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主要财税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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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光临山东财政企业信息网日修订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一、原油销售额的5%-10%二、天然气销售额的5%-10%三、煤炭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六、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七、盐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国办发〔2011〕51号2011年11月14日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通知1.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2.加快完善公共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面向产业、需求导向;创新机制、盘活存量;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明确权益、协同发展。3.加大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的支持力度4.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向企业集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2010年12月30日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问题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2011年5月31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2011年9月7日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从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2011年10月10日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三、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的范围四、有关定义1、投资总额2、研发总投入3、研发经费年支出额4、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5、设备五、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2011年10月13日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政策规定二、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三、条件: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7%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011年11月1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基本原则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2.计税方式•3.计税依据•4.服务贸易进出口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3.跨地区税种协调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三、组织实施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试点地点的确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主要内容: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2011年11月21日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一、免征增值税的条件二、执行增值税100%即征即退政策的条件三、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政策的条件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的条件五、几个概念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2011年11月29日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2011年11月24日•范围: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时间: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底,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2011年11月14日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涉及工商、税务、海关、质检、农业等12个部门的23个收费项目;•执行期限:2012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加大宣传、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66号2011年11月14日2011年7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9日——2009年6月30日,已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但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准予其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2011年11月21日示范平台的条件:1、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2、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3、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4、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经认定可享受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示范平台,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省财政厅科技厅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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