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梁启超的社会启蒙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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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梁启超的社会启蒙思想焦润明近代中国是在西方列强坚船利炮的催逼下走上开国道路的。在深重的民族忧患意识的支配下,面对着封建制度腐败和外族欺辱所造成的民族危机,启蒙思想家们挚着地探索着救国道路,从事着唤起民众、教育民众、建设近代新文化的思想启蒙运动。其中,梁启超所建构的社会启蒙思想,在近代启蒙思想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他提出近代中国最迫切的启蒙任务,就是在民德、民智、民力三个方面改造国民,使之成为建设近代民族国家的“新民”。在这种理论取向指导下,展开了他的最具独特性的社会启蒙思想。本文试就“新民德”、“开民智”、“鼓民力”三个方面,论述梁启超的社会启蒙思想。一、“新民德”的启蒙思想梁启超所建构的新民德启蒙思想的主要内容,即从内在的精神气质方面改造国民的精神面貌,使中国人从习惯于封建专制压迫造成的受治服从、麻木不仁的国民劣根性中挣脱出来,代之以独立、自由、自治、责任的现代国民品质。从这种价值原则出发,他把公德与私德、利己与爱他、独立与合群、权利与义务、自由与服从等五对道德范畴在参照西方资产阶级社会道德准则的前提下,将其改造成为适合中国国民的、具有中国文化独特性的国民新道德。关于公德与私德。梁启超认为:“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1]。私德是对个人而言的。如慎独、廉耻、忠实等等,而公德则是个人对于“群”体而言的。即有利于个体的德性是为私德,有利于群体的德性是为公德。公德和私德都是人生不可缺少的品德。梁氏把它们都放在几乎同等重要的地位上来认识,一方面,他强调:“无私德则不能立,合无量数卑污虚伪残忍愚懦之人,无以为国也”[2]。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交涉缺乏忠实、笃信,那么希望这个人对团体也忠实、笃信,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梁氏又强调公德的重要性。他说:“无公德则不能团,虽有无量数洁身自好廉谨良愿之人,仍无以为国也”[3]。公德、私德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离开哪个方面都不能成立。他认为道德起于人与人的交往,无论是与少数人交涉还是与多数人交涉,无论是与私人交涉,还是与公家交涉,其客体虽然不同,但其主体都是相同的。它是由于主体与其交涉的客体的不同,从而导致道德行为上的微妙差异即公德与私德的差异,不过作为其道德判断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凡是“有赞于公安公益者”,就可以称之为有德;凡是“有戕于公安公益者”,就可以认为是“无德”。从而,突出了主体道德品质对于群的重要意义。梁启超以他从事启蒙活动的需要出发,鉴于近代中国的社会现状,再三强调培养人民的公德意识是最为迫切的任务:“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4]。梁氏认为,在当时的中国社会,“私德”已过于发达,而人们的公德观念却很淡薄。其主要原因是封建旧道德的毒害。他强调,个人生活在群体之中,既然享受其所在群体的权利,就需有为其所在群体应尽的义务,假若不这样,那就“直为群之蠹而已[5]。他批判束身寡过主义的“吾虽无益于群,亦无害于群”的观点是非常有害的。他认为,群有益于我,而我无益于群,就是逃避对群的责任。假若人人都只想享受群体的权利而逃避对群的责任,那么这个群也就难以成立了。所以他说:“今吾中国所以日即衰落者,岂有他哉?束身寡过之善士太多,享权利而不尽义务,人人视其所负于群者如无有焉。人虽多,曾不能为群之利,而反为群之累,夫安得不日蹙也!”[6]这里,梁氏提出了公德是否具备与国家能否强盛的关系,即衡量公德好坏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凡“有益于群者为善,无益于群者为恶。”“公德之大目的,既在利群,而万千条理即由是生焉[7],正因为这样,他主张应考察世界的形势,“静思吾族之所宜”,发明一种新道德“以求所以固吾群、善吾群、进吾群之道”[8]。进而达到“知有公德,而新道德出焉矣,而新民出焉矣”[9]的目的。由此可见,梁启超提倡公德完全是出于培养符合资产阶级道德规范的“新民”需要,并把公德看成是强国之本,看成是形成近代民族国家的道德动力源泉。