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精神内涵的现代诠释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了解法律体系邵龙宝同济大学法政学院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法律的词源法,古作“灋”,。《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是蚩尤皋陶,世代执掌军事和司法之职的部族的图腾禁止、使命,衡量事物的标准、判决之意在古文献中,法与刑通用魏相李悝造《法经》六篇,改刑为法。“刑,常也,法也。”“法,刑也。”《盐铁论》:“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止奸也。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唐律疏议》“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商鞅变法,改法为律。《说文解字》说:“律,均布也”。“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管子说:“律也,定分止争也。”法的含义包括: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秩序、意识、理想、信仰;1、法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当下的规范;2、法是先人生活中发生的一个个故事(既然),是当下的规则(实然),是未来社会的理想状态(应然)3、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法是正义: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下的定义:“给每个人他所应得的确定而恒久的意志”4、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5、法是理念、是精神的存在:它存在于思想当中,存在于社会意识之中;6、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7、法也是一种信仰:使人们能据以指导行为、体验生活、衡量现实、解决矛盾,为实现合理的社会关系及自己合法的需要与利益而全力以赴;8、法的广义内涵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正义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应得的部分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二、法律的一般含义:(一)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三、法律的历史发展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承袭古罗马法律传统(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属于英美法系)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1.规范性;2.国家意志性;3.强制性;4.程序性;5.可讼性;6.普遍性;7.精神性;8.正义性。法律与道德的共同点1.两者都是规范体系,许多地方是重合的2.从本质上看,法律以道德为其内在价值不符合道德标准的法不是良法没有道德内涵的法规是徒劳的3.拥有共同的内在价值:都把人作为最高目标;法律所讲的公开参与、客观、平等、公平等法治程序的形式要件本身是合道德的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远晚于道德)2.表现形式不同(法条具体、细密、清晰—原则、抽象、模糊)3.调整范围不同(违法行为-——动机和内心活动)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他律的,道德是自律的)5.内容要求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道德是以义务为本位;法律要求权利义务对等,道德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道德的层次和境界更高,但约束力不足,法律的境界不高但约束力强)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社会主义法律本质1、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孕育,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不断发展的。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2、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既有鲜明的阶级性,又具有广泛的人民性3、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三)科学性体现在:1、坚持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2、借鉴我国传统法和外国法的成功经验3、适应时代发展不断改革创新(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一)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法律最首要的作用,法律的首要目的不在于制裁违法,而在于引导人们正确的行为。法的指引作用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三形式实现,告诉人们可以作什么(授权性指引)、不得作什么(禁止性指引)、必须作什么(义务性指引)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法律通过其规定,告诉人们某种行为所具有的为法律所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以及它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使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的行为趋向与后果,从而自觉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达到化解纠纷、减少犯罪之目的。法律的评价作用:1、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评价人们行为的法律意义的作用。2、法律评价的客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行为。3、法律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与不合法。(1)对国家机关极其公务人员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对社会民众要求不能违法。(2)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纪律评价不能相互替代。法律的强制作用:1.是指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违法和犯罪,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障;2.法律强制的主体由国家(主动主体)、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被动主体);3.法律强制的手段是国家强制力;4.法律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律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法的教育作用1、指法所具有的,通过其规定和实施,影响人们思想,培养和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依法行为的作用;2、法发挥教育作用的实施方式:一是,通过法律的学习;二是,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三是,通过良好的法律上的行为楷模的影响;3、法的教育有利于使法律获得人们内心才认同,自觉遵守。(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和进步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练习“守法就是履行法律义务”(判断对错)执法主体有两类:1、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2、各级政府中的下属行政机构(工商、城建、公安、税务、交通、金融、审计、教育等)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区别“法治”和“法制”的内涵: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失去信仰的法律,就是僵硬的教条。——伯尔曼案例一:处于国家法与民间习惯夹击中的“山杠爷”“山杠爷”是地地道道的农民,他没有受过什么教育,但是刚正、果决、阅历丰富,治村有方,在农村很有威信。但不幸的是,他是个“法盲”。他治理山村的办法,虽然行之有效,但是于法不合,以致最后他竟成为“被告”,被押上警车带走。他之所以成为被告,罪状有二,其一是非法监禁村民,有一村民好吃懒做,是个酒鬼,他不尽义务,不听劝告,把家里值钱的东西都喝掉,其妻找到“山杠爷”,“山杠爷”不仅对酒鬼痛加训斥,而且适用村里的土法,令村里的民兵关他一夜。其二,有一媳妇虐待婆婆,被婆婆告到“山杠爷”处,“山杠爷”也采用村规罚她为村里人放电影一场,后该媳妇不予改好,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地虐待婆婆。“山杠爷”无奈,又让民兵将她绑了游街,最后导致这媳妇上吊自杀。显然山杠爷这些做法都是违法行为,因此等待“山杠爷”的命运是要受到惩罚。不过,“山杠爷”并不认为自己做错了什么,更为重要的是大多数村民也有同感。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一)特征: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1/5、2/3以上、过半数)(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最高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人权保障)法治原则有法可依、必依执法必严、必究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的共同意志靠这种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孙志刚案:如何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孙志刚,男,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一家服装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12人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2003年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如下: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除了1982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2003年8月1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二、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什么是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二)什么是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政权组织形式或政权体制,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生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权利(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宪法(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行政法(行政活动)3、民商法(民事和商事)4、经济法(监管和协调经济关系)5、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6、程序法(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履行)第六章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第一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意义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三、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关系民为邦本、礼法并用、尚法公平、援法论罪、宽严相济,已融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民族特色)同时又包含许多封建人治思想(君权神授、君主专制、权大于法、义务本位、严刑峻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关系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理论,发端于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形成于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经过数百年的历史发展,已经有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它的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权力制约、法律平等、正当程序、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均有借鉴意义,但其根本上为维系资本主义秩序的统

1 / 67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