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同的效力_2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第三章合同效力第一节合同效力概述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即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约束力(义务及责任)。合同效力的解读:1、合同是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合意。2、国家对合同(当事人意志)干预的必要性3、法院对合同效力干预的必要性关于合同的生效,英美法强调“有价值的对价”。Lush法官:“法律意义上的“有价值对价”,可以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益处,也可能是对另一方当事人施加的限制、造成的损害,或使之做出的承诺、承担的责任”。对价的特点:1、对价必须是来自受承诺人2、对价可以流向承诺人,也可以流向第三者3、对价可以是承诺人获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受承诺人所受的损失(Harmerv.Sidevay案)4、对价不能是已发生的非针对承诺(Eastwoodv.Kenyon案)另外,执行公务不属于对价,但超越权限之余的公务属于对价。如果被承诺人所做的属于现有合同义务,也不属于对价。(Stilkv.Myrick案)二、合同生效要件(一)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四)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法国德国、日本1、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的同意2、当事人的缔约能力3、构成义务的客体的确定标的4、债的合法原因1、当事人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无瑕疵3、契约内容确定及实现的可能性,不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英美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未受到非正当的影响3、约因的合法存在4、当事人具有缔约意思5、合意的确定6、合法关于自然人的缔约能力1、年龄标准2、精神标准(德国,瑞士绝对无效)德国英国我国年满18周岁: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完全行为能力年满187——18:限制行为能力未满18: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10—18,未满7周岁:无行为能力16---18,关于未成年人订立合同的效力1、为效力待定合同。德国,瑞士,我国2、为可撤销合同。法国,日本3、部分绝对无效,部分可撤销。英美。在英美,未成年人订立的下列合同无效:借款合同,供应非必需品的合同,作为债务人确认的单据,等下列属于可撤销合同:租借合同,合伙合同,持有公司股份的合同,接受教育的合同,学徒合同,等第二节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不具备合同有效条件因而在法律上无约束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一)一般规定(二)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三)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一)一般规定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房屋买卖“阴阳合同”,逃避交易税)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二奶”的赠与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二)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三节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一、概念二、适用的情形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一、概念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二、适用的情形(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1、对合同内容有错误认识;(拍卖购买赝品)2、由于自身原因;3、造成较大损失英美法关于“错误”的认识一般规则,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揭示为其所知但并不能为对方所知晓的重要事实(Nodutyofdisclosure。)但将错误确认为解除合同的原因之一。错误的分类:共同错误。(Rare投标打捞沉船案)相互错误。(BrosCo.v.HenleyCo.亚麻拍卖案)单方错误。(Smith购买新麦案)签合同卖62平方的房子,核查后房产证上写70平方经过双方及中介公司多次磋商,裴女士与刘先生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刘先生将朝阳区安贞里建筑面积为62.62平方米的住房以18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裴女士;裴女士向刘先生支付了100,000元定金;双方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之后,裴女士和中介公司一起开始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其中包括测绘部门所出具的房屋登记表。半个月后,测绘部门出具了房屋登记表。裴女士发现,房屋登记表上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为70.22平方米。中介公司将此情况告知了刘先生,根据规定,要求刘先生到原单位开具情况说明,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房子住了十几年,房产证上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就是62.62平方米,怎么会多出7.6平方米呢?这套房子是根据单位房改政策购买的,刘先生单位房管部门解释:在单位售房时,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表上的建筑面积,仅是房屋内的建筑面积,不包含阳台的7.6平方米。刘先生觉得,这7.6平方米是单位给自己的优惠,在与裴女士签订合同前,自己并不知晓,所以这合同自己签亏了。于是,刘先生要求裴女士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标准,再补房款二十余万元。裴女士认为,自己是整套购买房屋,在签合同时,双方并没有约定房款的单价;不应该因为房屋的实测面积发生变化,价款也发生变化。她拒绝增加房款。刘先生也没有向裴女士交付房屋。裴女士起诉。(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1、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2、一方当事人利用了优势地位;3、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历史考察古罗马法:“短少逾半规则”法国:“过剩损害/非常损害”,一方当事人通过榨取对方而获得暴利的行为违法。(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注意区别:自杀威胁讨债和来自第三人的威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一)撤销权的行使(二)撤销权的消灭(一)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被撤销的合同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注意:与民法通则的区别)《民法通则》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四节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概念二、适用情形一、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故其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从订立合同之日起计算这一个月内(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柳某代购良马案]H省某县畜牧场准备去新疆购买伊犁良马。附近农民柳某得知消息后,主动到畜牧场,找到场长周某,说自己在新疆有亲戚,可以通过“关系户”买到好马。周某正因为新疆无熟人不好办事,而耽心买不到良马,听到柳某的话自然十分高业。于是当即请柳某去新疆伊犁为本单位买两匹马,并交给柳某现金1000元作差旅费。周场长还为柳某写了介绍信,证明柳是畜牧场的代理人,代理权为购买两匹伊犁良马,但并没有写明代理权的有效期限。柳某到达新疆伊犁后,住在其亲戚家,四处奔波也买不到畜牧场所要求的良马,时日一再耽搁,在此期间周某打电话给柳某说,如果良马买不到,就不用买了;同时说,柳的代理权已被终止。此后,柳某偶然问遛到一个畜牧站正准备出售伊犁良马,于是就拿出其介绍信以H省某县畜牧场的名义与该畜牧站订立了购买两匹良马的合同,合同约定每匹2000元,马由柳某直接运回H省,而价金则于一个月后由H省某畜牧场电汇给新疆的畜牧站。柳某将马运回H省,向周某报告情况后,周十分生气,表示其已终止柳某的代理权,柳某却仍然买了马,畜牧场不再接受该马,也不付价金。一切由柳自己处理。数月后新疆伊犁某畜牧站仍未收到这两匹马的价款,即派人前往H省索取。畜牧场以己经解除了柳某的代理权为由,拒绝付款。为此,新疆伊犁某畜牧站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人的行为,使得相对人相信该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1)须无代理权人与他人为民事行为;(2)本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个体户赵某借用空白合同书案]个体工商户赵某长期经营服装业务,为取得业务合作者的信任,他向某服装店(集体企业法人)借用了4张加盖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交管理费800元,2009年10月,赵某持空白介绍信与某县服装厂签了购销男用背心的合同一份。合同规定,服装厂提供给赵某男用背心5000件,每件2元,总价款为1万元,由服装厂将货送到指定地点。赵某收货后,以零售方式将背心卖出,但迟迟不付给服装厂货款,服装厂多次派人到服装店催讨,服装店辩称:我店并未经营这批男用背心,我们只是向赵某出借了合同书,你们要款,应当找赵某去要。服装厂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交付价款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无权代理与越权行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租用耕牛走失案]原告(某村农民)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出租同村农民被告李某,合同规定租期为2年,每年租金为180元。在被告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逃走。因被告寻找一天后未果,于是原、被告双方协商,如果被告不能找回耕牛,则将由被告赔偿原告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90元。在该协议达成以后,被告又继续寻找耕牛,几天以后,找到耕牛。被告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被告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被告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原告交付了约定的1500元。不巧几天

1 / 40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