关于利己与爱他。梁启超认为,利己就是“为我”[10]。他断言利己是人类自立、进步与繁荣的前提。“天下道德法律”的建立是从利己中确立起来的;人类摆脱野蛮而“倡自贵知类之义”,靠的是“利己”;人类之所以能主宰世界,靠的是“利己”;“对于他族而倡爱国保种主义”,“国民之所以能进步繁荣者”[11],靠的都是“利己”。他说,如果人们无利己思想,那么就会放弃自己的权利,抛弃自己的责任,最后连自己也不能独立,“彼芸芸万类,平等竟存于天演界中,其能利己者必优而胜,其不能利己者必劣而败,此实有生之公例矣”[12]。人人利己,社会才能竞争,才能保卫自己的权利。人人自强,国家才能强盛.梁启超对利己的论述,肯定了追求个人利益的合理性。中国传统的道德观重“义”而轻“利”,因而把人对私利的追求贬为“小人”之“末德”。梁启超则一反其说,大胆地指出“爱己、利己、贪乐好利”是合理的,因为这是人的自然本性所致。“天下人孰不爱己乎?孰不利己乎?爱己利己者,非圣人所能禁也”[13]。人类生存于世界中,而各谋利己,即不得不相竞争,这是“自然之势,”无可非议。若“谓之道以苦为目的,世界以害为究竟,虽愚悖者犹知其不可也。人既生而求乐利之性质,虽极力克之窒之,终不可得避”[14]。追求利己、爱己、贪乐好利,不仅是合理的、符合人性的,而且还是国民的社会责任。要是“人而无利己思想者,则必放弃其权利,弛掷其责任,而终至无以自立”,却是应当予以谴责的。所以,他毫不掩饰地鼓励人们要以竞争精神去“各谋利己”,应以“人人不拔一毫之心”各谋“自利”,而不必侈谈“兼爱”,讳言“为我”。甚至鼓吹要发扬杨朱的“为我”之学来“救中国”。这种赤裸裸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人生观,是资产阶级道德的核心。在当时中国的历史条件下,体现了肯定人的自然欲求为合理、尊重人性的资产阶级“人道”,冲击封建统治者所谓的“驱民于醇朴而稍遏其无等之欲”的“天理”罗网的合理要求。梁氏还把利己与爱他联系起来。认为利己与爱他“一而非二者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人类有两种爱己心,其一是“本来之爱己心”,其二是“变相之爱己心”。因为每个人都不可能独立于世界之外,必然生活于特定的群体之中,自己的许多利害自然与其所处的群体息息相关,“故善能利己者,必先利其群,而后己之利亦从而进焉。以一家论,则我之家兴,我必蒙其福,我之家替,我必受其祸。以一国论,则国之强也,生长于其国者罔不强,国之亡也,生长于其国者罔不亡。故真能爱己者,不得不推此心以爱家爱国,不得不推此心以爱家人爱国人。于是乎爱他人之义生焉”[15]。他从人的本能出发断言,人们所做出的爱他行为,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爱己。梁启超的上述思想显然受到了西方资产阶级功利主义哲学的影响。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梁启超虽然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道德学说尤其是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提倡个人利益为合理。但是,他对边沁的个人主义学说也进行了部分修正,即他摆脱了极端强调个人主义的作法,在肯定利己合理性的同时,更强调“爱他”、“利群”行为。在梁氏看来,“利己”行为中包含着一种对个体与群体的责任感、道德感。“利己”必须以“利群”“爱他”为前提,否则无群的共同利益,那么个人利益也不复存在.重视群体的价值,反映了近代中国迫切需要形成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的现实需要。关于独立与合群。梁启超认为,独立就是不依赖于他力,而常昂然独往独来于世界之上。中庸所谓中立而不倚,就是近代独立的意思。他所说的合群,即是指由多数独立个体所集结成的群体。群的基础是独立的个体,即群是由多数具有独立品格的个体所构成的,那么合群所构成的力愈大,则在世界上愈有竞争能力。梁氏批判了对于合群的两种错误观点,他认为,抛弃自己的独立而“媚于世”绝对地服从群,那么就等于抹杀了个体的独立,这种合群即为“独立之贼”;而惟我独尊,不顾及群的利益,那么就等于否定了群的存在,这种独立又为“合群之贼”。他强调:“独立之后面,依赖也,非合群也;合群之后面,营私也,非独立也”[16]。所以,在梁启超那里,独立与合群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即独立是合群的独立;合群是由独立个体所构成的合群。