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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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法(本课件参考书目:《经济法教程》浙江大学2015年版周黎明著)中国合同法的演变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注意:不适用合同法的合同有哪些?见下页二、合同的分类()三、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见书本()另,请见下页合同法资料12、合同的内容八个参考条款(见书本)(合同样板见下页合同法资料2)合同法资料1:订立合同可以有哪些形式?1、书面形式;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以上三种形式均可,并非一定要书面形式)如,购物。其中书面形式包括:a合同书;b信件;c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E-Mail)合同法资料2:你会订立合同吗?(合同样板详见书本P45,并请自行起草一份合同)合同条款: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3、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1)要约(offer)法条见下页(可有多种名称:发价、发盘、报价、报盘)①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还符合:a.内容具体确定;(且一般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注意:广告)b.须有受要约人一旦接受、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注意与要约邀请(InvitationforOffer)的区别。)(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是offer?)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讨论:悬赏广告是要约吗?案例1:张某遗失了公文包一只,内有公司票据三张,票面金额达70万多元。包中另外还有手机、多张信用卡和个人珍贵资料若干。张某焦急万分,经友人提醒,在报纸上刊登悬赏广告,声称有谁捡到该包并将上述东西归还,愿支付赏金10万元。王某捡到了该公文包,看到广告后,将包和相关钱物归还,并要求张某支付10万元赏金。张某在拿到包后反悔,提出为感谢王某,愿支付5000元。王某不允,最终诉至法院。问:张某是否应该支付10万元赏金?为什么?(见书本P40-41)②要约何时生效例2:中国A公司2月1日用航空挂号信向美国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两地邮程为7天。美国B公司2月2号就知道了要约的内容,2月3日即回电,称接受。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合同是否成立?③要约的撤回和撤销a要约撤回:到达之前(生效之前)将其收回;b要约撤销:到达之后(生效之后)将其取消。条件:a撤回通知应早于要约到达或者至少与要约同时到达;b在受要约人接受之前可以撤销。注意: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合同法第19条:有两种情况,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例3: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挂号信的方式寄出一份实盘(要约)给B,A在发盘通知(要约)中注明“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盘人(受要约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有效;但A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撤回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于2月19日才收到A航空邮寄来的实盘(要约),收到后B随即于次日(2月20日)发出接受通知,该通知于2月24日到达A处。事后,A、B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了纠纷。问:本案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例4:我外贸公司于星期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英国伦敦商人发盘(发要约),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2000英镑CIF伦敦,经办人员在报价时发生了失误,将价格误报为每单位200美元CIF伦敦。问:1)若当天下午2时发现问题,我方该如何解决?(注:该自动电传所发的要约于次日上午6时到达);2)若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客户并未接受,如何处理?3)若第二天上午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如何处理?例5:2003年12月26日,某电器商场购到一批新型录象机,价格为每台360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将3600元标为1600元。12月28日,甲乙二人来逛商场,发现同样的录象机在别的商场卖近4000元,而该商场仅仅卖1600元,觉得非常便宜,便一人买了一台回去。由于柜台上所放的两台录象机均已经售出,2004年1月1日,当有第三个人要求购买同种型号的录象机时,售货员去仓库提货,发现本店根本就没有所谓1600元的录象机,原来卖与甲乙二人录象机每人少收了2000元。得知这一情况后,商店马上派人查找二人,并终于在2004年3月5日找到了二人。商场要求甲乙二人退货或者补足价款,遭到了甲乙二人的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合同)属于什么样的合同?2)商场是否有权宣布撤销这一合同?3)这一买卖关系中,商场是否有过错?4)本案应如何处理?④、要约的终止或失效合同法第20条四种情况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拒绝:有两种方式a,直截了当地表示拒绝;b,对发价人在发价中提出的交易条件进行讨价还价(eg:要求减价,增加或减少数量,变更交货期或交货的方式等等。即“还盘”,反要约(counter-offer)例6:甲公司7月5日向乙公司发价,截止日期(有效期)为8月1日。乙在7月12日收到该发价,7月14日电报拒绝。甲7月15日收到拒绝电报。若乙公司改变主意,于7月20日表示接受,该接受通知于7月31日到达甲公司处。问:合同是否成立?