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施工法律责任》一、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法》2、《建筑法》3、《消防法》4、《刑法》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393号)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令第302号)8、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1998年6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2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9、《江苏省消防条例》(1995年8月1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10、《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30号)——《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管理规定》11、《关于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若干1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建设部公通字[2001]67号)1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文发布)13、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消防设施(产品)施工、验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14、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二、消防工程施工主体资格要求基本规定: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一)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及承包工程范围:共分三级: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房屋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生产、储存装置等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下、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二)禁止性规定:1、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2义承揽工程。3、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注: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三)法律责任1、违法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1)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以查封、取缔,3依照(1)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吊销资质证书,依照(1)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法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违法转包或分包的法律责任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4、取得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4三、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要求(一)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1、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2、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3、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5、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二)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四)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五)消防安全培训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5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法律责任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2、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3)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3、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四、消防工程施工的质量要求基本规定: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一)实行质量责任制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6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负责施工的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并向施工单位作出消防施工质量合格的书面承诺)。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等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二)按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三)实行产品质量查验1、施工单位采购的消防产品,必须是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合格的产品。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施工安装消防产品进行质量查验,查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四)实行工程质量检验1、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7构。2、自动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技术测试,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后,方可验收。(五)参加竣工验收1、施工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接受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核验,并在验收文件上签章;向建设单位提交消防设施操作维护手册及质量保修书,移交消防设施有关技术资料。2、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六)有关法律责任1、《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有关罚则8(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①偷工减料的;②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③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2)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对单位给予罚款处罚的,还要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3、刑事责任9(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种法律关系(一)与建设单位的关系1、建设单位将消防工程委托给施工单位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约定消防质量管理责任。施工除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外,还应当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申报消防审验手续,代购消防产品等承担责任。2、不得接受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国家消防标准,压缩或取消消防设施投资、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区分责任)3、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5、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二)与设计单位的关系1、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单位所作的详细说明,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与监理单位的关系1、接受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国家消防标准和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的施工监理,改正不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消防标准的施工行为。2、接受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的核查。3、不得与工程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建设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四)与分包施工企业的关系1、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五)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关系11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六)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审查、审批;2、核发施工许可证;3检查工程施工质量。(七)与建筑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联合省厅消防局对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安装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消防专业技术培训,核发《建筑业企业消防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2、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八)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关系1、消防专业技术培训发证;2、实施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3、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九)实行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