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法律法规观看录像应注意1、火灾惨烈场景;2、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数量;3、相关人员被追究的法律责任.案例1:深圳舞王歌舞厅火灾•深圳龙岗2008年“9·20”火灾造成44死亡,88人受伤,火灾是由于舞台上燃放烟火所致。当晚该俱乐部内约有近千人,事故亡者多为浓烟烟熏、踩踏致死。案例2:福建长乐“拉丁酒吧”火灾•1月31日23时55分,一些年轻人在“拉丁”酒吧内开生日聚会,在桌面上燃放烟花,引燃天花板所致。酒吧建筑面积198平方米的,过火面积30平方米。案例3:中央电视台在建建筑火灾•2009年2月9日20时27分,中央电视台新址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位消防人员牺牲,6人受伤(其中5名消防员,1名为央工作人员)。•原因:中央电视台雇用了湖南某烟花公司,擅自在失火大楼西南角空地燃放了数百枚礼花弹。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在建建筑火灾百度图片我国火灾最突出的特点和根本原因•(一)火灾最突出特点:“三多一少”•1、火灾发生次数多•2、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多•3、人员伤亡数量多•4、后人吸取教训的少我国火灾的特点和根本原因•(二)根本原因•1、社会总体的消防意识和法规意识淡薄•2、公民的消防知识缺乏•要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必须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必须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法律意识;•二是要让公民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第一节消防法律责任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负以下责任:一、刑事责任二、行政责任三、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四、民事责任第一节消防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7种罪)1、放火罪(刑法114条、115条)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失火罪(刑法115条)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4、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139条)5、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134条)6、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136条)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146条)第一节消防法律责任二、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5、行政拘留第一节消防法律责任三、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引咎辞职、开除公职、撤职、降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等第一节消防法律责任四、民事责任:因火灾造成他人人身或财物损失要承担经济赔偿五、火灾的四种责任•1、直接责任•2、间接责任•3、直接领导责任•4、领导责任典型案例•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恶性火灾•2004年2月15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恶性火灾,死54人,伤70人。基本情况•吉林市中百商厦位于吉林市解放大路与长春路交汇处,共有五层楼。商厦的第一层和第二层是商场,第三层是洗浴中心,第四层是台球厅,第五层是歌舞厅。起火地点在商场二层。火灾起因2004年2月15日9时许,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的于红新将柜台内的纸包装箱送往3号仓库的途中点燃香烟。当其到达3号仓库内放纸包装箱时,不慎将吸剩下的烟头掉落在地上,随意踩了两脚,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当日11时许,烟头将仓库内物品引燃,火势蔓延到吉林市中百商厦楼内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余人受伤、财产损失400余万元。(负直接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时定为失火罪)火灾经过当时,负责消防监控室监控的保卫科副科长陈忠、科员曹明君,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擅自离开值班室,未有监控,因而未及时发现起火并报警,延误了报警时机。火灾发生后,两人违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中规定的紧急通知浴池和舞厅人员由边门疏散的要求,未能及时有效组织群众疏散,致使顾客及浴池和舞厅人员在发生火情后未能逃生。(负间接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时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火势蔓延根源•总经理刘文建、副总经理赵平、保卫科长马春平在任职期间,于1999年12月29日收到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向该商厦下达的公消限(99)第21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当即召开会议研究改正落实措施,但对该通知书第八条即库房有电缆线穿过、与商场有窗户连通、货物超储的改正要求未落实。由于这一失职行为,致使“2·15”火灾,由起火点仓库与商场窗户连通,蔓延至楼内。(负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时定为消防责任事故罪)审判现场责任认定•在这场火灾中,7人被提起公诉,6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直接责任于红新商场雇员犯失火罪判刑7年2、领导责任刘文建商场总经理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刑6年3、直接领导责任赵平副总经理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刑5年4、直接领导责任马春平保卫科长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刑4年5、间接责任陈忠副保卫科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3年半6、间接责任曹明君科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3年7、李爱民商场防火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吉林省委同意刚占标引咎辞去吉林市市长和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的请求。(行政处分)第二节消防职责与义务•新《消防法》的主要特点:•1、法律责任更为明确。“消防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2、松紧有度,更加有利于增强各单位以及全体公民遵规守法的自觉性。一方面,放松了对普通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规定,由原来的审核、验收变为备案、抽查;另一方面,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由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才处罚,变为当场处罚(“三停”,不停者罚款30万;如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检查或查不合格即使用者责令停业并罚款。)•3、直接把各种违反消防法规的相应处罚以及罚款数额写进消防法(国家立法)。第二节消防职责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由全国人大通过,2009年5月1日实施•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4条。与现行《消防法》相比,在体例上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在条文数量上增加了20条,规定更加切合实际,内容更加丰富完善。•第一章总则,共七条。一是规定了立法宗旨,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基本制度;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三是规定了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四是规定了单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义务。•第二章火灾预防,共二十七条。一是规定了城乡消防规划和建设的要求;二是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要求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三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四是规定了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要求;五是规定了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和监督管理制度,建筑构件和有关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六是规定了农村消防工作和重点季节、期间的防火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火职责;七是规定了鼓励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从业、执业要求等。•第三章消防组织,共八条。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以及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的基本任务;三是规定了单位、村委会、居委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要求;四是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业务指导、调动指挥的职责和权利。•第四章灭火救援,共九条。•一是规定了灭火救援的保障措施;•二是规定了公民及时报火警及为报警提供便利的义务,单位组织扑救火灾的职责;•三是规定了消防队接到火警后的责任,以及火场总指挥的决定权限;•四是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火灾调查职责。•第五章监督检查,共六条。一是规定了政府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的职责;二是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三是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权力,以及对重大火灾隐患的处理措施;四是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性要求和禁止性行为,以及接受监督的要求。•第六章法律责任,共十五条。一是规定了违反《消防法》规定的具体行为及处罚的种类、幅度、对象,处罚的决定机关。设定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拘留、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等六类行政处罚。二是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两条。一是规定了相关用语(消防设施、消防产品、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含义;二是规定了新消防法的施行时间。对于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新消防法的方针、原则:•技术原则:以人为本•消防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如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由经营者负责)第二节消防职责与义务一、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第3款)•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单位职责•(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职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单位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单位职责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十四条第3款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二、消防责任人职责:公安部61号令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