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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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款解读与风险应对一、劳动争议的范围1、社保待遇损失赔偿争议;2、改制争议;3、赔偿金支付争议。1、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争议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构成要件:A、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B、社保机构无法补办;C、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问题探讨:因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保费导致职工损失的,应否受理?案例分析案情:高女士是某医院计划外临时工,1982年到医院工作。1997年3月,医院根据当地政策规定为高女士补缴了1992年10月以来的社会保险费,1998年4月,高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医院继续使用高女士。2005年,医院决定终止双方的聘用关系。高女士遂要求单位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经医院申请后,当地劳动局认为高女士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作出了个人帐户一次性返还的退休审批决定。高女士认为自己在医院已经工作23年,因坚持要求医院办理退休手续、按月支付退休金而先后诉至仲裁和人民法院。请问: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此案?2、高女士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2、改制争议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律构成要件:A、企业改制是自主行为;B、改制过程中就工龄连续、补偿金支付等劳动权益问题引发争议。问题:企业改制后,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本单位工龄还连续吗?3、赔偿金支付争议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3、赔偿金支付争议法律构成要件:1、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支付劳动者待遇的情形;2、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3、监察部门出具书面的限期支付通知;4、用人单位未于支付。3、赔偿金支付争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思考:1、行政申诉和劳动争议能同时进行吗?2、劳动部门在单位拒付后,可以不作为吗?3、不利于行政执法权威的建立。二、劳动争议当事人1、非法用工争议当事人;2、挂靠用工争议当事人;3、当事人追加1、非法用工争议当事人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问题:A、出资人如何确定?B、社保费能否补缴?2、挂靠用工争议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3、当事人追加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追加当事人的主要情形:1、承包;2、劳务派遣;3、挂靠;4、企业分立;5、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劳务关系的表现形式;2、劳动关系的表现形式;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别;4、界定劳务关系应遵循的原则。1、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其他劳务关系对象;使用劳务人员应注意的事项。2、劳动关系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按劳动关系引发的后果:1、依法订立劳动合同;2、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案例分析案情:莫先生系黑龙江某金矿员工,由于该金矿资源枯竭,莫先生自1999年起,一直在家待岗。期间金矿向其支付基本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01年3月,莫先生被北京某公司招用为机修工,鉴于其属于待岗人员,莫公司一直与某先生签订劳务协议,并支付劳务费。2008年6月30日,莫先生与公司的劳务协议期满,单位终止了双方的劳务关系。2008年7月1日,莫先生与北京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订立后,北京某公司与下属子公司签订了借用协议,莫先生被借用至北京某公司,继续在原机修岗位工作。借用期间,下属子公司向莫先生按月支付工资,并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案例分析2009年5月,北京某公司向莫先生发出通知: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将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单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收到通知后,莫先生称自己所在的金矿已经于2002年12月31日破产,并出示了当地劳动部门的破产补偿证明,证明显示原金矿为莫先生缴纳社保并支付生活费至2002年12月31日。2009年7月,莫先生向北京某区仲裁提出申请,要求:1、确认自2001年3月起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自2008年2月至2009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支付8个半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补缴2001年3月至2009年的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案例分析仲裁审理后,认定某先生自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与北京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其他请求,未予支持。没先生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维持了裁决结果。莫先生再次不服,再次诉至二审。审理期间,司法解释3颁布。问题:1、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2、如何看待北京某公司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的行为?3、莫先生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成立吗?4、本案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合法吗?5、如果你二审法官,本案应如何判决?四、加班费争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1、加班费与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2、不定时工作制;3、综合计算工时制。2、如何选择考勤方法1、公司考勤员统一考勤;2、电脑、指纹考勤;3、职工签到、签字方式。3、加班费的计发基数与计算方法1、地方规定标准;2、基本工资;3、合同约定标准4、应发工资。五、协议的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无效合同(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欺诈”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作真实情况来表示,旨在使他人发生错误,并进而作出迎合性的意思表示;胁迫是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合同的行为;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己订立合同。(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合同的撤销1、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合同主要内容等有关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会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或者根本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2、显失公平:在实施某种民事行为时,一方当事人利用己方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从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失衡,严重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如何理解显失公平(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是指双务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一方得到的太多,付出的太少。这种情况也称为对价不充分。无偿合同没有对价,也就无所谓对价充分的问题。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情形,一般发生在有偿合同之中(发生在交易之中)。(2)主观要件。当合同对价不充分,但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意思表示无瑕疵时,该合同不能认定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既然法律承认无偿合同,也就没有必要完全否定带有恩惠性的双务、有偿合同。当事人自愿的,可以认为是公正的。或者说,在当事人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对价不充分的合同,也是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在对价不充分且意思表示有瑕疵时,才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才是有失公平的合同。意思瑕疵的原因,有另一方的不正当影响、利用对方没有经验,也有己方的误解等。案例分析案情:宋先生是某装修公司项目部经理,2006年10月15日到该公司工作,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也没有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2007年,公司与宋先生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合同订立后,单位开始为宋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2010年4月20日,公司因宋先生所在的装修项目竣工,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于宋先生有一朋友也成立了一家装修公司,朋友几次邀请他去一起创业,宋先生于是接受了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在签订解除协议当中,宋先生要求单位补缴2006年10月至2007年的社会保险,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并要求支付4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注:宋先生的月薪为7500元)。经双方讨价还价后,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1、公司向宋先生支付2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金;2、公司应当缴纳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60000元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宋先生。案例分析解除协议签订后,公司将80000元打入宋先生的银行卡。2010年6月,送先生以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经济补偿金8000元,并加发50%的额外补偿金14000元。问题:1、宋先生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2、如何认识解除协议的法律性质?六、调解书的效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问题:如果调解书违法或显失公平怎么办?七、仲裁逾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一)移送管辖的;(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六)其他正当事由。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八、一裁终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1、对不超过最低工资十二个月的理解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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