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为中心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的精要,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私法的基本工具。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形成的利益划分关系,所以法律关系的中心是“权利”。权利是私法主体决定法律上自由的一种前提。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定义和理解1、从民法理论体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不会主动创造社会关系,只能确认和调整业已存在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对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法律模型。法律不能创造新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高度抽象思维的产物,连接现实生活和具体法律制度的桥梁。财产所有关系使用财产关系(用益物权)担保债权关系(担保物权)………………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劳动雇用关系买卖关系储蓄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技术许可关系………………抽象概括法律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混合关系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格权身份权物质性精神性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民法观察这个社会的基本方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社会”由“主体”和“物”两个基本要素组成。民法社会中,一部分是主体,是主宰;一部分是客体,是物所包含的利益以及其它方面的利益,主体和客体通过“权利义务”链接在一起,把个人之间的关系组成了整个的“社会”。法律工作者关心的是“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人“认识世界的工具”。3、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人改造世界的工具。民事法律关系体现了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思考方法——法律思维。我们在处理民事纠纷的时候,还是用“法律关系”。离开这种方法,律师和法官无法处理争议。案件事实(调查取证)理清民事法律关系1.案件中有几个法律关系2.每个关系的性质法律法规民事责任各方权利义务寻找本地区及联邦的相似案件—先例1.向法官主张对自己有利的先例2.辩论证明本案和自己所主张的“先例”的“相似性”陪审团或者法官裁决■两大法系案例分析的思路的区别:“实用经验主义”VS“理论抽象主义”法律实务上最困难、最主要的工作在于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学校里的案例学习,都是假设事实清楚,这是学校和现实的差距所在;在大学,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培养法律思维,首先要熟悉基本法律思维的两个核心:第一,学会确定一个案件中有几个社会关系。简明的图示,是掌握案例事实的最佳方法,尤其是一个案件涉及多个人。第二、确定每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关系——应当使用哪一条法律。让头脑在法律条文和生活事实之间穿梭思考。案件事实来回穿梭思考法律规范【案例】原告吴某以1700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买了空调一台,该公司派员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空调外机脱落,砸在正在帮忙的原告吴某身上,造成吴某多处受伤,花去医药费6万多元。被告认为原告在该起事故中负有很大责任,安装人员根据原告吴某的安装位置要求曾提出有困难,但原告坚持已见,并主动爬上不能承受任何重力的过道顶棚的三夹板上,结果连人带机坠落在过道地上,原告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1)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临时性雇佣关系(雇主责任《民法通则》)(2)吴某纯粹是“帮忙”,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无因管理”解决;(3)原被告之间构成义务帮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此,本案中的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帮工活动所造成的损失,但因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空调安装的选址由其确定,安装操作又在自己居住的地方,对安装结构和安装中的危险情形应当知道,但原告还是擅自爬到高处操作,其过错明显,根据公平原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节权利【提要】:现代民法学被认为是权利之学。权利在民法上居于本位。权利本身既包含意思自治(自由)的内容,又以实现一定的利益为目的,所以其本质在于特定民事主体享有特定利益的法律保障。权利的分类体现了实证法对法律效果进行不同角度进行规范的技术,满足了人类丰富的生活需要。权利实现遇到障碍时,产生权利救济:一般方法为公力救济,特定情况下也允许自力救济,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权利是什么——主要有三种学说:1、意思(自由)说:2、利益说,权利的本质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3、法力说,即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保障之力”两个因素构成,此为现在的通说:权利是受法律强制力认可和保障的,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特定利益而实施必要行为的自由。权利和“个人自由的范围”,“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法律的强制力”密不可分。一、“权利”的概念及理解(1)权利清楚地赋予了个人自由实施活动(生存和追求幸福的一切活动)的具体条件和限度。■“可以做的事情”Vs“愿意做的事情”①权利是需要拥有的,是否要行使,那要看拥有权利的人的意愿了。所以,拥有权利,并不一定要行使;②权利的另一个特点是你在行使你的权利的时候不能够损害别人的权利——“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共生的。③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和不同的时代,权利义务的地位有高下之分。现代民法中权利先于义务,故称为“权利本位”。④权利的行使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诉讼请求。