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效力通过讲授掌握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22019/8/19一、合同的生效条件(一)合同效力的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32019/8/19(二)合同的生效条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特殊行业当事人缔约能力如外贸经营资格42019/8/19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4、合同形式合法52019/8/19二、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一)无效合同概念及特征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1、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合同前冠以无效二字,说明当事人的合意法律不予承认,合同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2、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绝对无效。3、合同因其自始无效,因而不发生财产转移的效果。4、无效合同,只是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意,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5、无效合同是不符合法定要件或违反法律的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违反的是法定义务。72019/8/19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82019/8/19案例张某准备将自己闲置的一套住房以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张某提出:为了规避过户时候需要缴纳的税费,应该签订一份38万元的合同,对外声称价格为38万元,实际价格为50万元,这样双方均可以节约一笔可观的费用。孙某于是同意。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谢某孙某某系孙某父亲,两人名下有一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的房屋。2005年,孙某因经商缺少资金,与朋友谢某商量将房屋过户给谢某,以获得银行贷款。为了瞒住孙某某,孙某找了案外人冒充其父孙某某,在上海市公证处办理了以案外人唐某为代理人的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此后孙某和代理人唐某与谢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房屋过户至谢某名下后,孙某得到了银行贷款29万。此后房屋一直由孙某继续居住,由孙某每月替谢某偿还银行贷款,其父孙某某毫不知情。两年后孙某经营状况不错,打算将银行贷款还清后,将房屋重新变更至自己和父亲的名下,但此时,谢某反悔,不予配合,坚持声称房屋是自己买下的。孙某见状不再替谢某偿还银行借款,法院查封了房屋,父亲孙某某终于知道了事情真相。父子二人不得已,根据买卖合同的仲裁条款约定,将谢某诉至上海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原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至两申请人名下。据此,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决:一、确认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谢某于2005年8月30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应在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被申请人谢某返还人民币29万元;被申请人谢某应在收款同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注销手续,并在抵押贷款登记注销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闵行区华宁路×弄×号×室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自被申请人谢某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一申请人孙某某、第二申请人孙某名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矿打工,报名时,厂方以煤矿已承包给工头为由,要求小王与工头签订合同。而工头却在合同中规定,工头每月支付60元的危险补贴,由小王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小王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工头及煤矿概不负责,当时小王急于上班,便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料到,6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矿及工头,要求他们承担丧葬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但煤矿及工头都认为他们不能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小王上班时已知道煤矿工作的危险性,并且每月都领取了危险补贴,同时在合同上也明确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煤矿及工头概不负责132019/8/19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包含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王二有妻室,与李四签订协议约定:李四做王二情人三年,王二为李四买住房一套。协议无违约责任之约定。后王二为李四购置住房一套,协议期未满时,李四与王二解除情人关系。现王二起诉李四,主张其退还房屋。152019/8/19(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概念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2.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特点1、可撤销合同是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162019/8/19案例2010年8月10日,吉祥服装厂(被告)携服装样品到某市大华商厦(原告)协商签订服装购销合同。大华商厦同意订货,并于当月16日签订了合同。当时,吉祥服装厂称样品用料为纯棉布料,大华商厦主管人看后也认定是纯棉布料,对此没有异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吉祥服装厂向大华商厦提供按样品及样品所用同种布料制作的女式裙9000件,总价款为360000元.一个月后由吉祥服装厂将货物送到商厦营业地,大华商厦按样品验收后于1-5天内将全部货款一次付清。8月25日,吉祥服装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运送到了指定的地点,大华商厦验货后认为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于是按约定的时间向服装厂支付了货款。但是,9月1日,有一位顾客购买此裙后认为不是纯棉布料,要求退货。182019/8/19大华商厦立即请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后证实确实不是纯棉布料,里面含有15%的化纤成分。