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12.法定继承KeyWords:代位继承转继承应继份额酌情份额法定继承p.221又称无遗嘱继承。1.规范具有强制性;2.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3.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和限制,遗嘱优先原则。§5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法定继承范围:§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10,12,§22继承法意见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一顺序: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10II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30继承意见“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亲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包括亲(外)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配偶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存在,即有继承权。1.法院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一方死亡?(+)2.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3.未经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双方?结合之前课时的婚姻关系认定区分对待。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子女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19,20继承意见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1,22继承意见第一顺序继承人之子女“过继子”:区分收养法实时生效的时间。之前过继且形成抚养关系的,视为事实收养。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有继承权;之后过继,即使形成实际抚养关系,也不能适用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因而无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之兄弟姐妹收养关系中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3继承意见第二顺序继承人之继兄弟姐妹关系中继兄弟姐妹间有扶养关系的,继承权(+)。没有扶养关系的,继承权(-)。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24继承意见代位继承§11又称间接继承。对应本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被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特点:1.只能发生于法定继承中;2.发生在未被剥夺继承权的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3.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无代数限制。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其他亲属无代位继承权!4.代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是被代位继承人应当继承的份额§11S.2。按份均分说。代位继承人可以是:§25,26,29继承意见1.被继承人的(外)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6.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也可代位继承。§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但,如果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张三在其父之前去世,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去世后留有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父亲(60?)姐姐(15)张三(15/0)哥哥(15)母亲(15)妻子子女(15)代位继承的性质和原因:被代位继承人死亡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如被代位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死亡??此时继承已经开始,只是遗产尚未分割,发生转继承。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两次本位继承。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的条件:时间上:被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资格上:被转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VS.转继承:P.235代位继承:1.替补性;2.仅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3.仅发生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1.连续性;2.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3.可能发生于任何法定继承人;4.可适用于法定及遗嘱继承。§52继承意见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53继承意见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张三之父去世后,在分配遗产前张三不幸遇车祸身亡,家中还有其母、其妻、其子,同时,张三有一哥一姐,请问其父的60万遗产,如何分配?父亲(60?)姐姐(15)张三(15/0)哥哥(15)母亲(15+5)妻子(5)子女(5)2003-32.田某死后留下五间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A.二儿子和女儿B.小儿子C.小儿子之女D.大儿子之子女【答案】ABD【知识点】转继承和代位继承。根据继承法10,11,继承意见52的规定,A项当然正确;B项小儿子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因交通事故身亡,发生的是转继承,对于田某来说,继承人仍然是小儿子而不是小儿子的女儿。大儿子是在田某死亡之前就已经死亡,应当适用的是代位继承,因此D项是正确的。继承份额1.应继份额2.酌情份额3.特留份额:我国现行法律不认可。特留份:法律规定在遗产中应为各法定继承人保留,不得以遗嘱处分之一部分,为各继承人的特留份。非继承人(丧失与抛弃继承权的人)不得享有。特留份的方法有两种:1.就全部遗产规定一定比例,如日本民法。2.就各继承人的应继份规定一定的比例,例如联邦德国与旧中国。应继份(额)与酌情分得遗产§1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也可以得到适当的遗产§14: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此时按具体情况分配份额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此权利被侵犯可提出独立诉讼请求!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代位继承中的酌情情况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27,28继承意见扶养关系中的应继份额和酌情情况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33,34继承意见2006-67.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B.乙应当多分遗产C.丙可以多分遗产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答案】ABCD【考点】遗产分配的规则【详解】《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因此,甲由于有抚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遗产,乙由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应多分遗产,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可以多分遗产,故A、B、C项正确。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唐某和丁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故丁不能继承唐某的遗产,但根据《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因此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故D项正确。2006-22.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答案】D【考点】法定继承;收养的效力【详解】《收养法》第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本题中,由于张某已被王某收养,张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财产,但可以继承其养父王某的财产。故A项、B项、C项错误。《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D项正确。2007-68.李某死后留下一套房屋和数十万存款,生前未立遗嘱。李某有三个女儿,并收养了一子。大女儿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养子收入丰厚,却拒绝赡养李某。在两个女儿办理丧事期间,小女儿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留下一女。哪些选项正确?A二女儿和小女儿之女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B大女儿之子对李某遗产的继承属于代位继承C小女儿之女属于转继承人D分配遗产时,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答案:BCD.考点:代位继承、转继承、分配原则。解析:小女儿在继承开始后已死亡,所以A错误,此情况符合转继承制度,故C正确。大女儿中年即病故,死于其父之前,符合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其子作为晚辈直系血亲可成为代位继承人,故B正确。根据继承法第13条,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故养子应当不分或少分,D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