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国传统社会的农业经济导言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生产部门,农业生产构成国民经济的基本生产方式,本章的主要教学目标是为学生勾勒出一个中国传统社会的农业生产方式。本章内容第一节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及其成就第二节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制度与租佃关系第三节政府行为与中国传统社会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一节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及其成就一、中国原始农业的起源和发展农业的演进依次经历了原始农业、传统农业和现代农业三种不同的形态。原始农业表现为采集、渔猎活动。是直接从自然界中获取天然的食物与衣物的经济活动。(一)起源中国原始农业源头大约在距今一万年左右的旧石器时代末期或新石器时代初期。最初的农业生产是完全模仿野生谷物的生长过程,将采集的野生谷物撒在地上,让它自然生长,不做任何的施肥和田间管理,到成熟时摘取,这是最原始的农业生产方式。(二)原始农业的发展1.“耜耕农业”的发展阶段大约在8000年前。经过长期的栽培驯化,野生的谷物逐步进化,品质得到改良,初步脱离了野生状日益占据主导地位。态,产量相应提高,农业也在当时的经济生活中标志:石制农耕工具;“刀耕火种”和“抛荒制”为主的耕作方式。2.原始农业发展期标志:农具的种类增加,石制农具制作更加精致实用,劳动效率提高。农田整治,水利灌溉设施建设,以及田间管理和保护等都得到进一步加强。原始农业的耕作制度已由原始的抛荒制进步到熟荒耕作制,土地的利用率大大提高了。3.原始农业的发达期大约在5000多年前到4000多年前。石制农具的制作更加精致实用,种类增加,晚期还出现了石犁,标志着生产力的显著提高。农作物的种类增多,粟、黍、稻、麦、豆、麻已成为主要粮食作物,特别是水稻种植已往北扩大到黄河流域,粮食的产量有较大的增长。畜牧业进一步发展,后代称为“六畜”的马、牛、羊、猪、狗、鸡等均已人工饲养。采集、渔猎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显著下降。这一时期,我国的原始农业已形成三大经济类型,即以黄河流域为主的北方粟作农业,以黄淮地区为中心的粟、稻混作农业和以长江流域为代表的稻作农业,基本上奠定了我国原始农业的大体格局。二、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历程(一)概念所谓传统农业,通常是指在自然经济状态下,使用人力、畜力,以手工器具和铁器等为生产工具,依靠先辈积累下来的经验进行生产并以自给自足为目的的农业。与原始农业相比,传统农业在耕作制度、经营方式以及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上都有很大的提高。传统农业的特点:(1)农业的部门结构较单一;(2)生产规模较小;(3)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生产技术水平较落后;(4)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差,基本上处于靠天吃饭的水平上;(5)农业生产的地域分异和组合处于低级的和自发的状态。(三)传统农业的形成和发展我国在公元前2000多年前,黄河流域也逐步从原始农业过渡到传统农业。从那时起,我国农业逐步形成精耕细作的传统,并在以后两千多年的发展中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1.先秦时代精耕细作的萌芽期,以黄河流域“沟洫农业”为其主要标志。2.战国秦汉时代精耕细作技术成型期,主要标志是北方旱地精耕细作体系的形成和成熟。3.唐宋精耕细作的扩展期,主要标志是南方水田精耕细作技术体系的形成和成熟。4.明清精耕细作深入发展期,主要特点是适应人口激增、人地矛盾突出的情况,土地利用的广度和深度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明清农业三、中国传统农业的成就:首先,中国传统农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驯化了大量的野生动植物,培育了数以万计的优良品种,从而使中国成为世界上栽培植物的重要发源地和食物品种资源最富有的国家。其次,中国传统农业在利用土地、保持地力方面创造了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第三,中国传统农业发展成就还突出体现在粮食亩产量和投入产出比上升。粮食亩产由战国时代的216斤上升到1840年前的367斤。粮食总产量由汉代的320亿斤上升到唐代的595亿斤,宋代的1200亿斤,1840年前的2500亿斤。。此外,中国传统农业还总结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编著了大量的农书,历代共出版了500余部总结各地农业生产经验的农书,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拥有农业典籍最丰富的国家。