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对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不足百字的条款原文,与内容迥异的案件事实间有共鸣有碰撞。对法律条文的认识与理解,对立法原意的探究与遵循,关系到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及对法律条文的正确适用。基于此,将我对“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谈以下浅见。一、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先合同义务,是随着缔约人双方为成立合同互相接触磋商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前产生的给付义务。这种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由于这些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因而在理论上又称为“附随义务”,缔约人违反这些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2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有四项:1、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构成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重要要件,若缔约人根本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则根本谈不上什么缔约上过失责任。2、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另一要件便是未违反合同义务者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什么损失,即使违反了先合义务,也不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因为法律只能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人对其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所以这就要求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失与违反先合同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就不承担缔约上过失的赔偿责任。4、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过错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状态,它分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中。在民法范畴中,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范围仅以过错之有无和损害之大小而定,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3在审判实践中,判断先合同义务人是否有过错,一要看要约是否已经生效。二是要看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要看义务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另外,还应注意过错的复杂形式,从而正确认定当事人责任的承担及大小的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追求的目标是实现某种权利,因而合同当事人应当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合法等原则进行善意的协商。如果当事人不是以通过订立合同实现合法权利为目的,而是假借订立合同,利用对方当事人的盖章、恶意进行磋商,就违背了合同的原则,合同即便成立也是无效的。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为成立合同之目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应积极履行忠实的义务,而不应当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故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相应的义务。4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二、合同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合同责任的法律规定,合同责任,也称违约责任,是指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因违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项1、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行为一般具有下列特点:第一,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第二,违约行为是以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第三,违约行为在性质上都违反了合同义务。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则。免责事由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某些限制或免除其违约责任的事由,通常将合同中的这种约定称之为免责条款,也称为约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5规定了两种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违约事实多种多样,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种。1、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是指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也就是说,只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其他义务没有履行,表现为有的条款履行,有的条款不履行。2、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条款的要求。表现为履行了合同条款,但不符合要求。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4、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故意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5、不能履行不能履行,又称履行不能,是指当事人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6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依照合法的规定,违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等。三、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成立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而合同责任是以有效合同的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2、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项: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未违反先合同义务者受到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而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两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无免责条件。3、赔偿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权利人可能请求赔偿的,是信赖利益,而不是履行利益;合同责任,权利人可能请求的,则是履行利益,即订立合同时可能期待的利益。4、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赔偿责任,并无其他责任方式;而合同责任的方式,即有赔偿责任,也有违约金责任,强制实际履行责任,价格制裁,合同解除等方式。7综上是我对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认识及对二者不同之比较,通过对相关法理知识的学习掌握,推动和促进审判水平的提高,从而适应新形式下审判工作的需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