书形式:双方当事人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