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国际贸易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用系统的观点和方法第一阶段出口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案建立客户关系和推销网调研国外市场状况组织出口货源编制出口计划开展广告宣传办理商标注册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第二阶段对外进行洽谈发盘还盘签订合同(假设为CIF)合同询盘接受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第三阶段备货报验;催证审证改证;办理货运、报关投保;制单结汇合同货款船证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一、备货(生产或采购)备货时间货物本身货物包装应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时间及船期相衔接,避免时间过紧数量、质量和规格、花色品种与合同规定相符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及运输标志应符合合同规定和运输要求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装运、报关前10天之内申报货物是否在法定检验范围内合同/信用证中是否要求提供检验证明报验出口检验申请单检验证书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二)报检催证、审证、改证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已经开证?信用证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对单据填制和份数的要求?信用证什么情况需要修改?修改向谁提出?部分接受是否有效?修改前的内容是否依然有效?银行和出口单位共同承担审证任务。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1.含义:是指当进口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开来信用证,或出口人根据货源和运输情况可能提前装运时,通过信函,电报,电传或其他方式催促进口人迅速开出信用证.2.合同中对买方开证时间应做规定,买方按时开证是卖方正常履约的前提.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催证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催证催促买方开来相关信用证(装运期前15天或30天)具体要考虑:假设装运期12月底,15天是否可行?审证时间,设为3天货物准备时间(生产或购买),设为6天办理装船事宜时间,设为4天其他时间,设为2天(二).审证是指对国外进口人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接受或需要做哪些修改.1.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关系买卖合同是开证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基础.“信用证就其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审证的内容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应共同承担审核信用证的义务.银行着重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二)审证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二)审证出口商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进出口公司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包括信用证的种类,货物名称,规格,包装,麦头,数量,合同号,单价,金额,装运期,有效期,失效地点,溢短装条款,佣金,折扣以及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等.(二)审核信用证2、出口商审核依据与原则1、银行审核合同业务实际或商业习惯真伪开证行信用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1)对照合同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应认真核对该合同,保证其内容与该合同条款“相一致”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对于出口合同中未作规定或无法根据《UCP500》来作出判断的信用证条款,收益人应根据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来审核。这些条款一般被列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中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2)业务实际或商业习惯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三)改证1.在审证中发现不符合我国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影响合同履行和安全收汇等情况,我们必须要求国外客户通过开证行进行修改,并坚持在收到银行修改信用证通知后才能装运,避免发生货物已装出,信用证的内容未改,造成银行拒付的后果.模块一、出口贸易的基本程序(三)改证2.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是约束受益人按时装运和向银行交单议付的限期,如果受益人在履约时不能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交货或有效期内办理议付时,需要求国外开证人通过开证行办理展证手续,展证工作也属于改证的范围.3.对同意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内容当属于无效.三.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一).租船订舱和装船•按照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的出口合同,租船定舱由出口人负责办理.•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了成交数量较大货物需要整船装运而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租船手续外,其余成交数量不大的货物都由外运公司负责订舱运输,班轮订舱运输.•(二).报关:各进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连同其他必要的单证交海关申报.放行后,才可以装船.•(三).投保:按照CIF贸易术语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装船之前有我进出口公司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手续.•办理投保手续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保险条款,险别,保险金额和投保加成办理.•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即保险单日期早与装船日期.•(四).发出装船通知•在货物装船后,应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一般用电报按信用证规定的内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审证-银行和出口商共同的职责--审核信用证的依据?改证修改信用证的路线应一次性提出需要修改的所有内容对开证行的同一修改通知书中的内容不可部分接受在受益人向通知行表示接受修改前,原证条款仍对其有效•案例:信用证有关运输条款规定:从大连装运至伦敦,最迟装运期1997年7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和转船。A公司在即将装运之际,于7月5日又接到信用证修改书:数量增加100公吨。装运期延展至1997年8月31日。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7月份装运400公吨;8月份装运100公吨,认为该信用证增装100公吨部分属于8月份交货额,所以修改也延展至8月31日。原信用证规定400公吨不许分批,应理解为该400公吨须原数装出。