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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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第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广义:合同主体和内容变更狭义:合同主体不变,合同内容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变更的概念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案情介绍】: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西欧一客户签订一笔工艺品XX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订明内包装盒由客户免费提供。距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三个月时,公司去电通知客户“货将备妥,请速提供内包装盒”,客户未作答复。一个月后,客户来到上海,公司外销员当面向客户再次提出:“货已备妥,请即提供内包装盒。”客户答称:“盒子已在香港印刷,两星期内即可发货”。但是两个星期后满后,包装盒仍毫无消息。公司再次发电催促:“货已备妥,工厂急等内包装盒进行包装。”三天后,公司又发电传称:“货妥急等内包装盒,否则货将无法按期装运。”对这两份电传,客户均不答复。几天以后,该客户派了一位远东分公司的代表来厂看货。厂方向其反映产品均已做好,由于你方未提供内包装盒,现在1000多平方米的车间堆满了你方订购的产品,严重影响了工厂的正常生产;而且,因你方连内包装盒的规格尺码也未通知工厂,使工厂无法预订外包装箱,势必影响按期交货。该代表在看了产品以后,当场表示:“内包装印刷来不及,不再提供,可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指明用无印刷的单瓦楞纸盒。我方工厂当即按该代表意见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二)合同变更的特征合同变更是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变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原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协商一致合同变更改变了原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无论必要条款还是任意条款都可通过协议变更*合同变更的目的不在于消灭原有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合同变更的效力——溯及力一时性合同的变更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变更没有溯及力(三)合同变更的情形性质的变更标的物或报酬的增减标的物或标的物种类的变更*标的物质量、价格、品种等条款变更履行地、履行期、履行方式变更二、合同变更的要件1、原合同关系有效存在原合同必须成立且有效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4、经合意或法律规定协商一致《合同法》第77条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三、合同变更的效力(一)合同变更对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1、合同内容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合同内容履行,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2、溯及力仅对变更后未履行部分有效,对已经履行部分无溯及力(二)合同变更与违约责任1、合同变更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2、合同变更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因一方违约而协商变更合同的,并不因变更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案例】甲、乙公司订立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长期以每台4000元价格卖给乙公司型号为F20的机床,分批交货,一个月交100台,货到付款。三个月后,由于生产线故障,甲公司无法按期交给乙公司100台型号为F20的机床。于是双方协议将甲公司按期交给乙公司的产品变更为型号F30的机床,价格为每台3000元。问:1、已经交付300台机床是否应返还?2、合同变更后应如何履行?3、由于合同发生变更,乙是否可在收货后10日内付款?第二节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述(一)概念即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债权转让部分转让合同的转让全部转让债务转让部分转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二)转让条件1、须有有效合同存在2、须符合法定的程序3、须有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协议4、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4、允许合同的有偿转让(三)转让的类型根据变更主体的不同,合同转让分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的概括承受。【习题】下列合同的转让不合法的是?A、中国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审批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B、甲教授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C、债权人李某急需用钱将杨某欠自己的2万元债权以15000元价格转让给了刘某,事后将此事通知杨某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贷款,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二、债权转让(一)概念又称为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合同债权第三人←—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让与人(二)特点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属于要因行为: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三)债权转让的要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2)具有可转让性•(3)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4)须通知债务人•(5)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四)债权转让的限制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2、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五)债权转让的形式(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法定权利。