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与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广泛关注。在消费者各项权益中,消费者知情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具备知情权一般特征,属于社会知情权范畴,是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文对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意义、现状,法理基础和保护的意义、措施等方面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以便我们更清楚的把握消费者知情权并对其进行更好的保护。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实现机制目录1摘要…………………………………………………………………2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理论…………………………………………2.1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内涵…………………………………2.1.1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2.1.2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2.2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及地位…………………………………2.2.1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2.2.2消费者知情权的地位…………………………………3消费者知情权的法理依据…………………………………………3.1.知情权(righttoknow)理论……………………………………3.2.民法诚信原则……………………………………………………3.3.和谐社会理论……………………………………………………4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意义…………………………………………4.1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实现消费者合法利益的需要…………4.2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是建立市场信用体系的需要……………5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现状及问题………………………………5.1我国部分法律法规中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缺陷………5.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及不足………………5.1.2《广告法》中的规定及不足……………………………5.2当前我国法律在消费者知情权遭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6我国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不足………………………………7完善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措施………………………………7.1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7.2强制赋予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和答复义务…………………7.3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消费者反悔权…………………7.4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程序性立法………………………7.5完善在线交易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相关制度…………………8结论…………………………………………………………………参考文献…………………………………………………………………1引言十九世纪兴起了劳动者运动,二十世纪则兴起了消费者运动。人人都要进行生活消费,以满足衣食住行的需要。世界各国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予以了高度重视,在消费者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中,消费者知情权格外引人注意。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体系中的一项基础性权利,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先决条件,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能否实现。加强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对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都有着特殊的意义。当前消费者保护问题成为受到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消费者知情权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与社会上层出不穷的消费者欺诈现象和日益高涨的消费者保护需求相比,我国法学界对该问题的探讨还有待深入。而消费者知情权的学理研究和理发实践无疑对保障消费者权利,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构建市场诚信体系至关重要。本文正是在基于社会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对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本文中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以及现实分析法等方式对我国现有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制度进行了分析和反思,此外结合本文对消费者知情权在概念、特征、内容法理基础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阐述,提出了对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的建议,期望对我国完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工作有所帮助。2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理论要想更好的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首先必须对消费者知情权在概念上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的基础;然后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特征、法理基础以及必要性等方面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这样才能对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完善。2.1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和内涵“知情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肯特·库柏提出的,但一直以来它都是应用于公法领域,见诸于私法领域的时间则较晚。尽管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伦时期的《汗谟拉比法典》,但真正意义上明确的提出“消费者知情权”的确是美国总统肯尼迪,他于1962年3月15日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明确的提出了四项基本权力,其中就包括消费者知情权。2.1.1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消费者知情权,或称知悉权、了解权或者得知权,是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1)。消费者知情权的作用不仅在于保障相关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还在于保障其准确性、充分性和适当性。消费者知悉权中的“知悉”主要包括两层基本含义(2):一是在消费者不了解和不明白的情况下积极主动的询问和了解其所购买或使用的商品的各种真实情况;二是指相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可靠的载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不需要消费者询问就能使消费者知道和了解。随着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越来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法律给与消费者的特别保护则可追溯到19世纪的末期,但是第一次明确地提出消费者的权利并且加以概括和总结的,则是美国总统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在向美国国会提出的《关于保护消费者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关于消费者的四项基本权力,在其中他提出了消费者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有正确的了解商品的权利,也就是明确的提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2.1.2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八条明确地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由此项法律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3.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大致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商业标识、产地、生产者的名称、生产的日期,服务的内容和规格等方面;2.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主要包括商品的用途、规格、性能、等级、所包括成分、检验的合格证、有效的期限、使用说明书等。3.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主要售后服务等情况。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商品交易的关键,它直接的关系到交易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消费者应当对这些情况要有着确切的了解。综上所述,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所要求的情形说明商品的基本情况,不得欺诈消费者,这正是经营者的义务,也是消费者的一项权利。2.法律保护消费者在消费时所拥有的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询问经营者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经营者必须就该部分的消费信息如实回答,不得刻意隐瞒。3.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消费合同成立的一个重要基础,基于此消费者做出相应的表示,进而达到交易。如果经营者提供虚假的信息,消费者有权撤销该项交易。2.2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及地位消费者知情权在现实中有着多种表现,我们要准确的把握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特征,这样才有助于我们认清消费者知情权的本质,以便更好的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2.2.1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1.消费者知情权主体仅为生活消费者。消费者知情权主体只能是消费者,而且仅为生活消费者。消费者行为目的为生活消费而非为生产消费,已为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所确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生产消费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耗,它属于生产过程本身,生产的结果是生产出了新产品,因而人们一般不将其作为消费,而是作为生产本身。所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调整生活消费,而不调整生产消费。2.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仅为个体自然人。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是否包括法人组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未作明确规定,法学界有争论。有观点认为,消费者仅指个人或个体社会成员,如中国国家标准局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即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也有观点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社会成员,而单位是有组织的群体,并不像个人那样处于弱势地位,单位无特殊保护的必要。当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单位可以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寻求保护。2.2.2消费者知情权的地位消费者权利是由多项权利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权利体系。笔者认为,消费者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和相对独立的地位。1.基础地位首先,消费行为的过程和目的决定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基础地位。从哲学的角度看,主体的行为就是运用自由意志选择以满足主体需要的过程,而选择离不开作为准备的认识活动。消费者行为的最终目的是满足生活需要,而这种需要必须通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才能实现,消费者要进行消费就要对行为对象有所认识和了解,该过程必然要求知情权。其次,消费者所针对的客体是消费信息,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性能、成份、使用方法以及经营者的使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如果没有这些事项,行驶知情权了解相关的内容,就给消费者其他权利带来不变甚至造成损失。2.相对独立地位消费者知情权处于基础地位不等于说它对其他权利具有依从性,也并不能证明它的存在没有独立价值。第一、在法律规定中,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不仅具备法律权利所应具备的全部要素,还具有独立的性质。例如,它具有请求权性质,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进行说明来实现权利;同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媒体等渠道自己收集信息来维护权利。第二、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单独进行救济。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知情权往往和其他权利受到侵害。例如:经营者出售的药品上没有标明服用禁忌,导致消费者服用后出现严重后果,则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安全权都受到伤害。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以选择一并诉讼也可以就知情权受损为由进行单独诉讼。3消费者知情权的法理依据消费者知情权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权利运动”的兴起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中社会本位学思潮的兴起为消费者知情权提出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理依据。3.1.知情权(righttoknow)理论。按照知情权理论,享有充分占有信息的知情权是进行理性决择及实现平等的基础。知情权的充分行使是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平等要求对信息的充分获取,消除“信息不对称”,也是把自身从被动、受摆布或蒙昧的客体地位摆脱出来,回归平等主动和真正自由主体地位的必经之路。3.2.民法诚信原则。“诚信”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