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水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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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水路货物运输、海运(李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路运输服务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合法,促进水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八条任何企业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必须经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领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三资企业”)经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总则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四)有符合下列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1.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2.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3.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企业章程草案;•(四)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五)资信证明;•(六)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协议等);•(七)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者经济担保人证明);•(八)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九)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九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一)船舶代理业务,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为其代办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承揽货源或者客源(含旅游客源);2.安排和联系货物配积载、船舶装卸或者旅客乘降以及船舶作业所需拖轮、浮吊等;3.办理旅客中转、货物中转或者储存;4.代售客票或者签订运输合同,缮制运输单证、票据;5.结算、交付票款或者运杂费;6.通报船期和货物到港情况,办理承运验收、货物交付手续;7.联系船舶修理和船舶燃物料及其他用品供应;8.协助处理属于承运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9.办理承运人委托的其他事项。•(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是指接受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委托,为其代办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联系船舶,确定舱位,签订运输合同,代订客票;2.联系货物装卸、储存或者驳运,签订装卸合同;3.办理货物提取、交付手续;4.结算、交纳运费票款和港口费;5.办理货物运输、作业所需证明;6.协助处理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责任事宜和客货运事故;7.办理旅客或者托运人、收货人委托的其他事项。条例中用语的含义•第九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第十九条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九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第八条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水路运输的特点,包装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包装的规格、型式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便于装卸或运输;•(二)包装的材质、型式和包装方法(包括包装的封口)应与拟装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包装内的衬垫材料和吸收材料应与拟装货物性质相容,并能防止货物移动和外漏;•(三)包装应具有一定强度,能经受住运输中的一般风险。盛装低沸点货物的容器,其强度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以承受住容器内可能产生的较高的蒸气压力;•(四)包装应干燥、清洁、无污染,并能经受住运输过程中温、湿度的变化;•(五)容器盛装液体货物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预留容积),防止在运输中因温度变化而造成容器变形或货物渗漏;•(六)盛装下列危险货物的包装应达到气密封口的要求:•1.产生易燃气体或蒸气的货物;•2.干燥后成为爆炸品的货物;•3.产生毒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4.产生腐蚀性气体或蒸气的货物;•5.与空气发生危险反应的货物。•第十四条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毫米×100毫米;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毫米×250毫米。•第十五条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第十六条集装箱、可移动罐柜和重复使用的包装,其标志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除去不适合的标志。•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一)成套设备中的部分配件或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只限不能单独包装),托运人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经起运港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认可后,并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不作危险货物字样。•(二)危险货物品名索引中注有*符号的货物,其包装、标志符合规定,且每个包装件不超过10千克,其中每一小包件内货物净重不超过0.5千克,并由托运人在运单和作业委托单中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但每批托运货物总净重不得超过100千克,并按本章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或提交有关单证。•第六十二条危险货物堆码要整齐,稳固,垛顶距灯不少于1.5米;垛距墙不少于0.5米、距垛不少于1米;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消防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不得同库存放,确需存放时应符合附件四中的隔离要求。消防器材、配电箱周围1.5米内禁止存放任何物品。堆场内消防通道不少于6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是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使用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舱位,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服务以及为完成这些服务而围绕其船舶、所载旅客或者货物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签订有关协议、接受定舱、商定和收取运费、签发提单及其他相关运输单证、安排货物装卸、安排保管、进行货物交接、安排中转运输和船舶进出港等活动。•(三)国际班轮运输业务,是指以自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或者以《海运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提供的定期国际海上货物或旅客运输。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七十三条提单内容,包括下列各项:•(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二)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三)船舶名称;•(四)托运人的名称;•(五)收货人的名称;•(六)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七)卸货港;•(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九)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十)运费的支付;•(十一)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海运费基本费率:是指每一记费单位(如一运费吨)货物收取的基本运费。基本费率有等级费率,货种费率,从价费率,特殊费率和均一费率之分。班轮运费是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组成•附加费包括: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转船附加费,超重附加费,港口附加费,港口拥挤附加费,选港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绕航附加费。船舶类型购置和光租外国籍船船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一类船舶10年以下18年以上25年以上二类船舶10年以下24年以上30年以上三类船舶12年以下26年以上31年以上四类船舶18年以下28年以上33年以上五类船舶120年以下29年以上34年以上海船船龄标准河船船龄标准船舶类型购置和光租外国籍船船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一类船舶10年以下18年以上25年以上二类船舶10年以下24年以上30年以上三类船舶16年以下26年以上31年以上四类船舶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18年以下18年以下28年以上33年以上33年以上39年以上五类船舶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20年以下20年以下29年以上35年以上34年以上41年以上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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