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合同解释的正当性姓名:田尧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王丽萍20090306论合同解释的正当性作者:田尧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施春洪论合同解释制度2007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由于人类语言的局限性、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容易造成合同意思不明确或缺漏,从而产生对合同理解的争议,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合同解释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最具普遍性的问题。本文从合同解释的含义入手,探讨了合同解释的若干基本问题,并在对合同解释理论进行梳理、评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合同解释方法,以期对我国合同解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论述了合同解释的一般问题。探讨了包括合同解释的含义、主体、对象、分类和合同解释发生的原因及性质在内的基本问题,并分析了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区别。第二章论述了合同解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分别介绍了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及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三种合同解释理论的发展过程,同时结合立法例进行了评析,并分析了我国合同法所采取的态度。第三章论述了合同解释的方法。阐述了六种解释方法,即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及不利解释方法,分析了诸解释方法的规则及特征,并对各解释方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说明。2.学位论文常宗禹论合同解释制度2007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现代法律制度的中心应该是私法制度,而合同制度作为私法的核心之一,在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是非常重要的。合同解释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最接近地实现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本意,由于它关系到当事人期待利益和合同价值的实现,从而成为合同制度中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基于其重要性,通常各国的法律都有专门规定,从而成为各国合同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则,初步确立了合同解释制度,明确了针对一般合同争议、合同漏洞补充和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但是过于简单和粗陋,并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因此,笔者通过本文对于合同解释制度进行论述,并尝试提出补正这些不足之处的方法。本文第一章介绍了合同解释的基本理论。说明了合同解释制度产生的原因。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合同解释理论的历史过程。阐明了正义、效率和交易安全三项法律价值构成了合同解释制度的价值基础。笔者认为合同解释系有权解释,并以此为基点,在探讨了合同解释的目的、主体、对象和性质等必要问题后界定了合同的概念。本文第二章论述了合同解释的方法。合同解释的方法,是指裁判者为了探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取的规则。由一系列解释规则组成,包括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和针对合同漏洞补充和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特殊规则以及指导这些规则的基本原则。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包括从文义出发,客观结合主观主义和诚实信用两项原则。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则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和历史解释等五个规则。本文第三章论述了笔者对于我国合同解释制度的现状的认识,指出了在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一般规则、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上存在的不足。笔者以为,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合同解释制度需要区分合同解释的对象及辅助资料,需要明确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于合同解释的作用,需要明确合同解释与单方法律行为解释的区别,同时应完善合同解释制度的有关原则、完善合同解释规则并尝试类推解释。3.学位论文侯建江论我国的合同解释制度2005合同和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人们每天都会签订大量形形色色的合同,但由于当事人的文化程度、法律意识以及客观环境的不同,导致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合同真实含义的理解出现差异,从而容易形成纠纷.我国《合同法》根据我国的国情,遵循了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原则,既注重维护交易安全,也强调契约自由、重视当事人内心真意的保护,从而建立了我国的合同解释制度.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解释可以采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目的解释以及诚实解释诸方法,但对每种解释方法的规定还不够明确,从而对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带来了不便.对于合同解释标准的规定也有不完善之处,本文通过一些案例对每一个操作方法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法律规定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即完善主观解释标准和客观标准法律制度,在合同解释时优先采用主观标准,维护契约自由,慎重采用客观标准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内心真意.4.期刊论文田尧论合同解释的目标-法制与社会2008,(33)合同的解释是解决合同纠纷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关于合同解释的目标,理论上有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两种.二者之间的争论充斥着整个合同解释理论的发展史.论文通过分析,指出此二者虽各具一定的合理性,但均未对合同解释的目标做出本质的诠释.进而提出:合同解释的目标,乃是探求合同的规范意义.5.学位论文苏玉环论合同的解释2004本文的第一章是对合同解释制度的背景进行介绍,概括地介绍了合同解释制度的发展史、产生的根源及其重要性。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之一,着重讨论了合同解释的涵义,根据目前我国学者对合同解释涵义的界定,找出其分歧点——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合同解释的内容,然后分别论述。第三章着重讨论了合同解释的对象。在本章的最后介绍了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区别,作为介绍合同解释基本理论的完结。第四章为本文的核心内容,作者详细介绍了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释规则,然后提出了合同解释规则的逻辑顺序,并结合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各国的有关规则对各项规则进行了具体论述。最后的结束语是全文的总结,分析了我国《合同法》在合同解释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有关立法建议。6.