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合同主要条款和格式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定额计价建安专用)施工合同填写注意事项:1、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2、合同内容需填写完整。对标有符号“□”的条款,应根据双方约定的内容在符号“□”内分别打上“√”或“×”;合同空白地方均应填满,如无内容则应以斜线划去或注明“此处空白”、“下文空白”。3、合同协议书中有关于工期、合同价款等工程基本情况的约定,而专用条款中也有这些内容的详细约定,应注意保持合同协议书与专用条款的内容前后一致。4、仔细阅读通用条款,如对通用条款有不同约定,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明确。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承包人资质等级: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有效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二、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具体的承包范围以发包人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为准。如果无发包人下发的《工程任务通知书》,则不予办理结算,承包人也不得追究发包人责任。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其中材料由发包人供应)。特别约定:(一)每个单位工程中的所有预埋件及预留洞口由承包人完成,承包人必须根据已到位的所有图纸、图纸会审结果、工艺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墙面、楼板面、砼构件上预埋件及预留洞口的统计与施工。如因预埋件及预留洞口未实施导致结构安全,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由此所造成的全部责任,承包人无条件接受。(二)在承包人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情况满足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将本合同承包范围中未包括的但属于发包人工程建设需要的相关附属(或零星)建安工程,以《工程任务通知书》形式要求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同条件予以施工完成,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工或提高单价,该部分价款按照发包人要求统一办理结算,承包人如违反此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万元/次。(三)工程切割: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安全、质量、进度不能按照合同履约或不能满足发包人工程建设特殊要求时(含发包人抢工期要求),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予以切割或劝其中途退场,另行发包。因工程项目被切割或中途退场给承包人所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发包人还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包人现场因此所发生的临设、搅拌站及所有周转性材料等的投入,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给予任何补偿。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已完工程的结算予以推迟,结算时间不得早于被切割部分工程结算结束后3个月。1、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不能如期完成,发包人将对整体工期滞后15日历天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切割,承包人应按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果整体工期滞后30日历天以上,承包人违约责任按本合同专项条款26.2款执行。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含中间验收);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或不听从发包人指令、或承包人主要人员无证管理或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适宜继续履约必须进行切割的,承包人按双方签订合同工程总价款%的比例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由于承包人原因对分项工程找理由甩项不施工;不接受发包人安排的零星工程或工作内容,不接受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技改、变更的;实际工程量超过超合同约定量10%以上,经双方核算调整后,承包人不接受后续工程任务施工的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不适宜继续履约必须进行切割的,承包人按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4、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工期提前;要求工期延期;前期工程图纸不满足施工要求(图纸到位延后15日历天以上)】,后期需要抢工期;前期工程甲供材料不满足施工要求(甲供材进场延后15日历天以上),后期需要抢工期;办公或生产需要,要求分部分项工程甩项验收,后续要求复工完善)并与承包人充分协商,承包人不能满足发包人工程建设要求,发包人将对工程项目进行自动切割,发包人不给予承包人任何补偿,同时承包人需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成工作面移交。5、由于承包人原因,承包人移交工作面迟于约定的时间,每超过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若因承包人移交工作面原因对发包人整体工期造成超过30日历天以上影响的,按本合同专项条款26.2款执行。(四)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切割,其切割部分委托给第三方的商务价格高出本合同商务计价标准,高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全额承担,并且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项中直接扣除。(五)双方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工程量核定单,工程量核定单由发包人现场专业工程师、预算人员据实提供,并经发包人相关职能部门签字确认,否则不予以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项。(六)工程量(款)增加必须经发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及签字认可后方能施工,未经上述程序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结算、支付工程款。(七)如因发包人为节省投资改变施工方案使工程量减少,在进行工程结算时,按实际验收工程量乘以各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据实进行结算。(八)若因承包人未按施工图纸施工造成工程量增大部分不予以办理工程结算;若因承包人未按施工图纸施工造成工程量减少部分,办理工程结算时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如实办理结算,因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终身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九)降水、桩基及钢结构等专业项目不含在此合同工程范围内,由发包人另行组织招标,确定市场综合单价后,在同等条件下不排除由承包人施工。但土方工程、人工清槽、基础换填,土方回填工作必须由承包人施工。三、合同工期及相关要求(一)工期1、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具体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通知书中相关开工日期为准。