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概述二、合同的解除三、抵销四、提存五、免除六、混同一、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于客观上已不复存在。(二)合同终止的事由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7、其他情形一、概述(三)合同终止的效力1、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消灭。2、债权的担保及其他从属的权利及义务消灭。3、负债字据的返还。4、合同终止后的附随义务。一、概述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行为。解除前提:合同须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合意解除法定解除:事先协商一致,预定解除权事后协商一致(以第二个合同解除第一个合同)法定事由解除解除行为(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事由: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的程序:通知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的效力三、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种类:法定抵销:合意抵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将各自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作出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相互间相当数额的债务同归消灭的意思表示。法定抵销的要件: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权、到期债务;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当事人所负债务属于可以抵销的债务;4、抵消权人将抵销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方法: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效力:1.双方的债权债务于抵销数额内消灭2.抵销的意思表示溯及至可以抵销之时法定抵销的方法和效力:四、提存提存是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提存的要件:1、提存的主体适格2、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4、提存标的物符合要求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效力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2、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1)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2)提存人的取回权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与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势向公证处放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2)提存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交付提存的标的物。2006年4月8日,甲受乙的胁迫将一块古怀表(价值5000元)以1000元价格卖给乙,乙当日给付甲1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9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6年8月1日,乙下落不明,9月1日甲将古怀表提请当地公正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正机关保管期间遭遇大火而灭失。2006年12月1日,乙向公正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五、免除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以使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的行为。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是一种无偿行为。免除的成立条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2.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免除的效力债务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合同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合同于免除的范围内部分消灭。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免除。六、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1、混同的原因概括承受:合同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特定承受: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与义务。2、混同的效力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绝对消灭,并且主债消灭,从债也随之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