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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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血燕”造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构成要件客观:(1)伪劣产品(2)销售金额: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销售金额三倍以上(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央视大楼失火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判断标准:(1)销售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2)主观是否出于故意。本罪与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界限(1)区别:客体、对象性质不同(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案例李某等4名制假者在位于某市一栋外观豪华的别墅内从事制假活动,他们伪造了“茅台”、“五粮液”等牌子的酒瓶、瓶盖、标签、防伪标志等一整套材料,用几元钱一瓶的酒灌入名酒酒瓶,制造假冒名酒,并用某酒类经营部的名义向外推销。案发前,4名制假者已“制造”并售出2000多瓶,获利近10万元。思考:如何对李某等人的行为进行定性?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犯罪的区别1.犯罪对象是否特定;2.认定构成犯罪的要件不同:(1)数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危险犯: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3)结果犯(实害犯):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4)行为犯: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能有3种情况情况一:生产、销售141-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构成第140条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情况二:行为人生产、销售第141-148条规定之伪劣产品,发生危险或者结果但未达到第140条之罪数量标准的,只能按第141-148条之罪定罪处罚。情况三生产、销售141-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数罪并罚。因为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中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来处理。生产、销售假药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改之处(1)从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原刑法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入罪,现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应入罪。(2)罚金刑的规定。原刑法规定罚金数额是按销售金额的比例来计算的。(3)对加重构成作了修改。即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案例杨某生产假冒避孕药品,其成份为面粉和白糖的混合物,货值金额达15万多元,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关于杨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构成犯罪B.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C.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既遂)定罪处罚D.触犯生产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对亚品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犯罪对象:假药2.客观:(1)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2)生产、销售;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故意思考:本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界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之处(1)罚金刑的修改。原刑法规定罚金数额是按销售金额的比例来计算的,现在去除了这一规定。(2)把加重构成的“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最为严重的情节从“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4)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被删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概念: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2.客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故意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观是否为故意2.本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3.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修改之处(1)罚金刑的修改。原刑法规定罚金数额是按销售金额的比例来计算的,现在去除了这一规定,直接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且删除了原来规定的“并处或者单处”。(2)对于加重构成作了修改。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本节小结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实施刑法140-148条规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从重处罚。5、医疗机构或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练习:下列情形中,哪些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A、个体食品批发店老板秦某为贪便宜,长期自己开办地下加工厂,生产远香牌火腿肠,一年来获利近4万元。经检验,该火腿肠虽不符合卫生标准,但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险。B、某化妆品厂系私营企业,所生产的婴儿护肤产品供不应求。为了增加产量,厂长童某决定改变配方,增加添加剂。结果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50万元。消费者使用后不同程度地引起灼烧、过敏和蜕皮等严重不良反应。C、某私营企业原来生产的驱蚊剂效果明显,很受欢迎。后来为了多赚钱,老板葛某让工人掺杂掺假,生产不合格产品销售。违法所得达5万元。D、某企业生产的电热毯,质量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先后造成五名消费者触电伤亡。走私武器、弹药罪概念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武器、弹药罪构成要件1.客体: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2.客观要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故意认定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走私行为包含了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所以,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但是,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此外,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对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的,应认定为两罪,即走私武器、弹药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刑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行为。151: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罪;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152;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34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1)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2)瞒关(隐瞒不报)(3)闯关※(4)变相走私※(5)间接走私※(6)蚂蚁搬家变相走私未经国务院批准或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配装、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案例T纺织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经海关许可进口保税毛料300余吨,货物价值1200余万元。T公司将该批毛料加工后,由经理乙决定、业务员丙、丁经手擅自销售给国内的一家大百货商店,由该店在柜台出售。然后甲公司利用虚假的出口报关单核销了本公司应当出口而在国内销售的该批保税毛料。偷逃应缴税额400余万元,全部归公司所有。关于此案,应如何认定?间接走私(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蚂蚁搬家《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量;(2)主观是否故意本罪与其他走私罪的界限:行为人在一次走私过程中,同时走私了普通货物、物品、假币、武器和毒品等多种类型的对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比较典型的如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夹带着假币、毒品、武器、淫秽物品等,对此情形,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例题2001年3月,刘某在香港以144万港币购买了18公斤金条。次日上午,刘某携带经过伪装的金条从海关入境,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企图夹带在行李中偷运往内地销售,后被查获。经鉴定,该批黄金价值人民币160万元,应缴纳关税30万元。对于刘某行为的性质,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C、刘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D、刘某的行为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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