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法官职业伦理第一节法官的职业伦理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官职业伦理的主要依据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和意义1.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法官职业伦理,或者说审判伦理,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官与律师、检察官、当事人等与案件有关的诉讼参与人的案件关系,法官与法官、与法院内部的关系,以及法官与媒体、社会公众的外部关系等等。2.法官职业伦理的意义(1)法官的职能(2)司法的现状聂树斌与许霆法院腐败窝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二)法官职业伦理的特征1.法官职业伦理的主体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2.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对象主要是法官履行审判职能中的职务行为3.审判伦理本身的要求要高于检察伦理、代理伦理(辩护伦理)的要求4.除职业伦理的具体规范外,法官的职业伦理观念也是其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法官职业伦理的主要依据(一)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10年修订)(二)2005年《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修订)(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漏审判工作秘密。(四)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这里我们把法官职业伦理概括为:司法公正规则、司法涵养规则和司法为民规则三大类规则。第二节司法公正规则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和类型二、保障司法公正的职业伦理规则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和类型(一)司法公正的概念司法领域的公正指的是法官通过审判活动,根据法律和法理的要求,保障每一个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获得公正的裁判。西方: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东方:獬豸、明镜高悬(二)司法公正的类型1.实体公正(1)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2)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许云鹤手持一审判决王秀芝老太与家人首先,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被告驾驶车辆是否与原告发生碰撞进行诉辩与举证,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本院自人民医院的调查笔录,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到上因过错或者以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法规定,车辆与行人是否发生物理接触并不影响交通事故的成立,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述及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原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距离原告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去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综上、原、被告之间是否发生物理接触,本案纠纷都属于交通事故争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西站大队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事发时许云鹤所驾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护栏,左前轮部分压着中心隔离护栏桩基,其位置符合该车在紧急情况下向左避让并制动形成的状态,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同时根据司鉴中心[2011]交鉴字第157号《鉴定意见书》,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据此,该鉴定意见的结论,可以作为本案认定王秀芝成伤原因的依据。虽然该鉴定意见书没有直接指出王秀芝的损伤就是许云鹤驾车碰撞所致,但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其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因此,该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许云鹤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一款、第37条、第36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1条,判决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达某的经济损失7800余元各自承担50%,扣除先前支付的1500元,由邓某再支付达某2400余元。2.程序公正主要是指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参与和主体性地位、程序公开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构成了英美上程序公正的因素。古希腊俄瑞斯忒斯的故事(1)自然公正自然正义,naturaljustice的概念起源于自然法。在18世纪以前,这个概念常常与自然法、衡平、最高法等通用。近代以后,自然公正通常表示处理纷争时的一般原则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按照英国著名法学家韦德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公正局限于两个规则,第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第二个是,任何一方的讼词都要被听取。这两个原则从早以来就一直被牢固地确立在英国的司法制度之中。随着自然正义的逐步深入和发展,特别是通过美国的司法实践,自然公正发展为更为全面的正当程序或者程序公正。(2)程序公正法学家戈尔丁的程序正义理论首先,中立性。第一,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当是法官。第二,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第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其次,劝导性争端。第四,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第五,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第六,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第七,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响。最后,解决。第八,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第九,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二、保障司法公正的职业伦理规则(一)维护司法独立规则1.司法独立的含义司法独立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原则,是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派生出来的。代表人物是孟德斯鸠。(1)西方的司法独立观念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资产阶级学者的解释,司法独立的含义是:第一,外部独立。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第二,内部独立。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第三,个人独立。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2)我国司法独立的含义我国《宪法》第126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部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的审判独立制度同西方的司法独立有着显著的区别。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构中处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但都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其监督。其次,我国的审判独立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在行使审判权上,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法官的独立要受制于法院的独立。2.法官职业伦理中有关司法独立的规定(1)法官的外部独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2条,“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舆论审判和网络审判问题?(2)法官的内部独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4条规定,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审判委员会问题?(3)法官的个人独立《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8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二)司法公开规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2条规定,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1.司法公开的基本内容司法公开主要指:立案公开、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2.公开审判的基本内容和发展公开审判一般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允许公众自由旁听,判决书必须对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除外),并不包括拍照、录音、摄像的内容。近年来,我国的公开审判的形式获得很大的发展,不仅通过公民旁听案件,而且通过电视直播庭审、媒体跟踪报道等方式,体现审判公开的要求。当然,特殊的案件,比如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公民旁听案件现场审判2010年5月13日,网上直播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三)遵守回避规定规则《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1.回避规定的一般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2)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3)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一般来说包括:第一,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以前是同事关系、亲戚、朋友关系的;第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第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过利益冲突的。不过,这些情况应当达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以下问题是西方国家认为法官应当考虑的:第一,法官持有当事方公司或与当事方有关系的公司的股票。第二,业务、职务或其他商业关系。第三,法官参加作为当事方的社会组织。第四,可能引起回避的其他原因。2.任职回避要求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第二条,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第三条,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第五条,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老婆,你怎么就不明白,这锤子和你之间,我只能选一个。“无情”的法官(四)保持中立地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首先,法官在法庭上不得有违反自己的中立身份的行为。其次,不得对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存在引起公众合理怀疑的偏见。(1)政治观点(2)宗教(3)性别和种族(4)律师(5)情感注意,相对于有意识的偏见,如何克服无意识的偏见是法官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五)平等《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1.法官的自我约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语言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2.法官对诉讼各方权利的保障。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