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通知的时间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2)债权转让是通过让与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六)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1、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1)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为对其生效的要件(2)债权转让的通知既可由让与人,也可由受让人做出,均以通知到达债务人为生效时间(3)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的效力2、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1)债权及其从权利从让与人移转至受让人(2)让与人须对受让人承担相关的义务(3)让与人对出让的债权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债权有效存在并不会受到追索(4)除非让与人和受让人有明确约定,否则,让与人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保责任【案例】2002年9月4日,原告互利洁公司与被告鼎鑫公司、案外人平都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合同主要载明,案外人平都公司与被告鼎鑫公司确认,截止2002年9月4日,被告鼎鑫公司仍欠案外人平都公司垫付款本金1699万元,案外人平都公司同意将前述1699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互利洁公司所有。被告鼎鑫公司对案外人平都公司转让给原告互利洁公司的前述债权不存在任何抗辩事由或异议。该合同原告互利洁公司、被告鼎鑫公司、案外人平都公司均加盖了公章。原告互利洁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鼎鑫公司立即给付原告互利洁公司1699万元以及资金占用补偿金203万元。被告鼎鑫公司辩称,原告互利洁公司受让案外人平都公司对被告鼎鑫公司的1699万元债权是虚假的,故不同意给付。诉讼中查明,被告鼎鑫公司的辩称理由成立,且原告互利洁公司受让债权时,并未支付对价。重庆一中院判决:因原告互利洁公司在受让案外人平都公司“债权”过程中,并未支付相应对价,故对其所主张的权利不适用善意保护规则予以保护,乃驳回原告互利洁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2万余元由原告互利洁公司承担。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三、债务移转又称为债务的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合同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清偿、抗辩权、抵消权同意债务承担合同第三人债务人【案情】2005年4月,甲某在某区承包了建筑项目,因建筑工地施工需要,甲某与乙某签订一份钢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甲某租用乙某十块钢板,租期3月,租金共计50000元。乙某依照合同的约定按期将租赁物交付给甲某使用。2005年8月,乙某找甲某进行结算,甲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只结算了部分款项,并写下一份23000元的欠条。2005年12月,乙某找甲某结算余款,甲某就让其朋友丙某在23000元的欠条上写下了“丙某愿意在2006年3月前还款”的字样并交给乙某。2006年4月,乙某就拿着欠条找到丙某要求还款。丙某及甲某相互推托不还款。乙某诉至法院。【庭审情况】法庭上甲某承认23000元的欠条是自己租用乙某的钢板而未付租赁费所产生的,但其又辩解说:欠条上有丙某的签名及还款期限,就证明23000元的债务已经过乙某的同意转让给了丙某,乙某就应该找丙某要钱,而他就没有还款的义务了。丙某辩解说:名字是随意写上的,不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就算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只是一般担保,只在甲某无力还款时才承担还款责任。【律师代理意见】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乙某将租赁物及时进行了交付,甲某使用租赁物后未付清租赁费而引起该纠纷,因此甲某应负偿还义务。事后丙某在23000元的欠条上签名并明确还款日期,乙某当时也予以认可。符合《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债务转让之规定,应该认定丙某签名并明确还款日期的行为属于债务转让,丙某对该23000元的欠款应负偿还义务。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庭判令丙某偿付23000元欠款。【法院判决】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债务承担的条件(1)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2)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法有效的协议(4)须经债权人同意(二)效力(1)受让人成为债务人(2)抗辩权随之转移(3)从债务一并转移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一)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改变合同的内容的前提下将其全部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二)条件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进行转让前应当取得对方的意见,使对方能根据受让方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这种转让行为能否对自己的权利造成损害。只有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如果未经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就擅自一并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那么其转让行为无效,对方有权就转让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害,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三)种类1、意定概括转移:当事人一方可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约定由第三人取代其在原合同中的地位,享受全部合同权利并承担全部合同义务的转让。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的;条件:•第一,除由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合意外,还须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对债权转让限制适用于概括转让;•第三,单务合同不能发生概括转让;【案例】时装公司用自己的布料按清誉百货公司提供的样品为其制作服装;清誉公司交付预付款10万元,余款40万元在交货后1周内支付。合同签订后,时装公司提出要将所有服装制作工作及所收的10万元预付款移交给被服公司,余款40万元也于清誉公司收货时支付给被服公司,清誉公司表示同意。后被服公司违约,清誉公司认为被服公司和时装公司是共同承揽人,要求两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问:清誉公司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2、法定概括转移: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发生合并、分立时,依据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1)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法人或其他组织享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提存后,不发生迟延的利息,但债务人对于履行债务发生困难有举证义务。发生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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