若发包人通知开工日期迟延,则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均不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同时每个单位工程的工期亦相应顺延。如双方签订确认该单位工程的《工程任务通知书》,则工期和工期责任按照该单位工程的《工程任务通知书》约定的工期为依据。2、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该工期为绝对日历工期,已综合考虑所有气候条件所带来的工期影响,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工期不予顺延)。若开工日期迟延,则竣工日期相应顺应。最终以双方确认的施工网络进度工期为准,承包人必须确保各主要单位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满足发包人施工进度总要求。(二)根据实际需要,发包人有权对合同工期予以调整,届时以发包人下发的书面通知为准,因此在合同履约前期准备阶段及工程施工阶段出现的人工、机械停滞,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计取误班人工费、机械费等费用。(三)若承包人不能满足每单位工程《工程任务通知书》约定的工期要求或者双方确认的施工网络进度工期,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若承包人各节点工期延误在不影响发包人同期安装等项目进度的情况下,承包人通过施工措施改进确保总工期没有延误,并且工程一次性综合验收合格,则视为工期无延误,违约金予以退还;若因承包人各节点工期延误导致发包人同期安装等项目进度及发包人项目总体进度延误,承包人须按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四)若承包人按照双方约定的工期提前完成,满足发包人各节点的设备安装要求,并且工程一次性综合验收合格,给予提高结算付款比例10%以内的奖励。(五)本工程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万元(金额大写:),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前三日予以缴纳,否则本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此所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可通过其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采用现金或转账形式予以办理,承包人也可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仅限于银行),银行保函金额为本合同约定的合同履约保证金的5倍同等金额。待合同范围内工程竣工完成,并经发包人工程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对承包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违约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四、质量标准(一)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地方、行业及东方希望集团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达到一次性通过综合验收合格标准。(二)混凝土梁、板、柱、墙为清水砼,要求清水砼的模板厚度不小于15mm,砼表面不再进行二次抹面。表面是否装饰,视工程具体情况另定。混凝土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按照国家验收规范标准检测。(三)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涉及到工程量确认的,预算人员同步参与验收)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形成书面报告。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检查,自行隐蔽工程的,发包人有权检查,检查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四)所有工程材料全为三证齐全合格产品,大型设备以及主要材料进场必须通知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验收。所有材料必须送往发包人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工程材料的最终验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五)本工程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质保期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维护或维修通知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到场,确保相关工作的推进。若未在24小时之内及时到场,发包人有权直接安排其它作业单位进行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相关款项中直接扣除。五、施工质量相关要求(一)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设计图纸、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及标准予以施工,若承包人有“偷工减料”或“降低质量标准”的施工现象,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核查属实,承包人按10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二)施工过程中的每道工序完成后必须经发包人现场监理及现场工程师验收合格、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三)竣工验收资料和质保验收资料不齐全或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并有权直接从应付的工程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工程结算价款%的保证金。竣工资料及质保资料按照建筑资料装订标准成卷后交发包人肆份。(四)施工抄平、放线必须准确,严格控制标高。因承包人引测不准确造成工程误差(轴线误差、高程误差等),所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五)承包人必须每天对每个单位工程的施工现场情况进行不少于2张彩色照片记录,隐蔽工程不得少于5张,作为必不可少的竣工资料内容。六、其他规定(一)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二)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特殊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书面认可。在本合同中,监理人员和建设方人员对任何验收、检查、考核等等的认可,仅为必要的监督程序,不影响承包人对工程材料(包括发包人供的材料)和工程质量的合格承担全部的完整的责任。(三)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并书面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四)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无证上岗一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人次。(五)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发包人、承包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发包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七、合同价款(一)本合同工程造价(承包人部分造价)暂定为:(金额大写:)。实际工程造价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按实结算。(二)承包人对合同价款有预算、通知义务:当工程进度产值分别达到本合同价款约定的暂定价款的50%、75%时,承包人应在3日内完成本建设工程的总工程量、总合同价款预算,并通知发包人预算结果,双方协商一致后再就变更合同暂定价款签订补充协议。当工程进度产值达到本合同价款约定的暂定价款的100%、并且工程尚未完成时,承包人应在1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未履行本条款所规定的义务时,发包人对超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