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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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项目业主(全称):(以下简称甲方)建设管理单位(全称):(以下简称乙方)第一部分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项目概况1.1建设项目名称:1.2建设项目地点:1.3建设项目内容:1.4资金来源:2、合同承包范围:3、合同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止。主要控制工期:本项目工程开工日期:200年月日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日期:200年月日本项目陈列布置开工时间:200年月日本项目陈列竣工时间:200年月日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2-5、合同价款中标金额为工程总造价金额的%,据此计算出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大写整)。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将依据项目实际总决算金额(包括陈列设计、施工及监理、采购的费用,不含非乙方组织实施的单项工程的费用)乘以上述费率即%计取。6、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合同通用条款(3)合同专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6)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管理服务(即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理甲方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利)。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10、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3-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定义和解释1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1项目: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1.2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永久工程(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1.3业主: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1.4建设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1.5服务: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的附加服务。1.6项目承包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本-4-项日而雇用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位和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1.9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建设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1.8建设合同: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项或多项有关本项目的施工、监理,采购和审计等方面事项的协议。1.9核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为提供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1.10项目经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1.11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经理在本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1.12一方:是指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双方: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指除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当事人。1.l3日:指日历日;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二、建设管理单位责任和义务4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4.1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之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力、做好项目的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4.2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4.2.1协助业主办理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建设管理单位与招标代理协调,起草招标文件,上报业主批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协助业-5-主签订设计、施工和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合同(与建设管理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4.2.2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4.2.2.1对本项目设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实施规划报批、报建、施工图审查等工作。4.2.2.2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4.2.2.3督促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试验、检测及标准是否满足项目工程施工的要求。4.2.3.4做好投资、进度、质量和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4.2.3.5对监理单位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批准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报业主审批备案。4.2.3.6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可靠性承担监管和连带责任。4.2.3.7根据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确定的材料货物品名、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商提出供货计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督促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进行管理。4.2.3.8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4.2.3.9审核施工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4.2.3.10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4.2.3.11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4.2.4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2.5审查、接收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并将完整的技术资料及工程验收备案资料完整地移交给业主。-6-4.2.6缺陷责任期继续负责履行建设管理工作:4.2.6.1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履行相关责任。4.2.6.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结清相关费用。5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的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应合同支付的权力。6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其实施本服务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关于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有效的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7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驻足够数量、资质合格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7.1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本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机构.所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7.2建设管理公司应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或建设管理服务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7.3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所委派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其主要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必须得到业主的认可。7.4尽管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建设管理单位应立即予以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建设管理单位的投标报价之中,业主将不再另行支付。7.5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7-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这些人员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需要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2天,则必须提请业主批准方可离开;如果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7天,则管理单位必须在有关人员离开前派驻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来替换。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并应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其工作。8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每一项任务及服务时要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认真的履行其职责。8.1如果业主管理服务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或因其不当行为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业主有权以书面提出要求更换。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收到业主的书面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若非因上述原因,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拒绝。9建设管理单位本着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热情服务的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开展建设管理工作。10建设管理单位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现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之处,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11建设管理单位应为自己所派驻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每一项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工作中的疏忽或错误所引起的索赔、损毁、损失或开支,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12没有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否则业主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三、业主的权力、责任和义务13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8-14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固和内容(合同)中的建设管理权限做出适当地调整,只要调整是对项目的运行和投资控制有利,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业主应将其授予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15业主有权对建没管理单位的不正确行为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理决定,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业主就此做出的决定执行,否则将视为建设管理单位违约。16业主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业主有权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批本项目下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并办理支付手续。17业主应负责建设期间协调项目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获得并随后保持为项目所必需且只能由业主取得的有关核准;对于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做出适当的努力予以协助,但此协助工作并不能免除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18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内,对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需业主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对建设管理单位在贯彻落实业主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19业主应在建设管理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免费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建设管理服务有关的图纸资料。19.1业主在本项目下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专用条款中规定数量的图纸资料。业主所提供的这些资料仅作为建设管理单位开展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的参考,建设管理单位在使用这些资料时应自行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建设管理单位不得以对资料的误解为理由,也不得以业主或其他方面提供不正确、不完善的资料或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借口而要求追加费用,建设管理单位亦不能以上述理由可能或实际上已经影响本建设管理合同正常履行,或无法预见的种种情况为理由,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和风险。20业主应有对应的部门和负责人,与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当业主需更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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