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意义(一)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亦称股份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是指公司资本划分为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基本单位,这是股份有限公司最重要的特征。股份不仅是股东出资的计算单位,而且是股东行使表决权、分配股利的计算标准。股份作为股东法律地位的表现形式,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律平等的。通常,股东持有股份的多寡决定着股东权利义务的多少。2、股东负有限责任其一,股东的责任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其二,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3、资本证券化、公司具有社会性股份,是以股票这种有价证券形式表示的。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由于每股价额较低,加之股票可以自由流通,易于为投资者所采用。无论具有巨额资金的投资者,还是仅有微额资金的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卖股票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而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了最广泛的社会性。(股东人数没有最高和最低限制)4股票可依法自由转让5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制度:资本的含义与法律特征;资本的行成方式;资本三原则的具体体现;资本的增加与减少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概念、法律特征、种类、发行、转让和担保、上市和退市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通常是大型企业(创业板、中小企业板除外)所采用的组织形式,它涉及的人数众多,资本巨大,对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很大的影响。所以,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规定了严格的设立条件和较复杂的设立程序(一)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1.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原公司法:5人以上)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原公司法: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3.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案例1制订公司章程制订公司章程既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重要条件,又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经的程序。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公司章程先由发起人拟定,募集成功后,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参加的创立大会,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章程,作为公司的正式章程,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1.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1)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淮。在公司筹备期间以该预先核准的名称从事设立活动(2)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3)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5)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6)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2.募集设立的主要程序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在程序上的区别主要以下几个方面:(1)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但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2)发起人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3)发起人与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4)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待发行的股份款缴足后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货并开具验资证明.(5)发起人在30日内主持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讨论通过发起人拟定的公司章程。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6)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的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4.认购股份(1)发起人的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5.建立公司机关(1)发起设立公司机关的建立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在发起人交足股款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之后,应由全体发起人选举董事和监事。(2)募集设立公司机关的建立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要通过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①创立大会的组成及召开时间。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股份没有达到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怎么办?实践中的作法是,会议延期20天举行.发起人向未出席的认股人再次通知。出席的认股人所代表的股份仍达不到法定数额时,应视为已达到法定数额。创立大会的职权及其决议。A.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B.通过公司章程;C.选举董事会成员;D.选举监事会成员;E.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F.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G.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四)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1.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发起人作为个人,是发起人合伙中的成员;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所以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公司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发起人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起人作为整体,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对内履行设立义务,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因而由于发起人的行为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发起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当公司一经成立,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便不存在。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其实体是同一的,所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2.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51997年5月,7家企业共同筹划建立某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确定为人民币2000万元,7家发起企业认购700万元的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同年11月,发起企业认足了700万元的股份,其出资方式有现金、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由于发起人作为投资的厂房需要维修,由发起人共同协商成立的某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就向某建筑公司订购一批工程材料.货款总计人民币100万元。1998年末,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某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在当地报纸上发布招股说明书,进行公开募股。但4个月募股期限过后,只募集了1000万元,公司无法成立。某建筑公司要求这7家发起企业偿付其工程材料价款100万元.但每个企业都以公司未能成立为由而拒付贷款。于是,建筑公司以7家企业为被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筹建处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在公司不能成立时,7家发起企业应承担何种责任?深圳市民刘某、关某和李某等原是五个私营企业家,他们共同发起设立深华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制订了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刘、关、李等以私营企业原有的财产作价出资,共承购140万元人民币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市民章某等人按照招股说明书认购部分股份并缴纳了股金。但是,由于公司预期的股份未募足,所以成立大会迟迟没有召开。章某等人见公司成立不起来,便向发起人提出要求退还出资。刘、关、李等人以股票不还本为理由,拒绝了章某等人的要求。章某等人不得不诉至法院,法院审理中认为,刘、关、李等筹各的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超过了招股说明书上规定的期限,还未募足股份.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已缴纳的股款并加算利息。因此判决章某等胜诉,发起人不仅要退还章某等人已缴纳的股金,还应偿还这些股金相当于银行同期存款的利息。(4)发起人虚假出资,如末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金额10%以下罚金。(5)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其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抽逃出资金额10%以下罚金。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P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一、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1.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非常设的权力机关。它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可就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2.股东大会的组成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主要有3种人员: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认购股份,公司成立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二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认股人,由于其认购了公司的股份,公司成立后便成为该公司股东三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