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之一——犯罪主观方面目录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二.犯罪故意三.犯罪过失四.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五.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讨论案例:以下四种情况,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遂开枪将其仇人打死;(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遂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很好,遂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人打死。第一节犯罪的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二、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1.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人的心理状态。2.是支配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3.是行为人行为时对其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行为本身所持有的心理态度。4.主观方面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表现出来。5.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三、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必要要件犯罪目的——选择要件动机——选择要件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能够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四、犯罪主观方面的本质:人的意志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责任五、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主观根据。1.界定罪与非罪2.界定此罪与彼罪3.决定或影响量刑第二节犯罪故意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中,明知属于认识因素,希望或放任是意志因素。二、犯罪故意心理的构成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1)明知——已经认识(2)明知的内容①自己行为性质②行为产生的后果(核心)③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④行为对象⑤其他情况(时间、地点等)应注意的问题:①行为人所认识的犯罪构成事实应与法律规定一致②一般明知与特殊明知(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例2008-2-2-B.D: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参考答案】BD不入选(3)明知的程度必然性(确定性)可能性(或然性)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核心)——希望、放任(1)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目的地、积极地追求的意志状态,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努力希望达到的目的。“希望”即“追求”。(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阻止的状态,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他的意料之中的事。“放任”即“同意”。三、犯罪故意的分类1.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直接故意间接故意2.根据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预谋故意突发故意3.根据故意内容是否确定确定故意概括故意四、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根据意志因素的不同,将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直接故意构成图: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确定故意必然性希望确定故意可能性希望2.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例2003-2-1: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参考答案】B构成如图: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可能性放任间接故意的情形行为人犯罪(直接故意)危害结果(间接故意)行为人非犯罪(无犯罪故意)危害结果(间接故意)行为人轻犯罪重犯罪(间接故意)(直接故意)①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②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放任另一危害结果③行为人实施犯罪时不计后果,放任重结果的发生3.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认、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影响量刑。示意图: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认识因素必然性可能性可能性意志因素希望放任结果发生与否对定罪的影响不影响重大影响第三节犯罪过失一、过失犯罪概述(一)过失犯罪的概念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二)过失犯罪的特征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四)与故意犯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一)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二)特征1.没有预见。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1)预见义务。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2)预见能力。标准:个人能力+客观环境例:普通人与医生;司机与乘客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小村疑案】疏忽大意意外事件能否认识可以认识不可能认识未认识原因不注意客观障碍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一)定义: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二)特征(1)认识因素上,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认识的过失区别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明显标志)(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实施的既定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是认定过于自信过失的关键。轻信: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包括:自身的因素客观的因素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例2004-2-1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朱某为防止其6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参考答案】C(三)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电猫狩猎案】1.相同点: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没有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2.不同点:(1)认识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假定可能性。(2)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反对、排斥危害结果发生。3.实务中如何区分:(1)弗兰克公式:①如果行为人知道定会发生危害结果,就终止实施,过于自信;②尽管如此,仍要实施,间接故意。②采取措施,过于自信;未采取任何措施,间接故意例2006-2-3: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某检查站时,被工商执法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乙正登车检查时,甲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乙抓住汽车车门的把手不放,甲为摆脱乙,在疾驶时突然急刹车,导致乙头部着地身亡。甲对乙死亡的心理态度属于下列哪一选项?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过于自信的过失D.疏忽大意的过失【参考答案】B4.注意过失与故意的转化(四)主观心态判定的实务分析1.区分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过失:是否预见危害结果有会发生案例:陈孙铭交通肇事案陈孙铭游希良一审判决: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二审判决。发现需要停车2t制动停车45m79m32m2m10.2m10.2m/正常人跑速=2t发现游时只剩1.5t(3.5t-2t)陈孙铭V=80公里/小时(22m/t)79m/(22m/t)=3.5t游希良1.5t2t相撞不可避免2.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1)案件的起因:是否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现实动因;(2)行为条件、行为方式:是否具有“轻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现实条件;(3)对行为结果的事后态度:是否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愿。第四节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一、意外事件1.概念: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互殴引起特异体质人病情发作而死亡案】2.条件:(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3.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区别:相同之处:发生了损害结果,都没有预见。不同之处: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因此,是否应当预见、是否能够预见,是区分二者的关键。二、不可抗力1.定义: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2.条件:(1)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主观上没有罪过;(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行为人遇见了自身所不能控制和排除的外来力量,即使他要避免危险结果的发生,由于个人能力和客观条件的限制,仍然无法避免。如何区分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直接故意故意希望还是放任间接故意是否明知危害结果会发生过于自信过失过失是否已预见危害结果疏忽大意过失是否有预见义务能力意外事件非罪过是否已预见危害结果不可抗力犯罪主观方面的判断步骤第一步:是否有注意义务第二步:是否预见到危害结果第三步:分析意志因素无意外事件举例张某欲毒杀其妻,遂在午饭中下毒,不料在国外读书的儿子突然回来并和张妻共进午餐,结果中毒身亡,张某对儿子身亡的心态有否疏忽大意过失举例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