对于增装修改部分也应按照100公吨原数不分批另行再装出。所以A进出口公司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该400公吨,同时以书面形式向通知行通知接受该修改。但单据寄到开证行被全部拒付:信用证规定总数量5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分析教训?啥意思?•教训:1、正确把握原信用证与修改书的关系;2、信用证中不能有模糊性的内容,有模糊性的内容最终对卖方不利(货到地头死);3、对修改书的表态方式要恰当;4、对于分批问题,A公司在接到信用证修改当时如未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交单时仍然可以安全收回400公吨的货款。然后再向买方提出解释,因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到达之前,我400公吨货物已经开始进行装运,故无法接受该修改,请重新修改信用证:增装100公吨,答应分批装运。托运订舱流程三、办理货运、报关和投保四、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一)出口制单制单要求: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规范。制单要求: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符合UCP600要求、符合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出口商议付行开证行进口商权威的调查结果显示,全球范围内60%-70%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存在不符点.按照国际惯例,每笔不符单据扣除50-80美元不符点费计算,2007年在中国仅此一项损失就高达2亿美元。(二)出口结汇的方式收妥结汇出口押汇(买单结汇/议付)定期结汇出口商议付行开证行进口商(三)单证不一致时出口商可采取的措施(1)改单或改证(2)表提/凭保议付受益人出具保证书向议付行议付时,承认单据存在问题,声明如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偿还货款。适用于单证不符不严重或开证人授权开证行付款的情况;(3)电提议付行将单据存在的问题通过信函、电传或传真的方式通知开证行,征询开证行及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同意付款或拒付;(4)跟证托收–单据严重不符,或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则办理托收业务。进口贸易的程序第一阶段进口前的准备工作用货部门填制进口订货卡片编制进口计划报批进出口公司审查订货卡片安排订购市场选择交易对象制订具体进口商品经营方案第二阶段对外进行洽谈询盘报盘还盘接受签订合同(假设为FOB合同)第三阶段履行合同申请进口许可证货物装船接货报关拨交结算商检申请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银行审单付款买汇、赎单发催装通知办理保险买卖双方的义务—交货—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出口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进口商—受领货物—支付货款案例分析某年3月下旬,中国某市BG公司与加拿大AT公司签订了聚丙稀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和相应的补充条款。合同规定:BG公司出售给AT公司2000吨聚丙稀化工原料,每吨295美元,总值将近60万美元,CIF加拿大西海岸港口,付款条件为即期信用证付款。随后,为了提货时便于辨认,AT公司于4月12日、5月8日和6月9日三次向BG公司发出传真,要求BG公司在原合同规定的装运唛头(即99WMT911139CN/VANCOUVER,CANADA)基础上加上GRAM(克重)、WEIGHT(重量)、WIDTH(幅宽)等标志,并在每卷包装上填写清楚。BG公司对上述事项书面接受。(转下页)(接上页)但是,当货到目的港后,AT公司发现货物上未按双方事先约定刷制唛头。经查证,该批货物因要货紧急,厂家未来得及刷印装运唛头至货物上。由于同船到达温哥华港口的同类货物多,其中除个别货物有明显标记外,其余数家货主的货均无唛头标记,港口方面只能按每个提货人提单上注明的件数进行分摊。结果,虽然分配给AT公司货物件数与提单相符,但总重量缺了248吨。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就此,双方提交仲裁。•仲裁结论是,BG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刷制唛头的违约行为已与货物短量构成了因果关系,所以BG公司应对AT公司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仲裁结论是,BG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刷制唛头的违约行为已与货物短量构成了因果关系,所以BG公司应对AT公司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二、催证、审证、改证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已经开证?信用证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对单据填制和份数的要求?注意软条款或特殊条款?信用证什么情况需要修改?修改向谁提出?部分接受是否有效?修改前的内容是否依然有效?银行和出口单位共同承担审证任务。(一)催开信用证催促买方开来相关信用证(二)审核信用证2、出口商审核依据与原则1、银行审核合同UCP500业务实际或商业习惯真伪开证行信用索汇路线等(1)对照合同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应认真核对该合同,保证其内容与该合同条款“相一致”并非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的表面上的严格一致,而是指在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不低于合同规定或在受益人愿意给予对方利益让步的范围内,信用证的条款均可视为与合同内容的“相一致”,受益人应予以接受例子合同规定“PartialShipmentandTransshipmentnotallowed不允许分批与转运”,来证规定“PartialShipmentandTransshipmentallowed允许分批与转运”。(2)UCP500《UCP500》的内容包括六大部分,即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和可转让信用证,已成为当事人保证信用证得以正常运作必须遵循的国际惯例。例子比如在确定信用证的种类及性质、交单期、到期日及地点等是否合理时,应遵循《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注明“不可撤销”或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均可视为“不可撤销”。(3)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对于出口合同中未作规定或无法根据《UCP500》来作出判断的信用证条款,收益人应根据业务实际与商业习惯来审核。这些条款一般被列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中(三)修改信用证审核信用证是前提修改函是依据拟写修改函时应遵循的原则及时完整和明确一次提出案例分析•我国某地外贸A公司与外商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B公司拖延开证,A公司见装运期快到,遂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对方开证。10月9日,收到国外某开证行的简电通知,A公司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B公司通过该开证行开来信用证正本,但正本上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销售合同规定货物装于木箱之中,而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A公司审证时未予注意,交D银行议付时,D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在审单时发现,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案例分析•我国某外贸公司在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