若乙公司于7月14日用挂号信表示拒绝,马上改变主意,于7月15日以电报的方式通知甲表示接受,合同是否成立?例7:我某出口企业于6月1日向英商发盘供应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有效。6月2日收到英商的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我公司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了有利于英商的变化,该商又在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6月1日的发盘。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承诺(Acceptance)①含义(合同法第21条)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②承诺方式:两种A通知(声明)(statement)B行为(conduct)(第22条)③承诺生效的时间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④对要约内容作了变更的承诺的效力⑤逾期的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⑥承诺的撤回(合同法第27条)(3)合同何时成立A、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于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2条B、当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何时成立?(注意:letterofconfirmation)见下页资料C、须经国家批准的合同,何时生效?(五类合同)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单选题第9题: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贸易中(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销售确认书(saleofconfirmation)是怎么回事?我国99年10月1日实施的合同法沿袭了85年涉外合同法的规定,确认了国际贸易中销售确认书的法律效力。但关于销售确认书,有两点必须要强调:第一,若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提出,要求签订销售确认书的,则合同就应该在签订确认书(一式两份,交换签字)后成立;第二,若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受要约人作了有效承诺后,合同即可成立。可见,合同法关于销售确认书的规定,并非是一个硬性规定。店堂告示——我们身边的格式条款!由于格式条款在世界各国广泛被使用,因此,各国对其都有规定。我国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保护消费者领域,1993年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甚至减轻或者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所列内容无效。店堂告示——我们身边的格式条款!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都遇到过格式条款,有的甚至签订过格式合同,那么这些格式条款/格式合同效力如何呢?比如:商家:“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本柜台东西一经售出,概不负责!”宾馆:“如有贵重物品,请交寄存处寄存。若不交寄存处寄存,住客物品的遗失或者损坏,本宾馆概不负责!”野生动物园:“本动物园猛兽区严禁下车。若在猛兽区随意下车,遭到猛兽攻击,本动物园概不负责!”本人所住小区前段时间在洗衣店门口也贴出了一张告示:“告示若非因本洗衣店原因,导致衣物损坏,本洗衣店概不负责!”顺便提一下“生死状”问题(详见书本P48)格式条款的特点:①格式条款的要约是向社会公众发出,至少是向某一类可能成为承诺人的人发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②格式条款具有整体性和不变性,甚至包含了合同的全部条款,这就排除了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③格式条款以书面明示为原则,格式条款多由提供商品或者劳务的一方当事人印制成书面形式,以便对方当事人了解。(4)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规定)a定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b相关规定:1、提供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加以说明;(第39条第一款)2、具有本法第52、53条情形,或者提供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0条)3、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提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9:被告崔某为一个体户,长期在外经商。2001年5月,被告返回家乡时,发现原告(某街道幼儿园)房屋年久失修,拥挤不堪,便主动提出愿意捐助100万元,为原告盖一幢小楼,但原告也必须同时为此投入一笔资金。原告当即表示同意。同年5月25日,原告又与被告协商资金到位的时间和开工时间,被告提出其捐款将在9月份到位,在此之间,原告务必做好开工的准备,包括准备必要的配套资金。同年7月,原告将原有的5间平房拆除,并于8月份向一家信用社贷款50万元,期限为1年。同年9月,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资金尽快到位,但被告表示仅能捐出3万元。双方引发纠纷,诉至法院。(详见书本《经济法教程》浙江大学2015年版周黎明著P50)三、合同的效力(一)附条件、附期限合同请判断:“明年6月1日开始大选时合同生效”“下次下雨时,本合同终止”1、附条件合同(合同法第45条)一个事实要成为条件须具备四个要件:a、须属于将来事实;b、须属于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c、须属于合法事实;d、当事人意思表示无瑕疵。2、附期限(合同法第46条)见下页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附条件与附期限两者的根本区别:条件是将来不一定会发生的事,期限是将来肯定会发生的事。具体来说,一个事实到底是条件还是期限,无非这样四种情况:(1)时期确定,事情的发生也确定;(2)时期确定,事情的发生不确定;(3)时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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