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集体合同制度第一节集体合同概述一、集体合同的产生与作用1、集体合同产生:起源于欧洲,最早出现在英国,是工人于资本家的斗争中产生的,是在工人阶级争取经济利益导致的结果。二战后,绝大多数国家都对劳动集体合同进行承认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国际劳工组织还制订了大量的集体合同的公约、建议书,如1951《集体合同建议书》、1981年《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等。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最早起源于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订的《劳动法大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集体合同订立非常重视,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工作重心的转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集体合同制度首先在立法上得到了重新肯定,主要表现:1、1983年中国工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2、1986年国务院制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3、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4、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上对有关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做了规定。这些规定虽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但为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奠定了基础。5、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集体合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明确规定。6、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于1994年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使集体合同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7、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对集体合同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立法上重视集体合同的同时,在实践上,从1994年开始,在“三省五市”(广东、福建、山东;深圳、北京、成都、大连、青岛)进行集体合同的试点,进而广泛施行起来。8、2004年新修订《集体合同规定》拓展了原有规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合同作了特别规定。二、集体合同概念、特征及与劳动合同的区别1、概念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指工会或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组织之间为规范劳动关系通过协商(谈判)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2、集体合同的特征•集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4.集体合同有较强的法定性。•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主体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签订生效后,约束的不仅是劳动者本人,而是全体劳动者。(2)签订方式不同。集体合同订立时工会要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谈判,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的过程和方式等都有法律予以规定,还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须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公布才能生效;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相对简单得多。(3)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设定整体上的劳动标准,并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定具体的劳动关系。(4)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职工集体劳动条件(包括职工集体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包括劳动者个人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对单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效力,集体合同具有支配其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能比集体合同高,低于集体合同的部分无效(在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无效)。三、集体合同的分类1、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这是根据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的分类)2、单一层次集体合同与多层次集体合同(这是根据缔约主体的数量进行的分类)3、纲领性集体合同与具体性集体合同(这是根据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进行的分类)4、单层管理的集体合同与多层管理的集体合同(这是根据集体合同的管理体制进行的分类)5、定期的集体合同与不定期的集体合同(这是根据集体合同的期限进行的分类)第二节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工作时间主要包括:•(一)工时制度;(二)加班加点办法;(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四)劳动定额标准。休息休假主要包括:•(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三)其他假期。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奖惩主要包括(一)劳动纪律;(二)考核奖惩制度;(三)奖惩程序。裁员主要包括•(一)裁员的方案;•(二)裁员的程序;•(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二、集体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第三节集体合同的订立一、集体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原则(1)合法性原则除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劳动部门的行政规章外,还要遵守其他有关法律,如:财政部由于工资、公积金等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经济地位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一方收到要求,20日内应给予书面答复(3)诚实信用,公平合作双方应在合理的期限相互提供真是的资料和情况(4)兼顾双方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得向对方提出过高要求(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二)订立程序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一般而言,集体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经过以下程序:一是集体协商、制定草案;二是审议;三是签字;四是登记备案;五是公布。一是集体协商、制定草案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一)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保护和更换(二)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协商代表•代表定义: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任职期限•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委托代表•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不得兼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代表职责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职工代表权利•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代表更换•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集体协商程序:1、协商发起2、准备工作3、协商会主持4、中止协商发起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准备工作(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协商会主持•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中止•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二是审议:将集体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4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