学位论文虞鼎琼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2005本文采用历史方法梳理了合同解释理论的基本理念,研习了大陆法系上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的逻辑结构、核心价值观,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合同解释理论的不同进路以及对解释规则内涵及其适用的探讨,目的在于探寻在私法制度中实现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可能平衡点,为合同解释制度的完善进言。本文通过研习,提供了观察表示主义与私法自治关系的另一角度。合同解释是法官确定合同内容的过程,合同需要解释是由于合同语词的歧义多变性、合同条款的含混性以及成本上的考量,合同解释作为旨在将法律行为的含义加以确定的活动必须以一些规则和标准为准绳。大陆法系上的合同解释对象是当事人表示于外部的客观意思,而英美法上法官以理性之人身份以可以确定合同含义的资料(文本)为基准,并且全面考虑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但两大法系在合同解释客体上体现的更多的是共识:合同应根据各方的共同意思予以解释。而关于合同解释的属性问题因交织着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而成为复杂问题。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在大陆法系经历了从表示主义到意思主义再回归到表示主义的历史过程,这种演变蕴含着时代社会公正思潮的要求,正因此,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紧张关系下,大陆法系各国大多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确定合同的真意是意思表示解释的核心,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分别从各自的视角得出结论。意思主义以意思自治为由认定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具有优先性和决定性,但内心意思难以考证,以此为合同真意势必遮蔽了受领人的信赖利益,会有碍于交易安全的保护。表示主义以此批评了意思主义,并且主张以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为当事人真意的载体从而来置换表意人的内心意思。表示主义标志着视角的转换,表示的受领人可以信赖表示的可资识别的内容。对受领人合理信赖的保护是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表示主义理论中的“规范意思”意味着以理性第三人标准来确定合同内容。表示主义之下,理性之人的理解成为决定合同内容的关键。这一标准是在表示主义之下为衡平表意人和受领人的利益和责任而确立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对表意人意思自治的某种约束和限制。但它并未颠覆私法自治的原则,相反,理性第三人站在了自由与正义之间。合乎规范地表示是理性第三人标准的必然要求,意思表示是一种人与人的社会沟通行为,在沟通中双方的适当义务的履行与否是沟通失败责任承担的主要依据。表示意义的可归责性原则对双方都适用。在解释规则中,文义解释是合同解释的切入点,但解释合同不应拘泥于文字。而目的解释是决定合同内容的指针,解释合同应当符合当事人欲实现的目的;整体解释规则要求应当把合同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交易习惯解释则表示:在合同解释中,参照一定的习惯与惯例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愿望;诚信解释原则要求法官在解释合同时将自己作为一个诚实信用的当事人来解释合同,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内容。诚信原则具有填补合同漏洞的作用,但诚信解释只有当其他解释方法均不能奏效时,才加以采用。解释规则的适用顺序值得研讨,学界对此形成初步共识。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释理论与规则有其独特之处,其内部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较量以客观主义在十九世纪末的胜出而告一段落。补充解释是解释者借助解释方法对意思表示的漏洞予以填补的作业,补充解释方法仍要求法官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非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合同解释由意思主义走向表示主义,并未对私法自治构成损害。自治并不意味着无任何约束条件,信赖保护可以被认为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约束。合同解释中,法官的公平正义观念注定会影响解释过程及其结果。法官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应发观公平的利益平衡点,以实现法律上的公平价值。7.学位论文吴奕合同漏洞法律规制研究2007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合同来设立、变更、终止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因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具有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效力。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合同会有漏洞存在。针对合同漏洞,法律应如何规制它?本文即将围绕合同漏洞的法律规制展开探讨。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围绕合同漏洞法律规制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概述。首先,什么是合同的漏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分别对合同漏洞进行了定义及分类。其次,论述产生合同漏洞的原因:一是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导致无法预见。一个有限理性的人试图最大化其效用,但是他只具备有限的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加之外界环境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使得当事人无法预见合同的每一个细节,合同漏洞也就在所难免了。二是语言的局限性,由于合同是用语言来表达,可是不管我们语言词汇多么详尽完善,多么具有识别力,现实中总存在着为严格、明确的语言所无能为力的细微差别与不规则情形。没有一个单词或短语只有一个确实的、不变的意思。语言是活动着的思想的外衣,会随着环境与时间的改变而改变其风格和内容。三是交易成本的存在也是导致当事人故意为合同留下缺口的原因。具体来说,交易成本包括以下几项:1.缔约各方预期在保持合同关系的有效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2.进行决策、达成有关协议、处理各类不测事件所要付出的费用;3.用清楚明晰的语言签订各种合同条款,使其能够很好履行的费用;4.履行合同条款所要付出的法定费用。如果合同漏洞不填补,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时就容易起纷争,以致于事先设定好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如此一来,当事人间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既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又不能实现资源在社会中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鉴于这种弊端,规制合同漏洞显得尤为必要。法律对合同漏洞进行规制,实际上就是法律调整合同当事人间因合同漏洞而造成的权利义务的真空或不确定状态。其规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漏洞填补;二是合同解释。这两种方式各具特色,因而有必要分开一一介绍。第二部分介绍了合同漏洞规制方式之一:合同漏洞填补。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合同中无条款内容,须对之加以补充的场合。此种规制方式与合同解释不尽相同,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含义与适用场合、针对对象以及适用规则的不一致上。合同漏洞填补主要是靠法官来进行补充,为了限制法官权利过分扩大,法官在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时,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规则。首先,法官可以依照当事人之间共同的默示的意图或推定的意图补充。具体来说,他可以依合同已有条款、履约过程、交易习惯、善意义务、信托义务等来推定当事人的意图。其次,法官还可以依任意性法律规范来填补合同的漏洞。文章的第三部分论述了合同漏洞规制方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