大华商厦认为吉祥服装厂有欺诈行为,于是函告吉祥服装厂前来协商,要求或者退货或者每件成品降低价款10元。吉祥服装厂则辩称:其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的价格购买的,有发票为证,且当时拿样品给商厦看时,商厦也认为是纯棉布料,因而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退货,如果退货每件成品只能降低5元,为此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此后,商厦主管人员调离岗位,此争议被搁置,直至次年9月26日,商厦才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制成品,并要求吉祥服装厂承担责任,赔偿损失。问:此合同的效力如何?202019/8/19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在本案中,被告吉祥服装厂在采购布料时误以为是纯棉布料并将其制成成品卖给原告,从其主观上看,并没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但是,由于原告和被告都将布料当作是纯棉布料而订立了合同,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都发生了错误认识,并且此种错误认识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利益,此合同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或者予以变更。但在此案中,由于双方订立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8月16日,而原告在2011年9月26日才向法院起诉,因此,根据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212019/8/19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顾客退货而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承担。222019/8/19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2、由撤销权人行使3、既可以变更,也可以撤销,在撤销之前是完全有效的232019/8/19可变更、撤销合同的类型1、重大误解的合同合同中的误解又称协议错误,是对合同关系某种因素的错误理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基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合同履行的后果与缔约人的真实意思相悖,因此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条件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的确定存在着因果关系。误解必须是重大的。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当事人不愿承担误解的风险。案例4-6-3原告以为自己所饲养之牛不能繁殖,故廉价出售,交货前发现已怀有小牛,如仍出售,售价则相当于原售价的10倍,遂以买卖双方相互有错误为由请求法院取消原售牛合同。法院认为,双方已经不是在标的物的质量上有错误,而是在标的物的本质上有错误,故准原告所求。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公平,是一种分配的正义,要求当事人对利益和不利益的分配公平。显失公平合同的要件构成显失公平的合同需要主客观两个方面的要件。所谓客观要件,是指依合同成立时的一般情势衡量,双方当事人的物质利益显著不均衡。有关司法解释还提到了主观要件:“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案例4-6-6江苏某县农民乔某某(女)欲与在外经商的丈夫胡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估计共同财产为200万元左右。乔某某找到当地的法律工作者刘某,要求其代理诉讼。2002年8月1日,刘某以其所在的法律事务所的名义与乔某某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该协议就代理费的支付约定:“乔某某同意按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的分割财产额的30%作为代理费,支付给法律事务所。乔某某先以坐落在徐州市区某某公寓房屋一套(203号)作为预付代理费给法律事务所。如果乔某某终止履行协议或者撤诉,该房屋作为代理费不予退回。合同签订后,刘某催促乔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乔某某问:“为啥要办理过户手续”,刘某答,这是预付的代理费,如果打完官司后,你给了我25万元的代理费,我就把房屋退给你,办理过户等于替你保管,要不然你丈夫知道了还要拿这一套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要求分配呢。于是,乔某某提供有关产权文件将房屋过户到刘某的名下。乔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诉。撤诉后要求刘某退回房屋。刘某依据合同拒不退房。乔某某找到县司法局,要求司法局责令刘某退回房屋。经查:乔某某不识字,合同为刘某起草签定合同之前乔某某问刘某:“为什么要把房子给你?”刘某答:“都这样,这是行业的规矩”。将房屋过户到刘某名下,经过了法律事务所的同意。合同书上加盖了法律事务所的公章。对此案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是有效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合同因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合同利用了乔某某的困境是乘人之危的合同。主观上不正当影响,客观上不公平。该合同因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3、因欺诈成立的合同概念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违法行为。条件1、欺诈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作出的,以引导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为目的2、欺诈行为的客观表现是对订立合同有关事实的虚假介绍或隐瞒3、欺诈行为实际对订立合同起了作用4、当事人主观上出于故意4,胁迫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己订立合同。例:甲要向乙借钱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方威胁丙给自己提供担保,声称若丙不提供担保将揭露丙的违法行为。丙被迫与乙签订保证合同。后丙的违法行为意外暴露,丙就起诉乙,以胁迫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保证合同无效。相对于乙、丙之间的保证合同而言,胁迫人是第三人甲。一般认为,第三人的胁迫不同于第三人的欺诈,应当确认保证合同无效。5、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时,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与已订立合同。(一)乘人之危与胁迫、显失公平根据我国合同法,乘人之危的不法行为人,是乘对方危难之际逼迫对方但是这种危难不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不法行为人只是利用了受害人处于危难的机会;而胁迫则是不法行为人以制造的损害或将要制造的损害来逼迫对方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也要有显失公平的后果。显失公平是个兜底条款。案例4-6-8黄某于2002年10月1日深夜一点钟得知其儿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