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奇志、孟祥德、张凤文、陶世贵、王凤余、高云良、徐凤兰、姜福、王晓军犯合同诈骗罪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2)庆刑二初字第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奇志,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二北街5委19组。2001年9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萨尔图区看守所。被告人孟祥德,男,1957年4月15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2001年9月6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凤文,男,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新城乡新民村6组。2001年9月2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被告人陶世贵,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海伦市文明街3委28组。2001年9月2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凤余,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大同区庆阳山乡。2001年9月1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被告人高云良,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达市北三道街平房。2001年9月2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被告人徐凤兰,女,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北街加油站平房。2001年9月2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大庆市看守所。被告人姜福,男,1949年1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肇东市铁五街11委22组。2001年9月7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辩护人王淑清,大庆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晓军,男,1953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达市安虹街15委11组。1998年4月10日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安达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9月1日因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萨尔图区看守所。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奇志、孟祥德、张凤文、陶世贵、王凤余、高云良、徐凤兰、姜福、王晓军犯合同诈骗罪,于200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鸿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奇志、孟祥德、张凤文、陶世贵、王凤余、高云良、徐凤兰、姜福、王晓军及辩护人王淑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奇志、孟祥德参与合同诈骗作案三起,诈骗总金额人民币82.5万元;被告人张凤文合同诈骗作案五起,诈骗总金额人民币29.5万元;被告人陶世贵合同诈骗作案三起(未遂一起)诈骗总金额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高云良合同诈骗作案二起,诈骗总金额人民币5.5万元;被告人王凤余合同诈骗作案二起(未遂一起),诈骗总金额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徐凤兰合同诈骗作案二起,诈骗总金额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姜福合同诈骗作案二起(未遂一起),诈骗总金额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王晓军合同诈骗作案一起,诈骗总金额人民币4万元。其中被告人王奇志、孟祥德、张凤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陶世贵、王凤文、高云良、徐凤兰、姜福、王晓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以上九名被告人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奇志认为本案有其他被告人在逃,认定其是主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孟祥德、张凤文、陶世贵、王凤余、高云良、徐凤兰、姜福、王晓军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不作辩解。被告人姜福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中指控姜福的第一起诈骗犯罪,当时姜福并不知情是诈骗,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庭审上各个被告人也能佐证。第二起诈骗属未遂,诈骗数额不清。经审理查明,1.2001年8月,被告人王奇志、孟祥德伙同李景春(另案处理)以能买到便宜柴油的名义,通过蒋峰(另案处理)将河南省济源市石化供销公司经理郑敬安骗到大庆,双方签订了购销柴油合同。被告人王奇志利用伪造的郑敬安身份证在建设银行萨办开立了一个10元钱的折卡通存折,之后,以考证有无购油能力为由让郑敬安在该银行也开立了一个10元钱的存折,并乘机掉包,将伪造的存折交到郑敬安手中。2001年8月19日郑敬安向该存折存款62.5万元。8月20日、21日,被告人王奇志等人用信用卡将此款全部取出,分赃后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缴回人民币31万元返还郑敬安。2.2001年8月2日,被告人张凤文以能买到杨树为名,将河北省承德市孙凤、靳志刚骗到大庆。8月3日被告人张凤文让被告人陶世贵(化名老王)领孙、靳二人到大同区假看树,回来后,被告人孟祥德(化名李伟)以大庆工程处科长的身份出现,骗取了孙凤的信任,双方于8月4日签定了购销杨树的合同。被告人王奇志利用伪造的孙凤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庆房支行开立了一个20元钱的折卡通存折,之后,被告人孟祥德以考证购树能力为由让孙凤在该银行也开立了一个20元钱的存折,并由被告人陶世贵、王奇志乘机掉包,将伪造的存折交到孙凤手中,8月7日,孙凤向该存折汇款15万元,被告人王奇志等人利用手中的信用卡将款全部取出,分赃后挥霍。3.2001年7月28日,被告人张凤文(化名刘才)以能买到杨树为名,将湖北省武汉市徐志明骗到大庆,被告人王凤余(化名王士臣)安排被告人陶世贵、姜福领徐志明到大同区假看树,以取得徐志明信任。被告人张凤文、王凤余、孟祥德(冒充李经理)与徐志明签定了购销杨树的合同。8月18日,徐志明与其岳父喻正富、朋友江焕清带5万元人民币来到大庆。8月19日,被告人王奇志利用伪造的喻正富的身份证在建设银行庆房支行开立了10元钱折卡通存折,之后,被告人王凤余领喻正富也在该银行开立了10元钱存折,并乘机掉包,将伪造的存折交到喻正富手中。喻正富向该存折存入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王奇志等人用手中的信用卡将款取出,分赃后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起回人民币2.3万元返还徐志明。4.2001年7月,被告人张凤文(化名刘才)、王晓军(化名老刘)、徐凤兰、荆志会(化名李生、另案处理)通过杨丽华(另案处理)以能买到杨树为名将龙江县韩军骗到大庆。荆志会领韩军假看树,以此取得韩军信任。7月13日,被告人张凤文、荆志会在王晓军联系的徐成江家与韩军签定了购销合同,骗取了韩军购杨树款4万元人民币。5.2001年5月下旬,被告人高云良(化名刘才)伙同张凤文(化名张文)以能买到杨树为名,与吉林省长春市杨清林签定了购销杨树合同,骗取杨清林2.5万元人民币。6.2001年2月下旬,被告人张凤文(化名张文)、高云良(化名李财)、徐凤兰(化名徐莉)以大庆市建二公司名义,利用伪造的采伐证与巴彦县王玉龙签定了购销杨树合同,骗取王玉龙3万元人民币。7.2001年9月初,被告人陶世贵(冒充于科长弟弟)、王凤余(冒充于科长)、姜福在诈骗河北省文安县刘桂娜购杨树款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犯罪事实,经法庭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有被骗单位及个人的报案材料。2、有签定的供销合同及协议书。3、有起返赃笔录。4、有证人郑敬安、孙凤、王玉龙、张福成等人的证言。5、有九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奇志、孟祥德、张凤文、陶世贵、王凤余、高云良、徐凤兰、姜福、王晓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九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被告人王奇志、孟祥德、张凤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世贵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犯罪情节较轻,应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凤余、高云良、徐凤兰诈骗数额巨大,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姜福、王晓军在本案中起帮助作用,且犯罪情节较轻,应减轻处罚。王晓军又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理由部分合理,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及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此种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奇志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9月25日止)。被告人孟祥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6日起至2015年9月5日止)。被告人张凤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2日起至2012年9月1日止)。被告人陶世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2日起至2009年9月1日止)。被告人徐凤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2日起至2005年9月1日止)。被告人高云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2日起至2004年9月1日止)。被告人王凤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1日起至2004年8月31日止)。被告人王晓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止)。被告人姜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7日起至2002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沈洪庆代理审判员鞠元凤代理审判员王体波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刘国喜版权所有:北京中高盛软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