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讲义环境方针规划(策划)•环境因素•法律与其他要求•目标和指标•环境管理方案实施与运行•组织结构和职责•培训、意识与能力•信息交流•环境管理体系文件•文件控制•运行控制•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评审持续改进检查与纠正措施•监测和测量•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注---在这个意义上,外部存在从组织内部延伸到全球系统。4.6管理评审4.2环境方针4.3.1环境因素4.3.2法律与其他要求4.3.3目标和指标4.3.3环境管理方案4.4.1组织结构与职责4.4.2培训、意识与能力4.4.3信息沟通4.5.4记录4.4.6/7运行控制应急准备与响应4.5.1/2监测测量合规性评价4.5.5EMS审核4.4.4/5EMS文件文件控制4.5.3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一法律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1204•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90314•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2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19951030•7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0429•9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1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0629•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07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003100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0121•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护法19910629•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0629•1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二法规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00320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01264征收排污收费管理条理200307015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20623三其它要求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1227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0104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0622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08145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0803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06257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1114•8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6号令20010122•9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16号令199991230•10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32号令20020602•11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19910301•12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21231•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0125•14压力管道安全与监察规定19960423•1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30519•四国际公约•1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91230•2蒙特利尔议定书19920820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二、环境保护标准三、环境管理制度环境法的特点(1)广泛性(2)综合性(3)较强的科学技术性(4)世界共同性(5)社会公益性(6)某些规范的科学不确定性(7)地域特殊性法律体系构成及各组成部分相互关系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法体系组成1、宪法2、环境保护法3、环境保护单行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6、环境标准7、其它法中关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环境法体系宪法环保法环保单行法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土地利用规划法污染防治法环境资源环境标准刑法消防法节能法环评法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国家性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全国人大特别程序通过环境保护法律、其它法律中的环境保护条款,有关国际公约法规(国务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国务院通过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环境保护地方政府规章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省会特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人民政府通过国务院部、委、局、办通过环境法的制定环境法的实施是指环境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环境法的实施需要人来进行。在我国根据“人”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国家立法机关:(2)国家司法机关:(3)国家检察机关:(4)国家行政机关:(5)企事业单位:(6)社会团体:(7)公民个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年12月04日2004年3月14日修订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摘要)1989年12月26日(6章47条)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环保总局令(1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2002年11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2002年10月13日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四十一条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3)环境保护单行法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等污染防治法---水、气、声、渣海洋等环境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6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污染防治法2000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第五章防止地下水污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条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交纳超标准排污费。第五十五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第三十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第三十一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第三十四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五章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在用机动车实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机动车维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