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长春理工大学金融工程130022)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和枢纽,金融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步开放,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在市场经济的考验下暴露出许多问题。我国金融监管起步晚,发展慢,还处于相对不完善阶段。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与稳定,是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对策重要标志。我们应该借鉴金融业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经验和教训,逐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通过指出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分析实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深入探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监管缺陷;监管对策AbstractFinanceisthecoreofmoderneconomyandthehuboperation.Andithasanimportantroleinfinancialandsocialdevelopmentofthenationaleconomy.Withthedevelopmentofournationaleconomy,thefinancialmarketisgraduallyopeningup,China'sfinancialsupervisionsystemunderthemarketeconomytestsexposedmanyproblems.Financialsupervisionofourcountrystartslate,progressisslow,stillintherelativelyimperfectstage.Strengthenfinancialsupervision,toguardagainstfinancialrisks,andmaintainfinancialsecurityandstabilityonthemarket,isthefinancialindustryhealthdevelopmentstrategyimportantsign.Weshoulddrawlessonsfromthefinancialindustrydevelopedcountryfinancesupervisingandmanagingexperienceandlesson,gradualreformandperfectChina'sfinancialsupervisionsystem.Thepaperpointsoutthemaincontentoffinancialsupervisionsystem,analysisoftheimplementationoffinancialsuperintendencynecessity,discussedthecurrentfinancialsupervisionsysteminChinatheexistingproblems,andaimedatthesequestionstostudytheestablishmentconformstoourcountrynationalconditionandmodernizationoftherequirementsofthefinancialregulatorysystemandcountermeasuresKeywords:financialregulatorysystem,question,countermeasures1.引言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和枢纽,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个健康的金融行业取决于合理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一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对商业、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制度。在我国行使监管职权的机关有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等。其中,人民银行是监管体系中的主体。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负责制定国家金融政策、货币发行,代表国家行使对商业银行、国内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利。完善的金融监督体系对控制金融风险、抵御经济危机和发展国家经济具有重要的作用。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完善的、理想的金融监管体系,应该是独立、严密、统一的,即完全脱离政府干预的金融监管体系,与货币发行、政策制定、资金清算、代理金库等业务彻底脱钩,避免其他方面的干预和干扰,可以自由地监管不同行业和部门,成立统一的完备的具有高度权威的金融监管委员会。2.金融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一)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经营的监管。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业结构和规模是否适度、金融机构是否具备设立资格,是否会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影响的重要环节等,这些都是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内容,关系到整个金融业未来的发展。因此,金融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硬条件,严格审查审批,慎重得出结论,从源头上消除危害整个金融体系健康运行的因素。(二)金融风险监管现代金融体系下,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表外业务的逐步扩展以及企业改制的发展,孕育了新的金融风险,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和影响也更加紧密和复杂。于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管金融风险。(三)金融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进行的监督与管理。正规专业完善的金融业务有利于整个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否则容易使得市场混乱,金融秩序丧失。(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督管理。金融业的负外部性决定了金融机构不能擅自变更、停业、关闭或合(兼)并,而必须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严格的市场推出监管,有利于保持金融市场的严肃性,减少违规操作的发生。3.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正确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政策和金融法律法规的需要不管哪个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和落实都需要监管体系的存在。没有监管的法律法规,往往会失去其效力和权威。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还必须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竞争机制下,金融机构之间难以避免各种激烈的竞争。良好的竞争秩序需要合理的监管体制来监督。如果竞争如果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有秩序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三)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金融业区别于其他行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个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金融消费个人和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导致经济体的破产和消亡。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依托于现代信托机制,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如今的金融体系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枢纽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才能正确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好循环。4.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4.1当今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英国的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三种形式。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呈现出减少趋势。(二)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外部金融监管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的缺陷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各国都比较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三)金融监管向国际一体化方向发展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也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转移、扩散不可避免。金融国际化要求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进行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4.2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复并存,监管格局混乱首先,我国实行“四位一体”模式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在该体制下,以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为主,与其他一些监管部门如主要管理国债市场的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市场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管理外汇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一起.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共同实现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管。在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尚未完全有效建立,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配合仍需加强的情况下,行业监管区隔和多头监管的并存,往往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的难以避免,在金融混业经营环境中尤其如此。其次,在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作用相对薄弱,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内控机制难以形成,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未能转化为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需求,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承担了过多的责任,提高了金融监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再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本身也存在监管经验不足、监管内容和手段不够规范等共性问题,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二)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健全,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首先,现有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不完备、系统性不强。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等法律形式构成的。一方面,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设计,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方面也是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它们还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其次,法律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在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对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基本上已经有所涵盖,但大多是原则性的简单规定,缺少相关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征信机构的法律规制机制、金融市场同业组织及其自律机制的法律设计的缺失更加凸显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反映了政府在一些领域越位的同时,也存在着在另一些领域缺位的现象。(三)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监管内容过于狭