第二节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地制度与租佃关系一、地权关系及其变动(一)土地所有制1.地主土地所有制及其发展地权关系主要为地主、国家和自耕农三种土地所有制。它由国家授田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一、地权关系及其变动地权关系主要为地主、国家和自耕农三种土地所有制。它由国家授田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一)土地所有制1.地主土地所有制及其发展中国传统社会中最主要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发展最充分、最典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之一。地主土地所有制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1)战国秦汉时期。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时期,相继出现了贵族地主、军功地主和商人地主。(2)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以大地主庄园经济为特征的士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3)隋唐五代时期。门阀士族地主土地所衰落,开始向以纯粹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的转型。(4)宋元明清时期。以纯粹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确立。2.国家土地所有制国家土地所有制来自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财产观,由于公地私有化的趋势,它在实际上并未占据主导地位,但很早就形成了一整套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国家干预主义政策。如历代的占田、限田、均田等。国家土地所有制主要包括:(1)大量未开垦的土地,诸如山林川泽沙漠荒地等。(2)国家所有的耕地,即官田(包括屯田、营田、官庄、没入田、户绝田等)。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直接控制的可耕土地呈逐渐减少的趋势。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中国传统社会最大量、普遍存在的土地所有制形式。这种土地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小土地所有制,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的一种农业生产组织结构。它是维系社会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力量和坚实基础。经营规模小导致了精耕细作。土地商品化导致了地权的不稳定。特征:(1)规模小(2)形式极不稳定、地权流转速度快。4.三种制度间的关系三种地权之间没有严格的界线划分,存在着多种转化的可能。其运动机制为土地买卖机制(把土地作为交易的对象);土地兼并机制(指各种社会财富不断地产化,如“以末致富,用本守之”等);土地离散机制(分户析产的继承制度)。(二)传统社会的土地运动机制及其趋势1.土地买卖机制。土地可以作为一种商品,在中国传统社会很早就进入交换领域,开始商品化。特别自唐宋始,土地买卖更是合法化,“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2.土地兼并机制。指各种社会财富不断地产化、土地占有不断集中化。土地兼并早在秦汉时代就已产生,这种兼并土地的经济活动几千年来始终没有终止。3.土地离散机制。是指通过土地买卖或其他方式使土地占有规模日趋小型化、分散化的一种趋势在中国社会中,土地是被人们无限追求的稀缺财富。上述三种土地运行机制并发作用的结果,造成了土地占有关系的剧烈动荡。这种剧烈动荡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极其高昂。二、租佃关系及其变动在中国传统社会地主制经济下,地主的土地除部分自营生产之外,大部分出租给农民耕种,收取地租,形成租佃制度。土地是资本,购买土地的经济目的是投资,收取地租。中国传统社会租佃制大致经历了以依附农为主(役使庶子、庸奴或奴婢从事生产)、以分成租契约佃农为主、以定额租契约佃农为主体的租佃制三个时期:(一)依附农租佃制(战国至隋以前)这种超经济强制关系是在地主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土地所有者凭借国家赋予的政治和法律特权,通过与无地农民建立依附关系而形成的。(二)分成租“契约租佃制”(唐宋至明中叶以前)唐宋以来,地主与佃农之间实现了从超经济强制关系到经济强制关系的转变,租佃制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开始进入“契约租佃制”时期。