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充满和平、宪政、法治和人权精神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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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充满和平、宪政、法治和人权精神的法律法学论文《反分裂国家法》,将中央关于解决台湾问题的大政方针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充分体现了我们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同时表明了全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这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两岸关系发展,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本版特约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法理分析。《反分裂国家法》标志着中国开始用法律方式来处理国家统一的事务,它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对于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推动两岸和平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它的出台凝聚了中国共产党新的执政经验,并体现出了高度的政治智慧。仔细审视这部《反分裂国家法》,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充满着和平、宪政、法治和人权精神的法律。首先,和平是这部法律的主旨和基调。它的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这部法律的宗旨是反对“台独”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的和平稳定。在这部法律中,“和平”一词共出现了十一次,基本上在每一条中都出现过,这充分体现了大陆一直以来的对台政策:“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它最大限度地避免采取非和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不论是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还是法律的具体语言表达上,都体现了国家和人民追求和平的最大诚意,是一部求和平、求得两岸共同发展的法。应当避免那种片面的解读方式,就是仅仅着眼于第八条而判断这是一部为使用武力而制定的法律的错误解读方式。这种理解毋宁说是一种管中窥豹的观察方式,只执一点而不及其余,从而片面地曲解了这部法律的主旨。实际上,本法中的第八条规定的所谓“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采取必须是在三种特定的情形下——“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只有发生这三种使得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侵害的情形,和平才可能无法诉求。无论是从历史来看,还是从法理来看,在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任何国家和民族从来没有放弃为自己的主权和统一利益而斗争的权利。美国在南北战争时期所制定的《反脱离联邦法》就是为反对南方分裂美利坚合众国的行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先哲早就说过,和平是需要盾牌来守卫的。第二,这部法律体现了宪政的精神。从法律属性上看,《反分裂国家法》是依据宪法而产生的宪法相关法,是宪法性法律。它在第一条就规定,“依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第九段对解决台湾问题有着十分明确的表述:“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因此说,《反分裂国家法》是对宪法的这一表述的具体化,是特殊立法。其特殊性体现在:适用范围的特殊——只适用台湾地区;特定的对象,即在反对和遏制上指向台独分裂势力,在鼓励和保护上指向台湾民众;特别的事项,即反对和遏制分裂国家的活动,维护国家统一。从这部法律的制定和通过来看,它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通过的,体现了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意志。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表决《反分裂国家法》时,以2896票赞成、2票弃权、0票反对获得通过,正说明这部法律具备极高的民意基础。而且从这部法律的立法动议的提出到法律通过之后的舆论调查,都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它所表达的是国家的核心利益、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因而是符合宪政要求的,是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这部法律是符合依法治国要求的。《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对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也标志着中国依法治国进入了新阶段。对于国家的统一问题采用法律的方式来处理,体现了执政党法治观念和治理经验的提升,这对于实践和完善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法律与政策相比,更具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政策以及其他对台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呈现出更大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可以使我们的立场更容易和更明确地被理解和接受。其二,对国家的重大问题应当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位。台湾问题是关系到我们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对此进行明确的法律上的界定是法理的必然要求。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台湾不仅仅是2300万人的台湾,更是13亿人的台湾,这样一种法律上的定位其最大的意义在于明确台湾问题属中国内部事务,而不受外国势力干涉。而且,以法律处理分裂行为亦是世界通例。其三,法治要求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要有法律上的依据。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分裂国家而采取的公共权力的行使活动也都应该有法律上的依据。《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正为此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其四,法律不仅是对公共权力行使的授权,同时还是对公共权力行使的约束。在本部法律中,也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点。《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在“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这三种情形下,国家才有权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除此之外,不得采取非和平的方式而诉诸武力。而且,在其第九条,规定国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等必要措施的时候应当承担的保护平民和外国人权利和利益的义务。这些都体现了这部法律对于国家公共权力行使的约束。另外,从这部法律的制定来看,它有着充足的立法依据,符合法治形式上的要求。除了我们上面所说的宪法依据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以及政策上的依据之外,它还具备历史和事实的依据、国际法上的依据、完备的程序依据。首先,台湾自古以来属于中国,无论是文字记载还是其他史实,都明确证明了这一点。历史是不容否认的。其次,在国际法上,无论二战后的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还是当今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的主流,都确认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一法律事实。其三,从立法程序上看是非常完备的。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个法律的议案,然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审议,全票通过,然后决定提交到今年的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终经过代表审议和表决又以高票通过。因此,从这些立法依据来看,这部法律同样是体现着法治精神的。第四,这部法律还体现了人权和人道主义的精神。对于人权的保障是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特征。在《反分裂国家法》中,保障人权的精神是贯彻始终的。在这部法律的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权利和利益”,概括地表明了国家对于台湾同胞的人权保障义务。而在第六条第一款中,则详细地规定了国家对于台湾和大陆间的交流和发展应当采取的措施。从人员往来到经济合作到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以及维护两岸和平稳定的其他方面,国家负有积极义务促进两岸人民的行动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发展。而且,在这部法律的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法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这一条款最为鲜明地体现了这部法律中国家保障人权和实现人道主义的原则和精神。这都说明,《反分裂国家法》同样是一部保障台湾同胞权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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