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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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一、什么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二、什么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机构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政府采购通常所采用的采购方式有哪几种?2(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限额标准50万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公开招标。五、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六、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七、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八、符合什么条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3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九、何种政府采购方式变更需要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十、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将如何处理?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招标的,或者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政府采购招标事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十一、投标人在招标中有哪些情形将给予罚款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低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4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十二、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是否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十三、政府采购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是什么?政府采购质疑的范围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等三方面的事项。政府采购质疑的条件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政府采购质疑的时限是供应商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政府采购质疑的形式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十四、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是否可以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十五、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5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如何处理?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6聚焦政府采购热点问题(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建设过程中,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人对享有很大权力的政府部门或者说行政事业单位的物资采购行为抱有一些敏感的心理,这是毫不奇怪的,政府采购也不例外,当《政府采购法》要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重要采购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程序后,人们于是也将质疑的目光集中投向了政府采购部门这一领域,这当然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么,政府采购的工作经得起种种的质疑和拷问吗?本期和下期报道,我们将带着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些热点问题请我市政府采购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分别给予解答和说明。记者问:(以下简称“问”):有人说政府采购是变分散腐败为集中腐败,是这样吗?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答(以下简称“答”):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持有这一现点的还大有人在,其根源还在于他们对政府采购的不了解,首先,政府采购是依据《政府采购法》而实施的一项反腐倡廉,利国利民的政府行为,它的目的和意义,在《政府采购法》总则第一条已经阐述得很明确了。试想,如果真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政府采购是“变分散腐败为集中腐败”的话,党和政府难道会出台一部保护腐败的法律吗?无论从理从法,都是说不通的。其次,还是我们一再强调的,我市政府采购的整个程序是非常公开、透明的,各个环节都是合乎规范的,自始至终都在接受7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对于所有可能发生的投诉行为,我们都必须给予书面答复,我们坚持做到了以事实说话,以理服人,因此,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多年以来,我市的政府采购实现了零投诉。问:怎么看待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存在时间长的问题?答:相对于各单位自行采购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的时间相对比较长,这是因为:一方面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操作环节比单位直接自主采购复杂,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规定了政府采购五种法定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和具体要求,各种采购方式所需时间也各有不同。1、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为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约15个工作日),立项申报委托、编制标书、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并签订委托协议、开标、评标、招标结果公示、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约需36个工作日,此后需在30天内签订合同。2、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需要的程序和时间基本相同。3、竞争性谈判发布邀请谈判公告需要7天。从立项到确认谈判结果约需25个工作日,此后需在30天内签订合同。4、询价采购时间相对固定,我市明确规定询价采购每月组织两次,每月的20日,28日前各单位申报,15日、30日开标。另一方面,特殊情况也会导致采购时间的延长:一是采购人导致采购时间的延长,如采购人提出带有倾向性的需求延长了招标文件的制定时间、无充分理由拖延确认中标结果、拒8签采购合同等;二是委托业务时间过度集中(例如年末)降低了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效率;三是在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采购活动中断;四是出现废标后,采购项目需要根据情况改变采购方式,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需要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改变采购方式,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项目采购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后再行审批,审批后采购人才能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问:政府采购通过公开的招标,询价和比价采购,大大节约了采购成本,但为什么还有人反映政府采购“价格高”?答: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严格的预算制度,采购预算由采购人确定,凡采购金额超预算的,一律不得成交,加上每一次采购均严格按程序组织进行,市纪委、检察、司法、审计等部门参与监督最终采购结果必须由采购人签字确认,所以可以肯定地讲政府采购的价格是不可能高的,之所以不时有反映政府采购“价格高”究其根源在于对政府采购的不了解和认识的不足,对道听途说或不加印证的信息妄加评论,由此产生了一此误解。尤其是政府采购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社会上原有的利益链条,将原来隐性的社会经济成本放到了公开的层面,必然切断了一部分人的发财之路,因此采用各种手段,规避或抹黑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出现叫好不叫座,批评多,赞扬少现象的原因之一。其次,政府采购价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因此不排除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出现同一品牌的商品,在某一特定的销售时间和地9点的销售价比政府采购价还要低的情况。比如不属于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销售商店为了促进其整体销售额的增加,而对个别商品实行削价销售,如果其削价对象刚好与政府采购项目属同一商品的,则这一商品将会出现比政府采购价格还要低的情况。另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项目采购规模、价格比较模式亦会对政府采购价格产生影响。第三,政府采购的商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进行比较,不能把个别销售商的商品价格直接作为市场平均价格,应注意选取数量较多且具有代表性的销售商作为比较的对象,还应在同等销售条件下,同等的规格、功能、型号、售后服务和供应商信誉等方面进行比较,才有可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如果经过这样的认真比较发现市场上其他供应商销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相同或更优且价格更低的,采购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经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后,采购人明确对货物及其服务质量承担责任,可向价格低于政府采购价格的其他供应商采购。问;所谓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服务差”的问题存在吗?答: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供应商特别是定点供应商“服务差”的问题应列举具体事例,以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在没有具体事例的情况下,可归纳为两方面问题予以分析、解决:(一)政府采购定点单位供应的货物或者服务出现“服务差”的问题。目前我市政府采购的定点供应项目涉及汽车加油、维修、保险、轮胎,办公用纸及公务印刷等领域,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每10两年一次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承诺是根据全市统一制定的标书和合同所规定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每次招标结束时已一并予以公布。如果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没有达到承诺的标准,则采购人应当书面向市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进行调查,再视情况进行处理。(二)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出现“服务差”的问题。首先,需要采购人把好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拟定和审核关,要提供何种服务或者售后服务应当在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一一列明,对出现违约情况如何进行处理也应当明确,才能保障自身的利益;其次,对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执行而出现“服务差”的问题,采购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中心反映,由采购中心协同解决,未能解决的可提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再协调不成的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纪念《政府采购法》颁布5周年特别报道(一)11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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