主要内容是地主以提供土地为条件,要求佃农按时按量交纳地租。这种契约租佃关系,在唐代已开始在某些地区流行,到宋代则已是很普遍的现象了。“契约租”包括分成租和定额租。唐宋至明中叶以前,佃农自有经济还不充实,需要地主提供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粮食、种子、耕牛、农具等。与佃农自有生产资料不够充实相适应,分成租占居主导地位。(三)定额租“契约租佃制”(明中叶至清前期)定额租始于唐,宋代江南地区有所发展,明代进一步发展,到清代,定额租已在全国范围内占居主导地位。在定额租发展的基础上,押租制和永佃制随之发展起来。上述租佃制关系一系列的发展变化,(四)地租形态的变化地租是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和借助于超经济强制,无偿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的经济形式。在中国古代社会,地租形态遵循:劳役地租——实物地租——货币地租这样一种发展变化轨迹,但其间又有交叉。大致说来,夏商西周时期,劳役地租成为地租的主要形式。自战国至唐初,以实物地租为主,劳役地租为辅。唐中叶后,出现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的端倪,到明清时期得到较快发展。不过,自秦汉以后,实物地租一直是古代中国地租的主要形式表明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束缚逐渐松弛。第三节政府行为与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一、赋役制度与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的发展政府赋役制度的政策性引导。古代国家在制度上规定的田赋征粮和户庸调征织物的做法,无意识地规范了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农民生产的基本模式,即耕种土地和发展家庭纺织业的紧密结合。役法含力役与兵役,对农业经济的影响一是过重,二是不均。由于特权阶层享有免役权,导致了“带地投献”。中国古代的赋役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但总起来看不外两种情形,一是税人,一是税物,且其发展趋势是逐渐由税人向税物转化。赋役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历了赋役并重(秦汉至唐代中叶)、赋重于役(唐中叶至明中叶前)、役并入赋(明中叶后至清雍正)的三个阶段。古代赋役制度的发展变化,具有多方面经济和社会意义。它有利于解放生产力,松弛对自耕农的束缚。因为国家米麦绢布的实物征课,不利于自耕农的自由种植;兵徭杂役不利于自耕农自由支配劳动时间。总之,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制度不断改革的过程,也是自耕农经营自由不断扩大的过程。到明清时期,自耕农获得了比较完备的经营自由,这有利于古代农业和小农经济的发展。第三节政府行为与中国传统农业经济的发展一、赋役制度与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的发展中国古代的赋役种类繁多,结构复杂,但总起来看不外两种情形,一是税人,一是税物,且其发展趋势是逐渐由税人向税物转化。赋役制度的发展变化,经历了赋役并重(秦汉至唐代中叶)、赋重于役(唐中叶至明中叶前)、役并入赋(明中叶后至清雍正)的三个阶段。古代赋役制度的发展变化,具有多方面经济和社会意义。它有利于解放生产力,松弛对自耕农的束缚。因为国家米麦绢布的实物征课,不利于自耕农的自由种植;兵徭杂役不利于自耕农自由支配劳动时间政府赋役制度的政策性引导。古代国家在制度上规定的田赋征粮和户庸调征织物的做法,无意识地规范了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农民生产的基本模式,即耕种土地和发展家庭纺织业的紧密结合。役法含力役与兵役,对农业经济的影响一是过重,二是不均。由于特权阶层享有免役权,导致了“带地投献”。总之,中国传统社会赋役制度不断改革的过程,也是自耕农经营自由不断扩大的过程。到明清时期,自耕农获得了比较完备的经营自由,这有利于古代农业和小农经济的发展。二、政府职能与古代农业经济由于农业是最基本的生产部门,农业经济所提供的剩余不仅满足非农业部门的消费需求,而且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历代政府不仅十分重视农业经济,而且还形成并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备的重农思想与政策体系。古代中国政府职能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集中体现在:第一,调节劳动力与土地资源的配置。第二,修筑各种防旱抗洪的水利灌溉设施。第三,提倡、推广先进生产工具和先进生产技术,推广优良品种等,以促进农业生产。第四,赈灾救荒。总之,政府作通过对农业经济的国家干预,维持了集约化农业生产与再生产的种种均衡条件,对中国传统社会农业经济的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