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据》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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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法定形式:七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凭据和手段;是客观事实内容和法定形式的统一。注意:证据——定案根据——证据资料、证据材料的用法。二、证据的特征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一)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它是证据的本质特征。但证据的客观性并不排除证据具有主观性因素。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是自然人作出的,必然是人的主观意志的表现,证据的收集保全是由人来完成的,也必然渗透证据收集者的个人意志。根据:刑事案件本身的客观性;物质第一,意识第二。(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关键。证据的关联性的客观性、广泛性、复杂性。(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也称为证据的许可性或法律性。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包括: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有合法的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即关系到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问题,更关系到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证明作用和价值。证据能力,又称为证据资格,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障。非法证据的排除:美国严禁采用非法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英国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必须排除,实物证据由法官裁量;大陆法系类似(言辞证据必须排除,实物证据害小违大,必须排除,害大违小可以采用)。我国非法证据的排除仅限于言词证据。补充:证明力: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能力之有无和程度。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能力: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合法性)。三、意义从主体的角度:对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人民群众。从诉讼活动的角度:是诉讼各阶段、各程序的依据。第二节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证据制度的概念和内容(一)证据制度的概念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则体系。(二)证据制度的内容证据的概念;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证明标准。二、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一)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1.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2.普遍联系规律、对立统一规律。3.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认识规则。4.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二)程序正义是指法律程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过程价值)。与实体正义(结果价值)一起构成司法正义。以证据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证据法是程序法的核心和基础。证据的合法性,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程序正义的集中体现。把程序正义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理论基础,既是刑事证据本身的体现和要求,也是时代的呼唤和必然。第三节证据的法定种类一、物证——当代的证据之王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包括内容:作案的工具、侵害的客体物、遗留的痕迹和物品以及其他。P136.物证的特点:客观性和直观性。物证证明力:有形依外形;无形依特性。确立实物验证规则;确立物证新的证据之王地位。二、书证是指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包括:文字记载的内容,符号表达的思想,数字、图画、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和意图等证明案情的书证。特征:表现形式及制作方法的多样性;必须同案件具有关联性;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书证的证明力: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多属于重合关联,既是证据事实,又是案件事实。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证明力更强,证明作用发挥的更充分。最佳证据规则(在证明书证内容的真实性时,必须提供原件,只有在原件被证明无效时才能提供副件。使用书证的条件:同案件事实有联系;可被感知;有明确的制作者。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言的形成:感知、记忆和表达。意见(opinion)证据规则:证人只能陈述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而不能就这些事实发表意见和看法。专家证人例外。见《外国刑事法学》P160-162。传闻(hearsay)证据规则: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案件情况作证,非亲自耳闻目睹、间接了解的情况不能作为证言采纳。例外。证人证言的利弊分析利:生动、形象、具体。弊:客观性差,真假难辨。证人作证的条件: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是自然人。注意事项:见P140。证人的义务:作证的义务;向司法工作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证人的权利:P142-143。拒绝作证特权:旨在保护特定的关系和利益,这些关系和利益从社会考虑比有关证人提供的证言更为重要。包括:配偶之间、近亲属之间、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特权、职业特权、公务特权。见《外国刑事法学》P164-165。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特点:比较客观、真实,而且直接、形象、生动、具体。但可能虚假、不真实。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特点:如实供述对查明案情有重要作用,有很大的虚假的可能性,有反复性。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反对两种倾向:“零口供”,“惟口供”。补强规则:既重视供述也重视辩解;严禁刑讯逼供。6.鉴定结论: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指纹、脚印、枪弹等)、微量物证鉴定、生物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文件书法鉴定,测谎鉴定等。可替代性,适用回避制度。延伸了法官的认知能力,但不具有预断力。鉴定人与证人的主要区别:是否要求具有专门知识不同;是否具有选择性和可代替性不同;是否回避不同;职责、权利和义务不同。鉴定人的权利:P149。7.勘验、检查笔录: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和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所作的书面记载。实质上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勘验——“死”的物体;检查——“活”的物体;侦察实验。不同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8.视听资料: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像信息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其他信息资料。例一:中子活动化分析法——得出拿破伦砷中毒死亡。例二:安全检查不是鉴定结论,而是视听资料。特点: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易伪造。第四节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研究上将刑事证据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产生于待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产生于待证事实,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由第一来源经过传抄、复制或者转述后获得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中,距原始证据越近的通常越可靠。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作为证据事实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是实物证据。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行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肯二否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证明关系,是指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的特点:依赖性;关联性;必须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各间接证据必须是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必须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完全根据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被控事实时应遵守的规则:A.每个证据都必须是真实可靠的;B.每个间接证据同案情之间都必须有某种客观联系;C.间接证据都必须协调一致,不能有矛盾;D.对若干协调一致的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合理怀疑。案例分析证据的学理分类【案情】农民张光理突然死亡,群众反映可能是张的妻子吴月菊与奸夫钱大江害死的。侦查中获得以下证据材料:1.吴月菊供认:因同钱大江通奸,为达到与钱结婚的目的,曾与钱多次谋划杀张。那天,张光理的父母去亲戚家喝酒未归,深夜,趁张熟睡之际,钱大江用钉锤猛击张的头部,将张打死。……2.钱大江的交代(与吴月菊的供认基本一致)。3.张光理的父母说:张光理死的当天,我们不在家,不知是怎么死的,听吴月菊说是从楼上摔下跌死的。4.邻居甲、乙、丙一致证明:吴、钱通奸是人所共知的事,张光理的父母也可能知道,但他们为人老实,怕当干部的钱大江报复,所以不敢声张。5.经鉴定,确认尸体头部两处凹形骨折与吴交出的钉锤形状完全吻合。问:上列证据是控诉证据还是辩护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评析】上列证据分别是:1.吴月菊的供认:控诉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2.钱大江的交代:控诉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3.张光理的父母的证词:辩护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4.邻居甲、乙、丙的证词:控诉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5.鉴定结论:控诉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据的法定分类【案情】某甲被人杀死在一山坡上,侦查人员在杀人现场上收集到一封信和一个字条。信的内容与案件无关,但根据通信双方的姓名和地址查到了犯罪分子;而字条的内容也与案件无关,但根据笔迹鉴定找到了字条的书写人,从而发现了犯罪分子。问:根据证据的法定分类,在杀人现场收集到的信件和字条是什么证据?【评析】杀人现场上的信件,以其文字内容(通信双方的姓名、地址)查到了犯罪分子,是书证;字条以笔迹即字的外形特征发现了犯罪分子,是物证。刑讯获取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案情】某甲控告某乙对她实行了强奸。公安机关讯问某乙时,某乙承认与某甲发生了性关系,但不承认是强奸。侦查人员认为某乙不老实,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终于得到某乙承认强奸某甲的供述。问:对某乙的有罪供述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评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没有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1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了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结论【案情】在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某公安局消防科出具了如下鉴定结论:“……某甲在生产中一贯不负责任。3月31日晚,他在锅炉房值班时,竟擅离职守,上街吃面条,买香烟,长达一个半小时不在生产岗位,致使锅炉房温度失去控制,因而引起火灾……”鉴定人:某公安局消防科(公章)2000年4月15日问:上述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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