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侵犯财产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一)这类犯罪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即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无主物不能构成侵犯财产罪的对象。(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非法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即以暴力或非暴力、公开或秘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财物,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以及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三)这类犯罪主体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四)这类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依故意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三个类型:(1)占有型。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其中又可以按照犯罪的方式分为以下四种具体类型:第一,公然强取型犯罪,包括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第二,秘密窃取型犯罪,即盗窃罪。第三,骗取型犯罪,即诈骗罪。第四,侵占型犯罪,包括侵占罪、职务侵占罪。(2)挪用型。即以挪用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3)毁损型。即以毁损财物为故意内容的侵犯财产罪。包括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节侵犯财产罪分述一、抢劫罪(一)抢劫罪的概念和构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具有如下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抢劫对象:不动产?赃物?无主物?虚拟物品?人体组织或者器官?婴幼儿以及尸体?财物性利益:(1)使自己免除债务。(2)使对方负担债务或延期履行债务。如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使与自己没有债务关心的被害人当场写下欠条,承诺日后归还。(3)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例如行为人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为了不付出租费用,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迫出租司机免除该费用;行为人无钱饮食后,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饮食店免受饮食费等行为。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双重行为,由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构成。(1)暴力。包括:一是当场实施;二是针对被害人的身体,而不能针对物;三是指向财产持有人;四是必须达到足以抑制程度。(2)胁迫。包括:一是必须当面向被害人发出;二是胁迫的内容必须是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三是威胁的暴力是现实的,如果被害人不答应要求,就会立即付诸实施;四是必须达到足以抑制程度。(3)其他手段。包括: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电击或用石灰迷眼等方法。必须是与暴力、胁迫相类似或相当的方法;针对财物的占有人实施;目的是为了便于当场夺取被害人占有的财物。案例:劝诱、刺激被害人过量饮酒取走财物的案件;突然当女性面脱下裤子取走财物的案件;强吻老太婆夺走其项链的案件;反锁酒店厨房门取财案。(4)当场取财(a)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b)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c)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d)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抢劫罪案例1:甲乙丙拦住小孩丁,要其交出钥匙和家庭住址,随后,甲控制丁,乙丙去其家拿钱,丁被限制1个小时,是否当场?案例2: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如何处理?3.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抢回自己被骗的财物,或者因与他人发生债务或财产纠纷而采取强行夺取对方财物的方法用作抵债,原则上不构成本罪。但抢回被依法扣留的车辆如何认定?案件:郭某等人驾驶的一辆套牌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受损,于是送汽修厂修理。汽修厂对郭某的身份证和车辆信息进行了登记即进行维修。车修好后,需要支付维修费人民币2万余元,郭某嫌修理费太贵,拒绝支付,并伙同吴某、罗某密谋不给修理费。后郭某、吴某、罗某等以试车为名将车开走,途中将跟车的汽修厂员工农某赶下车,对其拳打脚踢,并摔烂其手机,然后即驾车逃离,不久又将车的车身颜色喷改,改挂车牌,凿改发动机号码,原汽修厂至案发时尚没有向郭某等人讨回修理费。(二)抢劫罪的认定1.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2)由于借贷或其他财产纠纷,而使用抢劫方法夺取对方的财物,以抵债款或者作为抵押本人之财物的,行为人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方法不当,故一般不宜定罪。2.准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认定准抢劫罪,应当把握三个构成条件:(1)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这是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2)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准抢劫罪的客观条件。(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准抢劫罪的主观条件。3.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抢夺的“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为了盗窃财物而携带的用于划破他人口袋、手提包的微型刀片,不是凶器。所谓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4.飞车抢夺行为人强抢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比如: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或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或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5.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三)抢劫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定的加重情节包括:(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罪的加重情节:“入户抢劫”的“户”是家庭住所。首先,“入户”抢劫,即进入他人住所时需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但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其次,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小型出租车不应视为公共交通工具。不要求行为人身体处于公共交通工具上,而是要求行为人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多次抢劫”的“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这里的致人死亡包括过失与故意。抢劫包括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故其中任何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就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冒充”包括假冒与充当,其实质是使被害人得知行为人为军警人员,故军警人员显示其身份抢劫的,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这里的“枪”仅限于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因携带枪支抢夺而成立抢劫罪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二、盗窃罪(一)盗窃罪的概念和构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对象——他人占有(支配)的财物物理支配/社会观念推知的支配问题:死者是否占有财物;提取代人行贿的财物;出租车副驾驶位置上遗留的手机;能够回到主人家中的家禽;保姆捡到主人卧室中的信用卡可构成盗窃罪的几种特殊犯罪对象:(1)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者偷回本人已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2)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盗窃罪的认定1.划清盗窃罪与非罪的界限。“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两个选择性标准。盗窃的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多次盗窃”,是指1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大小、次数多少,是决定盗窃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但不可绝对化。详见司法解释。2.要把偷拿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同在社会上作案盗窃加以区别。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3.划清盗窃罪与盗窃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公用电信设施或者上述设备上的重要零部件而构成的破坏性犯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盗窃了正在使用的设备,而又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上述诸罪论处,否则,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上述相关罪的,按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处罚。4.盗窃罪与盗窃机器设备及零部件而构成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1)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因毁坏公私财物构成其他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2)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3)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5.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后两种犯罪对象都是特定的,前者是不特定的。对于盗窃他人财物时,由于不知内情一同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为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物品的故意内容,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这些物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或者法律规定私藏这些物品又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单独定罪同盗窃罪一起并罚。6.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1)盗窃罪与侵占罪——在于财物是否被人控制和支配,或者说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2)盗窃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7.关于盗窃机动车与偷开机动车辆。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作为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盗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