(2)在自由背后,“权利”是由法律公平地在主体之间分配利益并对这种分配加以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公平地分配利益”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正义女神Justitia是法律的化身,左手持天平,右手持长剑,眼睛用布巾蒙着。蒙眼表示六亲不认,大公无私。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完满的法治状态才得以出现。①公力救济⑴民法上的权利要靠当事人自己去争取。民法和刑法不同,一旦发现犯罪行为,即使受害人自己不去报案,公安机关仍然会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但是民法上实行“国家二次干预”的原则,即在民事生活领域,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干预,只有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应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要求,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判。所以,民法上的权利,“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必须要靠当事人自己去争取。⑵中国“无诉”的传统和公民的权利意识。衙门是中国古代老百姓最不愿意去的地方之一.西方追求的最高价值是“正义”,凡事都要讲一个“对错”。东方社会是一个三角形的稳定结构,其追求的最高价值趋向是“秩序的稳定”。任何提起诉讼的人,都会被看成是对“秩序”的破坏。由此造成了国民权利意识的淡薄。差不多先生——NeverGiveup■超越时空的呐喊“权利”是法律的一个核心概念,关于权利古往今来中外学者写下了卷帙浩繁的光辉篇章,而其中最著名者莫过于两本以祈使句为题的著作,即美国当代法哲学大师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和德国十九世纪法学家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为什么要为权利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是国民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是精神上自我保护的义务,完全放弃权利是精神上的自杀”。为权利而斗争是国民对社会的义务——“为国际法而战的斗士首先是为私法而战的斗士”“被邻国夺取一平方英里土地而等闲视之的国民,不久其残存的土地也将被夺去,最后失去自己一切,直至国将不国。”2、通过公力救济维护自己权利的关键——证据※“打事实”——“打证据”——“打规则”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该《规定》为确实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借鉴了美国法发展而来的证据交换制度,更加强调当事人主义和追求法律真实,迥异于我国传统民事审判侧重于穷尽事实真相、主动调查的纠问式诉讼模式。《规定》的核心在于规定了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制度,树立了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的司法理念,即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违反了证据规则,则该证据作废,不能支持其主张的事实。②私力救济从“血亲复仇”到限制“私力救济”:私力救济的产生早于“公力救济”——古代氏族社会的复仇制度。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中写到“自有人类社会,就有谋杀这种行为,为一个被杀害的亲属报仇是一项公认的义务——‘血亲同态复仇制度’。”随着现代文明的出现,私力救济被国家“公力救济”所代替:1.针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制度;2.针对侵权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现代社会、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主要是公力救济,同时体现出严格限制“私力救济”的趋势。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可以请求公力救济又可以主张自力救济。自力救济包括自卫行为、自助行为。对于自卫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就是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自助行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通说认为,自助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形势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采取的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案例】以下私力救济的行为合法的是:A.甲为保护自己的桃园免受小偷侵扰,在桃园四周架设高压电网,致使小偷被电死;B.甲为看家护院养狼狗五条,小偷乙入院中被狼狗咬成重伤;C.甲因情势急迫将盗贼放在屋前的汽车轮胎扎破;D.甲见小偷乙在屋中寻找钱物,乘其不备将其左臂砍下二、民事权利体系和民事权利的要素相对应,民事权利可以按照“民事权利包含的利益”和“民事主体行使法律之力的方式”为标准进行两种划分。民事权利特定利益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姓名、荣誉、名誉、肖像身份权:配偶权、监护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行使权利的方式支配权请求权抗辨权形成权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静态要素民事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民事客体动态要素发生、变化、终止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变更。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这里的“人”不限于血肉之躯,而是指一切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在民法上,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受的利益的载体。民事主体从事活动,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这种利益可能是商品经济的“物质利益”,也可能是天赋的“精神利益”。各种社会关系,都是人们相互之间为了取得物质精神等利益而形成的。但是,物质和精神的利益都必须有一个现实的“载体”,这就是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事客体。客体物质利益精神利益物鼠标情书行为加工行为,还钱行为交货行为,运输行为设计行为,保管行为买票厅演唱会洗照片智力成果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利益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出版权,修改权人格肖像权的出让名誉权、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