抽掉了这些意义,独立与合群的对应关系以及他们本身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既然群的基础是独立的个体,那么培养人民的独立精神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梁启超强调:“我有脑筋而自能思想,我有手足而自能运动,操纵进退,皆一己自有主权”[17]。他强调“我”是有主体精神、自主意识的人,而放弃自己的主体权利,便不是一个完整的人,而只能是“他人一附属物”。他强调,独立就是要开风气之先,破除“非古人之法言不敢道,非古人之法行不敢行”和“我欲行之,惜无同我而助我者,行之无益”[18]的奴隶根性,抱有“自拨于旧日风气之中,任天下所不能任,为天下所不敢为”[19]的奋斗精神,由此才可以成就大业。梁启超所讲的独立是对中国千百年来专制压迫下造成的奴隶服从的反抗。因此,他反复强调独立品格对于改造中国国民卑屈服从劣根性,以及个人独立对于国家独立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他说:“今世之言独立者,或曰拒列强之干涉而独立,或曰脱满洲之羁轭而独立。吾以为不患中国不为独立之国,特患中国今无独立之民。故今日欲言独立,当先言个人之独立,乃能言全体之独立,先言道德上之独立,乃能言形势上之独立”[20]。梁氏强调只有个体的独立才有群的独立、国家的独立,这点完全符合他建立资产阶级民族国家的逻辑构架的需要和内含。在此需特别指出,梁启超强调独立的目的还是着眼于合群,即这种“群”是由亿万个独立的个体所组成的民族国家。这也是从近代中国的现状以及为改变这种现状的需要出发而得出的结论。梁氏认为,传统中国有群的形式,而无群的实质,即缺乏合群之德。梁氏认为中国“四民中所含小群无数也,然终不免一盘散沙之诮者,则以无合群之德故也”[21]。那么什么是合群之德呢?他解释道:“合群之德者,以一身对于一群,常肯绌身而就群,以小群对于大群,常肯细小群而就不群,夫然后能合内部固有之群,以敌外部来侵之群”[22]。从他所讲的内容来看,其合群之德即相当于公德,也就是小我服从大我,为实现小我的利益,必须先实现大我的利益。这种群德显然是形成近代意义上的“群”的精神内容。正因为近代中国缺乏“合群之德”,所以梁氏强调“今日吾辈所最当讲求者,在养群德之一事。”强调养群德的重要性。那么怎样培养群德呢?其一,梁启超强调培养人民的公共观念。也就是宁可牺牲私益的一部分,以维护公益;宁肯牺牲现在的私益来维护未来公益的观念。其二,他强调培养人民的群界思想,分清敌我,即“由吾身而非他人”,“内吾群而非他群”的思想,主张应有“有一群外之公敌,而无一群内之私敌”的自觉。其三,讲求法律秩序,强调实行少数人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以及讲求为善公益而竭诚合作的原则,等等。总之,他认为群德与独立之德相辅相成,为近代国民必备的品德,也是认同近代民族主义的道德前提。关于权利和义务,梁启超是把它们做为一对相辅相成的范畴来理解的。他说:“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23]。这里梁启超吸收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他认为权利思想,不仅仅是自己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其重心应该是个人对于群体应尽的义务。权利产生于外界对自身生命、荣誉威胁和压迫而作出的反抗,而权利获得的多寡则与个体所具有的抵抗力相互成比。梁氏还把国家比之为树,而把权利思想比之为根,“其根既拔,虽复幹植崔嵬,华叶蓊郁,而必归于槁亡。”“国民无权利思想者以之当外患,则槁木遇风雨之类也”[24]。所以权利思想是确保国家独立的基石。他号召政治家“以勿催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教育则应“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而士农工商男女则应“各以有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25]。向政府争权利,而政府则向人民让与权利。因为,在国际上争国与国之间的平等,“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必先使吾国民在我国所享之权利与他国民在彼国所享之权利相平等”[26]方有可能。当然,这种权利是附有义务之权利,如纳税、服兵役都是个人对于国家应尽的义务。“民不纳税,则政费何所出?”“民不服兵役,则国防何由立?”所以,梁氏得出结论“故权利义务两思想,实爱国心所由生也”[27]。在这里,梁氏是把权利和义务的思想提高到国家兴亡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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